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规〔2023〕1号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财规〔2023〕1号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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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财规〔2023〕1 号
各相关单位,各区(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印制了《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2023 年 12 月 4 日
附件:
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长春市科
技创新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领域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1〕
39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
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22〕55)号)《吉林省科技
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长办发〔2023〕22 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经法规
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围绕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科技人才、科技金融 、创新
环境等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
科技项目的政策要求,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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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围绕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集中财力,重点扶持,避免资金分散使用。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在政府推动和引导下,鼓励、
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
(三)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严格按照科技创新项目的目标
和任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
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各负其
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政策的研究制定,
会同市科技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负责专项资
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
府批复;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规模;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
算的编制和执行,对市科技局提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
复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
政监督;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
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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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
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
体,完善管理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编制科技计划、
科技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和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
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投入;
审批项目变更调整和撤项终止的申请;组织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组织对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对项
目推荐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
参加人、咨询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建立项目管理全流程公
开、公示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或者专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包
括项目申报材料、相关证明及附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金预决算及年度使
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
问题;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
任务,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
和监督工作,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
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
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和产业化;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
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
整;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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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资金预决算及使用情况等,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
的重大事项;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在成果跟踪时
限内,每年度报送成果跟踪与绩效评价信息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请条件、分配及支持方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主体应为在长春市域内依法经营的企业、科
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
(二)申请项目研究开发资助的主体,须具备实施项目的研
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
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申请主体及其负责人、项目主要研发人员未列入相关
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请主体为企业的,其申请当年及前一年内未发生重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
(五)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的其
他条件。
第十条 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和特点,注重科学、公正、
合理的分配原则,可采取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
合等方法分配资金。
项目法是指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资助)等方式,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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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分配到项目资金的方法。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
确定相应的权重或标准进行资金分配的方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科技规律、政策规定、项目属性和
产出效益等,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
后补助、其他科技创新活动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投
资保障、股权或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
前补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
支持方式,主要实行项目法分配。除以固定标准给予定额补助的
项目外,应当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等核定项目预算(或技术合
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等,下同),按一定的资助比例和补助标
准等确定补助额度,实施项目所需其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
筹措落实。实施“揭榜挂帅”等新型组织机制的科技计划,可根
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
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根据实
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按照因素法或
项目法进行分配,除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外,其他
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等支出。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应依据
《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意见》及其细则设置科技
计划,明确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具体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对特别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科技领域其他支出事项,
以及需进一步细化的支持和分配方式等,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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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和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用于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资金由直接费用和
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
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
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
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
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
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
长限制。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
员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要按业务类别实行
单独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
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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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
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
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由
项目承担单位按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结合实际执行。支付给临时
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
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
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
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
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七条 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
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其中:5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超
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超过 1000 万元以
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
用比例不超过 60%。具体比例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比例范围内
自行确定。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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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一)专项资金以细化预算和项目库建设为基础实行零基预
算管理,均应细化明确至具体项目名称、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实
施主体,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
统。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任务书签订、过程管理、
考核验收等阶段,依托统一的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具体项目
进行管理。
(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市科技
局提出的年度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支出政策、
项目及项目预算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风险性等。综合考虑项目
性质、产出效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包括支持和分配方式等
的预算安排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完善并达
成一致意见,由市科技局汇总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以前补助、研发活动后补助等立项资助方式支持
的项目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
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
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作为资
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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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
行说明。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
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
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直接费
用中除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
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
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
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
和个人倾斜。
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
与承担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
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
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
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
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
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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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项目和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与项目牵头单位签
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验收、绩效评
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以项目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
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
项目牵头单位和承担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
配套条件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的补助项目及其他支持方
式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按国家规
定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相关单位按
照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开支,无明确规定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可自主用于相关科技创新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
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
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福利,以及国家
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资金拨
付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对前补助项目在项目任务书签订
后 30 日内,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项目牵头
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按约定及时向其他承担单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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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纳
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
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确保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
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
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
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
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
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
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加强预算安排
与任务实施进度的衔接,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分年度实
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分年度总体用款计划,减少年末经费
结余结转。对科研项目,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
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拨款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
项目执行中预算需要调剂的,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
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
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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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
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
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
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
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
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
资金决算,经承担单位报市科技局验收归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财政
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
规定执行。企业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
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
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市科技局。市
科技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清算。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期满后,市科技局要及时组
织项目验收,可与绩效评价同时开展。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结果
是拨付项目验收尾款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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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加强项目验收财务管理。项目总投资 100 万元
(含)以上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
目,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其他项目需提交内部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
告。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要完善项目验收操作指南,细化明确
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
求,避免有关机关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
偏差。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
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虚假承诺其他资金来源;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无正当理由,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 70%;
(九)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
效管理制度,分类构建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完善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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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强化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视项目类别、实施主体、实施周
期等不同,与项目验收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对绩效较
好的政策、单位和项目,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倾斜,低效无效的资
金,予以削减或取消。项目推荐单位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
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
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前补助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完成任务目标并通
过项目绩效评价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
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未完成任务目标的项目,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
余资金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应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严格规范
项目实施期限、科研信用评估、项目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
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统计和监督管
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统筹安排使用
好结余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
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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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实施对专项资金管理使
用的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推荐单位
要对推荐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承
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配
合提供相关材料。对违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专项计划管理部
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被终止、撤销项目的不合规使
用经费,予以追缴收回。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及挤占挪
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
项资金。
第四十一条 参与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科研
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
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
三十六条有关情形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专项资金管理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
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
久限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
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官方网站等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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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项目清单、分配结果等
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财政科技计划(专
项、基金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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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科学技术局 专项资金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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