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招标公告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招标公告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机组

新建工程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Ⅰ标段:HSDY(SS)HT-2016-04

Ⅱ标段:HSDY(SS)HT-2016-05

Ⅲ标段:HSDY(SS)HT-2016-06

招标单位: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016年3月

总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部分

前附表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报价

4投标文件

5开标

6评标

7授予合同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 定义

2 监理

3 转让和分包

4 合同文件

5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6 补充图纸和指令

7 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8 合同协议书

9 履约保证及有效期

10 现场考察

11 投标书的完备性和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12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13 提交进度计划

14 承包商代表

15 承包商雇员

16 放线

17 钻孔和探坑

18 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19 工程的照管

20 保险

21 遵守法律、规章

22 其它义务

23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24 劳务

25 劳力及承包商设备的报表

26 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27 检查

28 隐蔽工程

29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30 承包商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31 暂时停工

32 工程开工

33 竣工期限

34 确保施工进度

35 误期赔偿

36 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

37 机组启动试运、达标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38 保修

39 变更

40 索赔程序

41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42 工程量

43 应计量的工程量

44 暂定金额

45 指定分包商

46 证书与支付

47 仅凭保修证书和批准

48 保修证书

49 补救措施

50 紧急修复工作

51 不可抗力

52 解除履约

53 争端的解决

54 通知

55 招标人的违约

56 法规的修改

57 税收

58 贿赂

59 保密

60 出版、广告

61 承包商用水、电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if !supportLists]-->1 <!--[endif]-->合同协议书

<!--[if !supportLists]-->2 <!--[endif]-->履约保函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及格式

商务投标文件

1 投标书

2 投标书附录

<!--[if !supportLists]-->3 <!--[endif]-->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if !supportLists]-->4 <!--[endif]-->授权委托书

<!--[if !supportLists]-->5 <!--[endif]-->工程量与报价

<!--[if !supportLists]-->6 <!--[endif]-->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if !supportLists]-->7 <!--[endif]-->企业情况综合评价资料

技术投标文件

<!--[if !supportLists]-->8 <!--[endif]-->安装施工组织措施设计

<!--[if !supportLists]-->9 <!--[endif]-->辅助资料

10 安全施工组织措施设计

11 安装总进度计划

第五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机构

2 评标程序和内容

3 评标打分方法

4 合同谈判

5 保密纪律


第二卷 技术部分


第六章 工程技术规范

1 现场自然条件

2 电厂总体情况

<!--[if !supportLists]-->3 <!--[endif]-->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if !supportLists]-->4 <!--[endif]-->工程技术条件

第七章 图纸及工程量

第八章 附件

1 附件1《建设工期里程碑计划》

2 附件2《物资招标采购分工原则》

3 附件3《招标范围及分界原则》

4 附件4《设备到货计划》

5 附件5《工程量说明》


第一卷 商务部分

前 附 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1
1.1
工程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建设地点: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内

工程规模和性质:新建2×3500MW超临界燃煤间接空冷发电机组

工期要求:本工程拟定2016年4月10日建筑工程开工;2016年8月1日锅炉基础交安、2016年8月15日锅炉钢架开始安装;2017年4月20日汽机开始安装;2017年10月30日1#机组整套启动;2017年10月30日2#机组整套启动。安装工程进度详见附件1《建设工期里程碑计划》。最终以鄯善合盛电业有限公司批准为准。

招标范围: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机组设备安装及调试。详见附件3:《招标范围及分界原则》。

2
1.1.2
合同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设备安装及调试合同

3

资金来源: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出资建设。

4

投标前会议:不组织 现场考察:自行安排。

书面提问:于2016年3月16日11:00时前以书面和邮件提交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016年3月 18日12;00时前以书面和邮件答复。

通讯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内。

5

投标货币:人民币

6
4.3
投标有效期:90天

7
4.4
投标保证金金额:捌拾万元人民币(可以投标保函形式)。

递交至: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

8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6年3月12日—2016月3月16日19时

发售单位:招标人(即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发售地点: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

9
4.6
投标文件份数:印刷版正本1份、 副本4份 ;电子版2份。

10
4.7
投标文件递交至: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

11
4.8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3月24日19时

12
6.1.1
招标开标时间: 2016年3月25日10时30分

开标地点: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 总则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简况

1.1.1.1 工程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1.1.1.2 建设地点: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内

1.1.1.3 工程规模和性质:新建2×350MW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

1.1.1.4 质量标准:设备安装全过程应遵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进口设备和材料而言则为国际认可)以及建筑安装和环保规定及有关类似容量、范围及性质的电厂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国内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发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及规定,则安装单位应遵守新的规范和标准。

本设备安装要求合格率100%、优良品率达95%以上。机组保护、仪表、程控、远动、通讯投入率100%。配合调试单位完成机组进入168小时前,完成50%和100%甩负荷试验。并配合调试单位完成168小时试运期间汽水品质达到优良级,平均负荷达到100%,连续满负荷运行时间不少于168小时。

安装工艺必须先进、质量必须优良;设备性能稳定、功能达到规范、设计要求;工艺管道横平竖直、布置合理、弯管半径符合规范;设备及管道刷漆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色泽一致、表面光洁。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明确达到的具体目标、指标及相关措施。

1.1.1.5 工期要求

本工程拟定2016年4月10日土建工程开工,2016年8月15日1#锅炉开始安装;投标人按附件1《建设工期里程碑计划》要求自行编制网络进度计划。最终以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批准的工期为准。

本工程拟定工期:

详见附件1《建设工期里程碑计划》

除尘、脱硫、脱硝工程采取EPC总承包方式;该系统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招标人将以书面文件通知承包商具体开工日期和考核工期,投标人必须承诺按此规定开工并保证实现考核工期。

1.1.1.6 招标范围及分界原则

招标范围: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的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

分界原则:共分三个标段

具体招标范围和分界原则详见附件3《招标范围及分界原则》。

1.1.1.7 工程管理

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在整个工程过程中除完善自身管理外,必须服从招标人关于工程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并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1.1.2 招标人(以下亦称招标人)

法人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新疆吐鲁番鄯善石材城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

招标人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申珍珠 139*****548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tqw@hoshinegroup.com

邮政编码:838200

招标代理机构:无

1.1.3 合同名称: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设备安装及调试合同。

1.1.4 本工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定设备安装单位。

1.2 资金来源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全用于本工程所签合同项目。

1.3 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3.1 为履行标段设备安装及调试合同,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国家电力(部级)设备安装总承包一级资质等级或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等级;

1.3.2 Ⅰ标段、Ⅱ标段、Ⅲ标段投标人在近5年曾有承担过且已经投产运行3台以上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的设备安装工程的安装工作,且运行良好。

1.3.3 Ⅰ标段、Ⅱ标段、Ⅲ标段投标单位拟选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注册壹级建造师资格和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担任过300MW及以上机组的设备安装工程的安装项目经理的经历。投标时面试项目经理,提供其壹级建造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含原件)、学历、任职等相关文件。

1.3.4 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1.3.5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资料:

(a)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检验及试验室资质证书、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b)投标人近5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安装业绩及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c)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简历及本工程其他管理人员情况。

