舟山市普陀区通院家庭农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摘要公开
舟山市普陀区通院家庭农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摘要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农(农产品)罚决字〔2023〕第******号
案件名称:舟山市普陀区通院家庭农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被处罚人名称:舟山市普陀区通院家庭农场
负责人姓名: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小青菜种植期间,于2023年6月14日使用20%啶虫脒可溶液剂防治病虫害,但是当事人未注意该农药安全间隔期为30天,在2023年6月29日就采收了50公斤该批小青菜用于销售,造成销售的小青菜啶虫脒残留超标。
行政处罚的种类: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舟山市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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