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义务告知书

昌江黎族自治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义务告知书

昌江黎族自治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义务告知书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做好以下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注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我县负责审批部门为昌江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在遥感监管和日常监管发现未履行水土保持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的,将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具体情形

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0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3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审批部门审批。

0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3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实行承诺制管理。

03?不需编报情形。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

(一)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二)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注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加强水土保持的施工管理

主动加强与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二十九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求也要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上传)。

(一)什么项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01 编制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hm2或挖填土石方总量≥3万m3),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未开展监测、监测中断6个月以上、未按时提交监测季报的责任单位采取责任追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并根据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纳入管理。

02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可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二)监测主要制度

(1) 监测单位在监测工作开展前要制定监测实施方案;

(2)在监测期间要做好监测记录和数据整编,按季度编制监测报告;

(3)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编制监测总结报告;

(4)监测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同步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5)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

(三)监测成果应用

(1)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绿”色,可不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黄”色,应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应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

(2)结合监督性监测工作,重点抽取三色评价结论为“绿”色的生产建设项目,对其监测成果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三色评价结论,为监督执法、责任追究、信用惩戒等提供依据。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在工程建设期间,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工作。

(1)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2)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

(3)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定、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七、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海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按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716号)规定进行征收。

(二)缴纳流程

自收到有关部门发出的征收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税务局综合楼办税服务大厅或通过海南电子税务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逾期不缴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第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一)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

(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验收合格的结论。

(三)公开验收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九、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完成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送整改情况。

(一)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

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

????(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十、生产建设单位常见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按规定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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