(d)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今后2年的财务计划和本年度及下年度合同项目及施工产值。

(e)投标人目前和近3年涉及诉讼的资料。

(f)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安装机械设备情况。

(g)投标人近3年来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盖章证明。

(h)近三年质量回访记录。

(i)银行资信等级证明。

1.4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4.5条所述的标前澄清文件。

第一卷:商务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三章: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及格式

第五章:评标办法

第二卷:技术部分

第六章:工程规范、技术条件

第七章:图纸及工程量说明

第八章:安装技术资料

第九章:附件

附件 1. 《建设工期里程碑计划》

2. 《物资采购分工原则》

3. 《招标范围及分界原则》

4. 《主要设备到货计划》

2.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规定,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2016年3月22日19:00时前以书面(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2016年3月24日19时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2.3.2 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书。

2.3.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3 投标报价

3.1 报价原则

3.1.1 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分三个标段,其工程范围划分是招标人根据安装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投标报价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有关规范标准、工程范围、安装现场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人力资源以及制定的安装方案、安装组织设计和以往承包同类工程项目经验等因素,按照本企业综合实力和自己所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自主测算报价编制。该报价将被理解为投标人对标段的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范、安装条件等有了充分、全面的理解。

3.1.2 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的三个标段均以施工图预算总造价下浮百分比报价。报价应为完成标段安装所发生安装准备、安装、调试、试运、维护、竣工和保修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的复检费、机械费(含大型机械转移、拆装和轨道铺设)、管理费、调迁费、高空费、利润、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各种税费、各种保险、医疗费用、乙方临建、设备及材料的二次倒运费、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现场因素、风险费等与本标段施工有关的全部费用。其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

3.1.3 投标文件报价均为施工图预算总造价下浮百分比报价。招标方提供的设备、装置性材料的代保管(现场车板交货)总价报价。

即:结算价=预算总造价*(1-下浮(百分比))

3.1.4 若同时为两个标段预中标人,愿意让利优惠者,在投标报价中应有明确表示。

3.1.5 招标人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完成后评估工作和各专业专项验收。

3.2 投标报价采用方式和内容

3.2.1 标段工程采用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百分比报价;

施工图预算编制方式和内容为:

工程量计算按施工图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定

定额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

取费执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年版)

装置性材料价格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2013年版)。

价差:定额内人、材、机调差,执行新疆电力定额站发布的调价文件,在申报月进度款报表时,施工方按申报图册内容,分别以施工图图册工程量编制施工图预算,确认价差。在工程结算时,仅对工程量的调整。

机组整套启动后发布的调差文件不予执行。

装置性材料价格的补差,首先执行新疆定额站发布信息价,若信息价子目不足时,执行采购合同价。

招标方提供的装置性材料不计入取费基数;并计入预算造价。

3.2.2 标段工程合同价格除下列情况外今后将不再调整。可以调整的部分仅限于:

3.2.2.1 工程量差调整:即某单位工程量(含施工图工程量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单等有效文件所引起的变化的工程量)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调整。

3.2.2.2 施工图以外的项目工程量增加,该项目工程量依据联系单及签证单计算,结算方式按照合同执行。

3.2.3 根据工程建设及安装进度实际情况,招标方有权调整投标方承担的标段内部分项目,投标方需无条件服从,并按照投标方报价相应调整价款。

3.2.3.1 投标方恶意甩项工程量,招标方有权按照接受该项目的施工方实际报价从投标方工程款中扣除。

3.2.4 本标工程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调遣费、检验费;试验费;安装调试费、安装措施费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及风险)。

3.2.4.2 其 它

(a)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项目施工及其人员相应的保险;

(b)不可预见的安装措施费,安装辅助材料费、消耗性材料费、工程相关的检验费(材料检验、试验所发生检测费)等;

(c)为确保工程正常安装,根据安装组织设计采取的安装方案(安装机具拆装费、轨道铺设费、安装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安装机构和含机械迁移费)发生的费用;

(d)设备(包括招标人采购的设备)一般缺陷的消除及参与设备开箱验收、检查;负责设备的卸车、保管,现场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以及在现场配合设备厂家发生的费用;

(e)标段工程项目基建达标、工程排污、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标段区域清扫、生产及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文明施工、安装环保、水土保持及安全保卫要求发生的费用)等措施费用。

(f)安装施工降水(如有)、支护、排水、抽水,浅沟浅基的二次开挖、回填及一般性的设备基础处理以及其它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g)参与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试运配合费;

(h)标段内建(构)筑物内的弱电(综合布线)等安装施工费用。

(i) 报价中还应考虑的费用:

①施工电源从招标人按安装组织总设计提供的厂区范围内400V施工电源柜上引接,安装施工用低压侧电缆及有关设备等等由投标方自备;施工水源从招标人按安装组织总设计在厂区范围内提供的主干管上引接。水电费按3.2.6项价格由招标人从进度款中扣除。水、电的计量表计必须具有省级鉴定单位的校验或认可。

②标段范围内各项工程由于工期等因素而需增加的各项费用。

③标段范围内由于交叉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④建筑工程上下水费用中应包括一般消防工程费用。

⑤考虑利率及价格上涨因素(合同期内)。

⑥其他不可预见费等。

(j)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价格如下:暂定水电单价,当月结算按各行业核算单价乘关口表度数加管理费;

施工用水为:暂定5元/t,将来当总表和分表有差时按各自用水量分摊;

施工用电为:暂定1.2元/kW.h,当总表和分表有差时按各分表用电量分摊。

(k) 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中标单位按其使用量与业主结算。

(l) 报价含施工临建区域场平。

(m) 承包方应服从招标人统一规划,在规划区域内建设生产、生活临建;

(n) 土地租凭手续由招标人统一办理;

3.3 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式及结算规定

3.3.1 设备、材料的采购分工详见附件2:《物资招标采购分工原则》。

3.3.2 设备、材料计划及结算规定

3.3.2.1 材料:除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见附件2)外,其它材料由投标方负责采购,计入报价。其中投标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征得业主批准同意。由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见附件2),在上月由承包方提出使用计划并经监理和招标人审核后调拨,但总用量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工料分析的材料用量。

3.3.2.2 由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负责签订采购合同、订货和厂外运输,中标人组织参与验收,负责现场的卸货、二次倒运及接收和保管。

3.3.2.3 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时应扣除超出部分的材料、设备款,如调拨的材料总量超过施工图的预算工料分析量,超出部分的材料款从承包方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其单价的计算为材料采购价加上采购价的10%的管理费和运杂费。

3.3.3 由招标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计入报价。

3.3.4 凡由本工程的投标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其工程所用的选厂时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方能订货。招标人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投标人应对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

3.3.5 投标人应遵守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4 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和保管

3.4.1 由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厂外运输和大件设备的运输由招标人负责,不计入投标报价。现场的接收、保管、二次倒运及一般性缺陷的消除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运输和保管均由投标人负责。

3.4.2 招标方供应的设备、材料由中标方负责在工地的装车、卸车、组织(包括大件设备的卸车及有关物资的现场倒运等)参与开箱验收、负责倒运储存(包括库房临建设施)、保管及发放工作;负责电厂现场交货卸车(周转性包装物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送回);开箱时将开箱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时移交招标单位,需用时须办理领用手续。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要制定相应的设备、材料代保管规划方案(包括仓库规划用地面积及建设方案、设备管理制度等。并对设备的催交催运、与当地车站、码头的联络协调提出建议。

3.5 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

本工程采用复合标底价作为评标的依据,高于招标人确定标底的2%或低于招标人确定标底的10%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复合标底的计算,报价评分为零分。

本工程不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价中标。

4 投标文件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文件信函、通知等均使用中文。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卷 商务部分

(a) 投标书

(b) 投标书附录

(c)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d) 授权委托书

<!--[if !supportLists]-->(e) <!--[endif]-->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if !supportLists]-->(f) <!--[endif]--> 投标报价(必须单独密封)

<!--[if !supportLists]-->(g) <!--[endif]--> 本文件第1.3条要求的其他资料

<!--[if !supportLists]-->(h) <!--[endif]--> 投标人认为商务部分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卷 技术部分

(j) 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措施

(k) 辅助资料表

(l) 安装施工进度、财务用款计划及材料供应计划

<!--[if !supportLists]-->(m) <!--[endif]-->按本须知第1.3款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n) 投标人认为技术部分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4.2.2 投标人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3 投标有效期

4.3.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90天。

4.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上级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4.4.2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金额为捌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可提供投标保函)。

4.4.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4.4.4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电汇、银行汇票、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电汇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将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以电汇底单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证明。电汇和开具汇票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如下:

户名: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9868

在投标有效期满前,因票据即将到期,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力。

4.4.5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4.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且不晚于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天按原额退还给投标人。

4.4.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且提供了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履约保证后退还给投标人;如果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满足此要求,中标人应延长有效期。

4.4.8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截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投标人不接受本须知第6.4条对计算错误的修正;

(4)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

a.按本须知第7.3条规定签订合同;

b.按本须知第7.4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4.5 澄清和勘察现场

4.5.1 招标单位不召开标前会,投标单位自行安排现场踏勘。

4.5.2 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统一向所有投标单位回答(但不说明来源)。

4.5.3 勘察现场

4.5.3.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在踏勘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投标人自身负责。

4.5.3.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结论概不负责。

4.5.3.3 投标人应勘察、了解安装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场地、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中标时,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招标人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否则投标人可能要自负风险,预中标资格被取消,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4.5.4 招标人对所有问题的答复将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对本须知第2.3.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2.3.2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书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4.2条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二份电子版(不含报价内容的),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报价一正两副,2份电子版(光盘),单独密封。

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封面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小签,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授权书,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

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小签确认。

4.7 投标文件的递交

4.7.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4.7.1.1 投标人应将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价格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分别单独密封。且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与报价有关的内容。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价格投标文件的电子版与相应的印刷版一起分别密封,且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的电子版中不得出现与报价有关的内容。

4.7.1.2 投标人应将除价格投标文件外其他的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再一起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价格投标文件单独密封递交。

4.7.1.3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A 写明投标中所述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和地址;

B 具有下列识别标志: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设备安装及调试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附表中11所述时间及日期)前不得开封。

C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使在招标文件中所述时间后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4.7.2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7.3 投标人应将完整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递交。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收悉标函。

4.8 投标截止日期

4.8.1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人。

4.8.2 如果招标人的补充通知书在离投标截止日期4天内提出,则投标截止期将适当顺延。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8.3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9.2 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4.9.3 根据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5 5.0开标

5.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2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开标见证权。

5.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要求顺序编制等,按第4.9条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5 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优惠情况。

6 评标

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 在进行第二阶段价格开标前,工程标底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6.1.3 严禁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6.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3.2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6.4 错误的修正

6.4.1 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

a:如果有、以投标报价总表为准。

b:投标人声明将总报价变更时,将被无误解理解为同比例下降综合包干报价。

6.4.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5.1 评标机构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5.2 评标机构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商业信誉、优惠条件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6.5.3 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无解释义务。

7 授予合同

7.1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财力。

7.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取消招标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7.3 中标通知书

7.3.1 确定出预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并在该通知中给定合同谈判的地点和期限日期。

7.3.2 在双方就合同全部内容达成协议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3.3 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7.4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归还投标保证金。

7.4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预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7.5 履约保证

7.5.1 中标的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5%的银行电汇、银行汇票。

7.5.2 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7.2条和7.4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6 标书费

7.6.1 每个标段需缴纳5000元人民币标书费。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 定义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招标人(业主)”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2 “承包商”指中标单位(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招标人同意外)。

1.1.3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招标人同意己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4 “监理工程师”指由招标人确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或由招标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5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6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招标人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7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项目报价表、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其他文件。

1.1.8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1.1.9 “图纸”指由招标人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招标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在招投标阶段只提供电厂总平面布置图

1.1.10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投标阶段不用。

1.1.11 “投标文件”指承包商向招标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招标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2 “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1.1.13 “合同协议”指在8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1.1.14 “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5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的开工通知中的开工日期。

1.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

1.1.17 “分部试运”指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到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对单台辅机的试运及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

1.1.18 “整套启动试运”指从炉、机、电等第一次整套启动时锅炉点火开始,到完整满负荷试运移交试生产为止所进行的“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

1.1.19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20 “保留金”指由招标人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1.1.21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2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3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4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5 “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6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1.1.27 “工地”指为工程安装施工由招标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8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需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9 “日”指日历日。

1.1.30 “元”和缩写“RMB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31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以及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港币、澳元。

1.1.32 “书面函件”指以书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3 “工程质量监督”指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注 释

各个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 单数和复数

仅标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提及的由任意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出相应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通讯地址

1.6.1 招标人的通讯地址: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

1.6.2 监理工程师通讯地址:

1.6.3 监理工程师代表地址: (地址名称)

1.6.4 承包商通讯地址: (地址名称)

2 监理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1 监理工程师应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该职责简述为:四控(质量、进度、造价、安全)、两管(合同、信息)、一协调(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可行使的任何权利将是也等于是招标人的权利。

2.1.2 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招标人明确的批准;承包商自觉接受监理和招标人的指示、监督、管理。

(a)审查承包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措施(重要临时设施和重要施工工序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和招标人审批)、施工质量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调措施、启动试运措施,并跟踪监督其执行。

(b)检查各承包商及分包商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程序、制度的建立、改进及其实施情况。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检验证书、许可证书和人员的资格证书情况。

(c)检查各承包商及分包商的组织机构、安全责任制、质量责任制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和充分有效。有权组织安全、质量、防汛、消防等一般性、阶段性、专业性和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

(d) 参加三级以上质量验收并签字确认,复查承包商的质量自检报告,并提出意见。

(e) 审查施工材料出厂证明书及包括工地配制的各类材料、试件的试验报告;检查并控制施工安装单位试验、检验设备。参与或检查施工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

(f) 对材料质量、预制件或安装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监理工程师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有权下令暂停施工。

(g)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后作研究处理,并补发停工指令。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参加对异常、未遂或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理工程师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有权下令暂停止施工。

(h) 参加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I)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

(j) 审查承包商安全、健康与环境及文明施工、消防的控制和监督管理体系,监督施工安全和防火、健康与环境协调、劳动职业卫生,经招标人同意的监理工程师意见承包商必须执行。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k) 审查复核工程开工条件,并在单位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

(l) 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审查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监督事故处理实施情况。

(m) 审查承包商施工进度计划。

(n) 核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审查、核签承包商的月、年统计报表。

(o) 审签里程碑付款证书,向招标人提出工程付款建议。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或分包商,有权建议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

(p) 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r) 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签署后,由招标人批准后通知承包商执行。参加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

(s) 协助招标人处理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与经济纠纷。

承包商除应遵照以上条款以外,还应依照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授权书、监理规划和国家有关监理的规定接受监理。

2.1.3 监理工程师除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外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的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招标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机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招标人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招标人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 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

(b) 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施工或工艺、作业安全健康、消防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有出于上述目地而发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

(b)表示满意或批准

(c)决定价值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人或承包商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53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2.7 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

如果承包商对条款2.5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条款2.6下的书面确认有问题或争议,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3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同时抄送招标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2天内给承包商及招标人通知,说明保持、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2天内答复承包商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53条办理。

2.8 更换监理工程师

招标人应书面通知承包商更换的监理工程师。

3 转让和分包

3.1 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未经招标人的许可不许转让其任何部分;坚决不许合同转让。

3.2 分包

承包商在未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前不许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招标人有权分包标段的部分工程。任何有关的同意、分包,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像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3.3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招标人的要求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招标人。

4 合同文件

4.1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当不同语言有分歧或不一致时,国内部分以中文为准,进口部分以英文为准。

4.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由业主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

(a)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b) 本合同协议书;

(c) 中标通知书;

(d) 合同条件及条款;

(e)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f) 招标文件 ;

(g) 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h) 施工图纸;

(i) 承包商 日的投标文件;

(j) 其他有关文件。

5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5.1 招标人应免费向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4套有关工程施工图纸和1套有关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图纸的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资料文件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招标人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招标人。

5.2 由招标人委托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承包商应向招标人提供10套,电子版2套、向监理工程师提供2套所有按照第6.2条由承包商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

5.3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和由承包商自己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5.4 安装进度的改变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的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商应提前21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招标人。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5.5 图纸延期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延误进度,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招标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

(a)据33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抄报业主。

(c)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6.2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

6 补充图纸和指令

6.1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6.2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

(a) 为使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 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招标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37条移交。

6.3 批准不影响责任

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根据6.2条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6.4 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

招标人应对其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招标人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招标人应向承包商付经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修改费用。

7 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7.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勤勉和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安装、调试,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及相应的全部服务。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安装、试运行和保修等工作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另外,承包商还应承担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凡由于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时,业主应对承包商给予一定的奖励。

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并执行的有关法规和管理条例。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务院第279号国务院令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所有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及施工机具要服从招标人的统一管理及调配,未经招标人批准任何设备材料及施工机具不准调离现场。

由承包商管理的设备组合场及材料场中材料的摆放须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商应服从招标人指定的总平面布置管理、进度管理和现场的调度管理。

承包商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制定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工程用款计划、设备交付进度、图纸交付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投资完成统计报表、设备到货和安装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报招标人审批。并及时提供招标人要求的有关工程的各种报表。

采取措施保护安装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招标人有权对承包商所承包范围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向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用于工程的质量手册及质量体系程序和质量文件,提供质量内部审核计划及内部审核记录和文件。

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商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分包商相互交叉作业关系;主动配招标人协调与其他承包商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对其负责。

接受招标人及其指定人员对现场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的监督、检查。

承包商应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监理联系单、限期整改通知单按期回复,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承包商应承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承包商对失误以及主动和被动采取的补救措施费用负责。

承包商负责提供编制竣工图所需资料2套,验收评定资料2套。

7.2 现场操作和安装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安装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即使有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承包商应服从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

7.3 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

8 合同协议书

8.1 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招标人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

8.2 合同协议书附件

指在合同谈判时,对合同有关内容的修改、补充、删减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后形成的文件。

9 履约保证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由招标人可接受的银行开具,数额见合同附录的规定。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且取得了相关验收证明。招标人在根据48条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商。

10 现场考察

10.1 现场考察的作用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前,招标人应承包商要求可以向承包商提供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代表或勘察设计院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与理解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工程安装、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商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商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0.2 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0.1条规定由招标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商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11 投标书的完备性和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11.1 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项目报价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项目报价表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资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承包商不应对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但应对不论任何来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负责。

11.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安装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石河子市百年不遇恶劣气候造成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招标人。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及招标人协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报请招标人批准后决定:

(a)根据33.1条承包商有权得到可以接受的延期,及

(b)承包商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发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入合同价中。

并且将上述决定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有关指令及在无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商采取的可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12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

13 提交进度计划

13.1 提交进度计划

在合同正式签订后7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提交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规定的安装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安装施工安排和安装施工方案的说明。安装工程进度计划须加载设备到货和图纸交付计划,采用通用软件编制。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3.1.1 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a) 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里程碑进度及一级或二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

(b) 拟用于该工程的安装施工机具清单。

(c)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d)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进场计划。

(e) 安装施工和吊装方案。

(f) 安装设备的交付时间表。

(g) 本年度图纸交付时间表。

13.1.2 《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及程序制度》及安全组织设计和《安全保证体系》。

13.1.3 承包商要求招标人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a) 提交的任何图纸;

(b) 提供通往现场的道路;

(c) 完成必要的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及

(d) 获得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道路通行权及批准。

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上述计划。

13.2 修改进度计划

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计划。

13.3 须提交的资金流量估算表

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月度资金流量估算表,此资金流量估算应为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每季度对资金流量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

13.4 承包商应负的职责

提交给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安装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资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4 承包商代表

只要监理工程师及或招标人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时,承包商就应在安装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其授权的、经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代表的名字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

如果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5 承包商雇员

15.1 承包商应为安装并完成工程及在保修工地上提供:

(a)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

(b)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特殊工种应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15.2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撤换。

16 放 线

承包商应负责:

(a) 根据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工程师审核的原始基准点、基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放线成果应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

(b) 按上所述,正常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线。

(c) 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安装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误差,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设计要求为止。

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商对放线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存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

17 钻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经招标人同意要求承包商钻孔或勘探开挖,只要符合设计及不影响安全和质量,承包商均及时执行。

18 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18.1 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承包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招标人针对本工程现场制定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工程达标投产。

(a) 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招标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

(b)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或其他人员的安全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招标人或任何依法律建立的主管机关要求的时间及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标段范围内的临时水、电源、施工道路的维护、管理。

(c)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d) 若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出现安全违章、人身事故和质量事故,招标人有权对承包商或其分包商进行罚款,同时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e) 承包商除应遵守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力工程建设有关达标投产的相关规定,并达到电力行业“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

(f)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合盛热电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

(g) 本工程执行建办监[2002]21号文《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

(h) 施工安全:乙方必须接受招标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进入现场后,要接受招标人安监部门的审查与考核,并根据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其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中乙方出现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8.2 招标人的责任

18.2.1 进驻现场

招标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招标人的统一管理和规划。

18.2.2 现场安装工程

任何由招标人提供的在现场的建(构)筑物、设备、基础或进入的工具设备、材料,应按合同约定提供。

18.2.3 许可及道路通行权

业主应按时取得或给于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

18.2.4 进口许可证

招标人应考虑设备发运及工程完工时间,在合理时间取得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18.2.5 如果招标人根据第23.5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招标人应:

(a) 全权负责在工地上进行该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正常的生活食宿。

(b) 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23.5条,如果招标人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商,招标人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18.2.6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林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8.2.7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的通道,引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18.2.8 按照合同及“安装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

18.2.9 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有关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18.2.10 办理工程所需临时用地、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18.2.11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18.2.12 组织承包商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18.2.13 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承包商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18.2.14 对设计变更、安装方案和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18.2.15 负责协调处理与政府及地方其他企业、村民间的关系。

19 工程的照管

19.1 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并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招标人接收全部工程后,招标人将负责这些事宜。但:

(a) 如果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接收证书,承包商应从发出移交接收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招标人:

(b) 承包商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37条规定完成。

19.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从事19.1条所描述的工作,除了19.4条所规定的风险及招标人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以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亦应对其在履行37条及38条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商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19.3 因招标人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

由于第19.4条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如果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按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来弥补损失或损坏,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应根据39条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19.4 招标人的风险

招标人的风险包括:

19.4.1 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a)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 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施工单位引起的除外)或核原料爆发及核成份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c) 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d) 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及分包商或由工程的施工或行为引起的。

19.4.2 由于招标人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工程或部分工程上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和承包商同意的。

19.4.3 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19.4.4 任何自然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不包括雷电和洪水、暴风雨),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a) 不能合理预见到,或

(b) 能合理预见到,但他既不能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不能合理地加以防范。

19.5 承包商的风险

承包商的风险是指除第19.4款所列招标人的风险以外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的所有风险。

20 保 险

20.1 招标人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19.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下,招标人将以招标人为受益人的名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20.2 承包商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19.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下,承包商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办理有关保险。

21 遵守法律、规章

承包商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遵守:

(a) 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及

(b) 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承包商应使招标人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的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招标人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

22 其它义务

22.1 化石、文物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招标人和承包商而言,应被视为国家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并按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协商和报招标人批准后,决定:

(a)任何根据33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及

(b)应加入到合同价的一笔款额,并相应的通知承包商及抄报业主。

22.2 专利权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招标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招标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22.3 场地使用费

除招标人采购的物资,承包商应支付获得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设备或其他材料以及处理安装废弃物等所发生的场地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如果有的话)。

23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安装、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 公众的便利。

(b) 公用道路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招标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老厂生产和生活区域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招标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目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23.1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损坏或损伤。

23.2 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应免除招标人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招标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商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

23.3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尽管有23.1条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商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招标人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招标人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有关索赔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23.1条规定履行其责任,监理工程师在与招标人有权决定一笔因失职引起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同等数额并通知承包商及招标人。招标人应通知承包商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商的那一笔款项中扣上述金额。

23.4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商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及其他道路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23.5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按照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合理机会并予以配合:

(a) 招标人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 招标人的工人

(c) 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招标人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招标人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人。

23.6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

据23.5条,按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的书面要求,承包商应:

(a) 为任何其他承包商、或招标人免费提供由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

(b) 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商的设备、电力、水源、气源、人力等。

(c) 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提出的合理的服务费用,承包商与使用人协商解决,并相应抄报招标人。

23.7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a) 施工临建设施按照国家及招标人审定的统一规划保持规范、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文明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和执行到位。

(b)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应达到排出和弃放要求)。

(c) 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d) 厂区及施工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

23.8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商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招标人指定的位置。

23.9 按照第23.8条的规定,如果承包商未在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招标人可以:

(a)委托他人将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商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

(b)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招标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招标人可作价处理承包商财产用以抵补,或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从承包商处收回。

24 劳 务

2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安全教育合格、工资的支付、政府强制规定的有关保险、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商不应从为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商应安排好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在来之前须得到招标人和政府的批准且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承包商应自费配备翻译人员或具有相应语言交流能力的人员,以适应与进口设备商的外籍人员在现场的配合工作。

24.2 严格遵守《劳动法》与各项关于使用农民工的法规,及时发放雇员(含农民工)工资。

24.3 工地规则

招标人与承包商将制定工地规则,并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合盛热电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安全防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b) 工程安全;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c)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 环境卫生;

(e) 防火措施;

24.4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24.5 供 水

承包商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

25 劳力及承包商设备的报表

25.1 劳力及承包商设备的报表

如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向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商在工地随时雇佣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及身体健康检查情况,当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表。

25.2 安全机构

承包商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机构,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发生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2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以及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的工作人员。

承包商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文件。

25.4 事故报告

承包商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如果出现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立即通知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详细报告。

26 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26.1 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当地和进口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在尽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除了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特别指明的外,鼓励承包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材料和设备。

(a) 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指令要求,及

(b) 按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定其它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检验。

(c) 按国家规程的有关安装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d)钢材的生产厂家和品牌必须是钢铁产品质量认证通过的(须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号)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应质量要求,安装施工单位推荐的招标生产商名单报招标人批准后,方可招标采购(招标人参加)。

承包商应提供检验、测验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26.2 样品费用

承包商提供全部试样并承担费用。

26.3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所有检验费用:

(a) 在合同或施工验收规范图纸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二次检验费用。

(b) 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c) 所有按规范应做的常规检验项目(强度、刚度、硬度、承载力、抗拉、抗压、抗剪、抗渗、转速、电压、电流、硬度、稠度、耐火极限、防腐等级等)。

26.4 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 未规定及未指明。

(b) 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试验。

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操作工艺未按合同或规范规定满足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26.5条的规定办理。

26.5 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26.4条及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认真协商、报招标人批准之后确定。

26.6 招标人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招标人可向承包商提供的货物和材料(设备):

按招标文件附件2招标人应供材料(设备),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接收使用。如果承包商接收使用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则承包商不免除其责:

招标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材质(规格)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上述材料(设备);

27 检 查

27.1 操作的检查

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储存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保障安全,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27.2 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商的,承包商应为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或其委派的人员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

27.3 检查、检验日期

承包商应同意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或其委派的人员安排的检查、试验,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另有指示,承包商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提交有适当证明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标明的结果是准确的。

27.4 拒 收

如果根据27.3条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立即通知承包商。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拒绝的理由。承包商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和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商应重复检验。由此引起招标人发生的费用,招标人将向承包商索回或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并抄报招标人。

27.5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试验委派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第2.4条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商。

28 隐蔽工程

28.1 隐蔽工程的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和隐蔽,承包商应保证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和隐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除非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通知承包商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28.2 隐蔽工程复查

当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部分或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商应予以执行,并应对之进行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28.1条规定予以覆盖和隐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审核承包商提出的承包商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报招标人审批、支付。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29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命令:

(a)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设备;

(b) 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和设备;

(c) 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支付,但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由承包商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并负责重新建造。

30 承包商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一方执行前述指令时违约,则招标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命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费用由招标人向承包商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造成的损失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2—4倍从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招标人。招标人作出此类决定时要及时通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

31 暂时停工

31.1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的书面指令,承包商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 招标人与承包商另有约定;

(b) 由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c) 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第19.4条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31.2条的规定办理。

31.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决定

根据31.1条规定,在适用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协商及报招标人批准后,可以决定:

(a)根据33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业主。

31.3 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及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第31.1条的(a)、(b)、(c)或(d)四种情况,承包商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允许,则承包商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39条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监理工程师,但承包商也可以不采用上述两种措施;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招标人违约,据55.1条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55.2及第55.3条处理。

32 工程开工

承包商应在完成施工文件审批达到开工条件后,向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提出开工申请,收到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合同签定后在合同附录中规定的期限最后两周内发出。单位工程的开工。承包商应在具备条件后提出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招标人批准后开工。

32.1 现场的使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 承包商可以随时使用已规划归承包商使用的相应的工地范围;

(b) 可供承包商使用的顺序,招标人应在与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商使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顺序;

(c) 根据合同应由招标人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商可以按13条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商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招标人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招标人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商进一步使用工地,以便使承包商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d) 除非另有批准,承包商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以外的项目。

32.2 未能按期进驻

如果承包商未按32.1条规定按期进驻工地,使工期延误,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32.3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商应有进出安装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其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安装工地现场的任何附加设施。

3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商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应另行申请,以供招标人批准,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招标人负责提供给承包商,不经招标人批准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商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33 竣工期限

所有按合同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37条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33.1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33.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 额外或附加工程数量或性质;

(b) 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非承包商原因原因引起的延误;

(c) 百年不遇恶劣的气候条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招标人认可的);

(d) 招标人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妨碍或阻碍;

(e) 其他不属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则承包商有权申请延长全部或有关段落或其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协商审核其申请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报招标人批准后,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招标人。

33.2 承包商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 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招标人;

(b) 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均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商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33.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商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33.2条(b)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商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并抄报招标人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监理工程师并抄报招标人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报请招标人研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商并报招标人

34 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招标人或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招标人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商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承包商应安排足够的人力,在保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满足施工及调试或试验的连续工作需要,且不应有额外费用。如果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招标人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和招标人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招标人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35 误期赔偿

35.1 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商未按37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3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商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赔偿费(这笔款额是由承包商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工期延误在10日内、每延误1日罚款5千元;工期延误在30日内、则每延误1日罚款1万元、工期延误在30日以上时、则每延误1日罚款2万元。此费用招标人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该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35.2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35.3 竣工奖

如果承包商在第33款规定的时间前完工,招标人则应根据第36条款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的签署日期与第33款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提前天数,按合同附录规定的数额,支付承包商每天的奖金。

为使招标人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使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合同附录中规定该区段里程碑完工的日期。

为了便于计算奖金数额,合同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里程碑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但另有协议或者依据第33.1条或本条件其它任何允许延期的条款,对竣工日期给予调整。

35.4 提前竣工

招标人在下列条件下,可要求工程或某一部分提前竣工。 承包商在子条款33.1中对任何未能提前完成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也应达到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

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和招标人批准后,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承包商可以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提前竣工,提前竣工部分的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35.5乙方必须接受招标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进入现场后,要接受招标人安监部门的审查与考核,并根据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其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中乙方出现对自身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6 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

36.1 检验的通知和时间

承包商应提前21天给监理工程师通知,他准备进行竣工检验(试验)的日期,除非另有协议,试验应在上述日期以后14天内,按监理工程师经招标人确定的通知承包商的日期进行。

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及招标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包商应有权进行试验。试验应被认为是监理工程师在场进行的,并且其结果应被认为是精确的及被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并应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但承包商应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指定的试验或检验时间应是可执行的和合理的。国家规范规定的或双方事先制定的停工待检点的检验,应取得政府部门(若必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的验收、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36.2 检验和返工

承包商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及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招标人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及招标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非承包商原因引起施工修改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上述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36.3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36.3.1 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将在合同签定时或该单位工程开工前约定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招标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36.3.2 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来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的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及招标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6.3.3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或及招标人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监理工程师或及招标人已经批准,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

36.4 质量等级评定

36.4.1 工程质量应达到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要求合格率100%、优良品率达80%以上,达标投产,

36.4.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监理工程师或及招标人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及招标人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条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则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可以委托另外单位完成,费用和损失由原承包商承担。

36.4.3 由于业主的原因,诸如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使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予以返工、修改,其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如承包商无力予以修改的,经业主确认后,该部分可不列入承包商评定质量等级之列。业主可以聘请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完成本项工作,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37 机组启动试运达标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37.1 组织与分工

37.1.1 机组的各阶段的交接验收的组织、权限和分工将在合同协议条款中明确。并符合验收规范、验评标准、启动验收规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37.1.2 承包商配合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达标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消除自身施工缺陷。

37.2 达标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37.2.1 本工程应进行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

37.2.2 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必须以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和《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方法》及《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方法等说明》为依据,分招标人自检、上一级主管部门预检及上级主管单位复检并确定三阶段。

37.2.3 凡通过达标复检的达标机组及优质工程,主管单位审批并行文,命名“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和“优质工程”,颁发奖牌,并对参建项目的招标人、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有关单位分别颁发证书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37.2.4 如经考核评定,未能达到达标考核要求,则由主管单位负责召集招标人、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等单位,追查各自责任,并予处理。

37.2.5 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机组达标投产的要求,承包商因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质量等原因影响机组的达标投产,应给以扣除承包商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的处罚。

37.2.6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或生产、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交业主代管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承包商负责消除。

37.2.7 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如若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修理或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业主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8 保 修

38.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指:

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分别按下述规定分别计算保修期。

38.1.1 安装工程保修期: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实施办法》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

38.1.2 建筑工程保修期:按《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8.1.3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以上保修期若遇到国家有关文件更改,则按新文件执行。

38.2 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条件下移交给招标人。

(a) 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商应在竣工日期以后尽快予以完成。

(b) 按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期终了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之处。

38.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招标人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 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 应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 承包商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商一方明确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38.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商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39条执行,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招标人。

38.4 承包商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商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则招标人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等工作并付酬。如果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费用,均由招标人向承包商索取,或由招标人从其应付给承包商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38.5 承包商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它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并通知招标人,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招标人和承包商协商,决定承包商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招标人。如果上述缺陷、裂缝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商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按本文第38条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38.6 缺陷责任证明

当工程或其中某部分缺陷责任期已经到期,承包商已经满足合同中或那一部分对缺陷的义务,监理工程师对此应在28天内向招标人及承包商发出缺陷责任证明书。

39 变 更

39.1 施工中招标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尽量在该项目施工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特殊情况在施工后提出时,承包商也应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完成施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报原审查批准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图纸和图纸说明。招标人办妥上述事项后,根据招标人变更通知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39.1.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39.1.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9.1.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及时间;

39.1.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附加的工作。

39.2 施工中承包商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及原设计部门同意和招标人批准,并按监理工程师和设计院的要求进行。

39.3 价款的变更

承包商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工期以及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完全由承包商承担。

39.4 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报经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有关损失,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招标人和承包商另行约定分担和分享。

39.5 变更的控制

39.5.1 变更可由招标人提出,也可由承包商提出。

39.5.2 监理工程师审查变更

监理工程师审查设计变更时应充分与招标人及承包商进行适当协商,尤其对费用变更较大的项目应充分与招标人进行协商后,征得招标人事先同意后才能批准。

39.5.3 编制工程变更文件

工程变更文件包括:

(a) 工程变更令。主要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工程变更的估价及对合同的影响。

(b) 工程量清单。应编制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并需附工程量的计算记录及有关确定单价资料。

(c) 设计图纸(包括技术规范)。

(d) 其它有关文件等。

39.6 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指示发出后应尽快以书面确认。

39.7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承包商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招标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 仅工程量增减的,其工程量的变化计入施工图纸工程量,运用工程量差调整的原则调整价款。

(b) 材料变更的,计算出材料差价,计入合同价款中。


40 索赔程序

40.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商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招标人。

40.2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40.1条规定的情况,承包商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出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是必要的,在不必承认招标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接到40.1条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商继续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商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商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40.3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40.1条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索赔数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账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这一账单应看成临时账单,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账单的形式,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账单。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账单的复制件。

40.4 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商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商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40.2和40.3条规定的注释)决定的款额。

40.5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商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招标人协商后,能够确定此款额,使承包商有权获得包括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46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付款。如果承包商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商并抄报招标人。

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并在收到承包商的每一次索赔要求的全部证据和账目后28天内向承包商作出明确的答复。

41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41.1 工程专用的承包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商的设备、由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招标人及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务、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41.2 招标人不对损坏负责

除第19条和51条提及者外,招标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41.3 清关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招标人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清关手续(如有)。

41.4 承包商设备的租用条件

根据49条规定,发生合同终止时,为保证能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租赁的承包商设备,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商设备带出现场,除非有一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49条规定招标人有权授权其他承包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将这些设备,按承包商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招标人,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招标人支付费用。

41.5 用于第49条的费用

如果招标人按41.4条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招标人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税),应认为是根据49条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41.6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当承包商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和其他方法),应加入与本款相同的分包商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条款。

41.7 不意味对材料批准

本条的执行不意味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时候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42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程,它们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

43 应计量的工程量

除另有说明外,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当月完成工程的进度百分比和价值,经招标人认可后按46条规定支付给承包商。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知承包商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a) 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

(b) 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商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在双方取得一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商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审查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商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审查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辨,申明承包商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以求监理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和图纸。

43.1 计算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43.2 包干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46.1条规定的报表,承包商应在合同签定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包含投标书中的每一包干项目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得到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44 暂定金额

44.1 “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抄报招标人。

44.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 承包商有权得到根据第39条规定决定的上述相应价值的金额。

(b) 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商。为此而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根据第45.4条确定并支付。

44.3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账单与收据等。

45 指定分包商

4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可能工程由或将由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承包商承担的或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商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的服务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商”。

45.2 指定分包商:对指定的反对

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雇佣其有理由反对雇佣的任何指定分包商或雇佣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a) 分包商将对承包商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商按合同条款对招标人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及所有费用:及

(b) 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指定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商避免指定分包商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上述索赔要求。

45.3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应以明确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商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及所有费用。

45.4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 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商分包合同规定,由分包商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费用。

(b) 工程项目报价表中如开列有由承包商提供劳务费用或由于监理工程师按本文第39条确定并按本文44.2条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 关于一切其它费用与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项目报价表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商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项目中为此目的的在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45.5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证书

在根据第46条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商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商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商:

(a) 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合适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

(b) 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商,招标人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招标人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招标人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监理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招标人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商的任何进一步的证明时,监理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能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46 合同价款、承包方式与支付

46.1 本合同价为按设计概算下浮10%作为合同暂定价;

46.2 承包方式:施工图预算下浮

46.3.预付款:本工程标段不设预付款。

46.4 进度款 包括

按审核的施工图图册预算,施工方统计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应得款项乘以80%,再扣除当月应扣款额、水电费(暂定水电单价,当月结算按各行业核算单价乘关口表度数加管理费)、税金等作为进度款支付款项。

46.5施工图预算编制方式和内容为:

工程量计算按施工图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定

定额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

取费执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年版)

装置性材料价格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2013年版)。

价差:定额内人、材、机调差,执行新疆电力定额站发布的调价文件,在申报月进度款报表时,施工方按申报图册内容,分别以施工图图册工程量编制施工图预算,确认价差。在工程结算时,仅对工程量的调整。

机组整套启动后发布的调差文件不予执行。

装置性材料价格的补差,首先执行新疆定额站发布信息价,若信息价子目不足时,执行采购合同价。

招标方提供的装置性材料不计入取费基数;并计入预算造价。

每月28号前承包方将本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报经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工程部等审核签字后报招标人计划部门进行月进度款结算,由招标人财务部门一个月内支付乙方本月完成工作量的80%,剩余部分按46.6条的规定进行结算。乙方报表迟报,招标人付款相应推迟。

在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发出进度款支付证书申请,并将付款申请一式五份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招标人审批付款:

(a) 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确认的里程碑项目完成情况;

(b) 按其他付款申请的详细理由其他的增加付款证明;

标段内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招标人另行委托项目支付到初步核定总价的80%时,招标人开始止付.待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后恢复支付。

46.6 额外工作款

合同如有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支付的合同价之外的款项。

46.7 结算办法:结算价=预算总造价*(1-下浮百分比)+其他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0天内,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报结算资料,招标人在接到乙方结算资料的6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乙方进行结算。结算暂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审计部门审定完成、确认55.6.4条(若有)得到落实、工程质量评定后支付至审定价9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由招标人预留。

46.8 保留金及保留金的支付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

工程保修期满后28天内,监理工程师开具保留金支付证书,并将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若根据38条规定仍由承包商实施任何未完工作,监理工程师有权拒开证书。

46.9 对支付证书的修改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生的证书,并将修改理由送招标人及承包商。

46.10 申请最终付款证书

据48.1条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28天内,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申请最终付款证书报告及其它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报告详细说明:

(a) 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

(b) 承包商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提供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

46.11 结 清

在提交申请最终付款报告时,承包商应给招标人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付款报告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46.11条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9.1条提及的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46.12 最终支付证书

在收到最终支付证书付款报告和书面结清单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招标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送承包商,表明:

(a)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按合同最终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b) 在对招标人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35条外)招标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招标人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支付给招标人的余额(如有的话)。

46.13 支付时间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招标人后28天之内,或在第46.11条提及的最终支付证书送交招标人后28天内,由招标人支付给承包商,但受第35条的约束。本条之规定不得损害承包商根据第55条享有的权利。

46.14 支付地点

招标人向承包商的支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承包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6.15 对招标人的支付

所有承包商向招标人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 在以前由招标人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进行。

(b) 对于根据第35条的违约赔偿费(如有),支付应以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 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为准。

46.16 招标人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第46.10条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任。

47 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48条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48 保修证书

48.1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招标人,将一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补修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给;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38条规定,任何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46.7条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48.2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商和招标人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双方有效。

49 补救措施

49.1 承包商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商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商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商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时,涉及承包商及财产,或与3.1条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招标人证书并抄送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

(a)已放弃合同

(b)无正当理由;

(ⅰ)未按32条规定开工

(ⅱ)在接到34条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继续进行施工

(c)在接到27.4条规定的通知或29条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

(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e) 与3.1条相违背

则招标人在通知承包商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招标人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佣承包商,并自己或雇佣他人完成工程施工。招标人或其他承包商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商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招标人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将所得视为合同承包商转给招标人的款项。

49.2 终止日的估价

在招标人进驻并雇佣其他承包商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 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商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 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49.3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招标人按本款规定终止雇佣承包商,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招标人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招标人不应负责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此后,承包商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商合格完工时原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项之后的款项(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商合格完工时原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如有时),则根据要求,承包商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招标人。此款项额应视为承包商欠招标人的债务,因而应予以偿还。

49.4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按49.1条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商应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或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利益转让给招标人。

50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安装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招标人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招标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商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招标人及承包商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招标人向承包商索回,并由招标人从付给或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招标人。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商。

51 不可抗力

51.1 不可抗力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招标人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 天灾;

(b)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 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d) 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e) 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5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招标人和承包商均不应认为违约或毁约。

51.3 承包商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时间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包括任何合理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51.4 招标人的责任

如果招标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他的义务。招标人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招标人和承包商任何增加的费用。

51.5 对承包商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商有权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包括在临时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商在遵守第51.3条的规定时支出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根据合同规定由招标人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

51.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持续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招标人或承包商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后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如果根据本条款第55.1条终止合同,监理工程师应决定已完工的工作价值;

(a) 已完成的且价格在合同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

(b) 为工程定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招标人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应成为招标人的财产(招标人亦为之承担风险);承包商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招标人处置。

(c) 为完成整个工程,招标人同意的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

(d) 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国基地的费用);

(e) 在合同终止日期前为工程雇佣的承包商的员工的退场费用。

51.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第51.6条终止合同时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

52 解除履约

52.1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或根据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第51条规定终止时,应由招标人支付承包商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51条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53 争端的解决

53.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招标人与承包商之间发生了争论,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条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决定通知招标人及承包商,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根据本条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商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调解或法院判决修改外,承包商及招标人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招标人或承包商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作出决定,招标人或承包商在收到决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参考,表明对争端开始起诉的意向。这一通知,按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有关的争端开始起诉。按53.4条规定,无此通知,起诉不应开始。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的事项向招标人及承包商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商和招标人均未发出要求开始起诉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招标人和承包商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若是工程质量争端,则按照上述程序提请新疆自治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仲裁。

53.2 友好解决

在按53.1条规定发出开始起诉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双方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并经上级调解无效后,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第56天以后方可开始。

53.3 起诉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 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53.1条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

(b) 未能在第53.2条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则可递交起诉,起诉地点为工程建设地人民法院。

双方任何一方在向人民法院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人民法院就上述提交人民法院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起诉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起诉而改变。

53.4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53.1条规定的期限内,招标人或承包商未发出要求开始起诉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53.3条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人民法院审理。第53.1和53.2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53.5 尽管如此,不论上述内容如何,争端的解决原则

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难以解决,可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若仍无效,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54 通 知

54.1 致承包商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件,由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发送给承包商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商的主要机构,或承包商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

54.2 致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条中规定的地址。

54.3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面,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55 招标人的违约

55.1 招标人的违约

如果招标人发生下述情况:

(a) 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停业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外;

(b) 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承包商有权通知招标人终止其根据合同受雇的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55.2 承包商设备的撤离

承包商在第55.1条规定的14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41.1条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55.3 合同终止时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对承包商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52条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46条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招标人还应支付承包商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生的金额。

55.4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46.15条规定承包商对利益的权力及据55.1条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招标人未能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46.15条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应得款项(除去合同规定招标人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商在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商据此条,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招标人和承包商协商后决定:

(a) 按合同第33.1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

(b) 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通知承包商,抄报招标人。

55.5 复 工

如果在根据55.4条通知后,承包商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招标人随即支付了包括第46.15条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商据55.1条的权利不再有效,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55.6 承包商违约赔付及奖励

55.6.1 本工程若未能实现质量目标,视承包商责任的大小,给予10万元~合同总价百分之二的赔付(处罚);

55.6.2 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将视其对本工程的影响程度在合同价款的5%以内追索违约赔款;

55.6.3 该工程合同价款的1%将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根据工程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于次年元月份将剩余部分返还。

56 法规的修改 无

57 税 收

57.1 中国政府对招标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招标人征收一切税收由招标人负担。

57.2 中国政府对承包商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商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商负担。

58 贿 赂

如果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赏金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招标人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则招标人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商,如出现这种情况可依据第49条进行处理。

59 保 密

承包商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合同目的之必须,在没有得到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

60 出版、广告

60.1 出版与广告

(a) 没有招标人的预先批准,承包商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这一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招标人。

(b) 承包商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商在工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先征得招标人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立即撤除这些通知。

61 承包商用水、电

承包商生产、生活用水、电均应服从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水、电使用须安装计量表计,水、电量按计量量加损耗分摊量核定。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1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于 2016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招标人拟建造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工程简述),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意向书接受了承包商以“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百分比”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文件,双方以人民币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1.2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b) 本合同协议书;

(c) 中标通知书;

(d) 合同条件及条款;

(e)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f) 招标文件 ;

(g) 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h) 施工图纸;

(i) 承包商 日的投标文件;

(j) 其他有关文件。

1.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矛盾时,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4 考虑到招标人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招标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1.5 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招标人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支付的款项。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与上述所定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并开始执行,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代表(签名盖章): 承包商代表(签名盖章):

招标人(公章): 承包商(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经办人: 审查机关(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履约保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承包商名称,法定地址,以下简称承包商),和你方于 (签约日期)签订编号为 合同(合同名称),承担实施 (工程名称)。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商向你方提交招标书要求的金额的银行出具的电汇或银行汇票,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本保证直至保修责任证书签发后14天内一直有效。

投标人(法人):盖章

投标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投标文件及格式


工程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单位:

法人代表:


年 月

1 投标书

合同名称: 工程安装合同

致:招标人:

1.1 在研究了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安装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及附件以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百分比”报价,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保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1.2 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 如果我们中标保证在接到招标人的开工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安装进度里程碑进度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1.4 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 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随时被接受。

1.5 我单位承诺若招标人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时我单位保证不影响安装连续安装 (投标单位填报)个月。

1.6 在制定和执行一份正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1.7 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报价的投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1.8 我方以人民币金额为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于 年 月 日同时递交。

于 年 月 日

投标人(盖章):

签字人 职务

授权代表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 投标书附录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

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竣工的时间为 天(日历天数)

进入现场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后的 天

履约保证的数额:合同价格的

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生效日期后 天

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工程误期损害赔偿费的限额:合同价格的

分期支付进度款的次数和时间

质量保证金金额按合同价的 %

工程保险金额

第三方保险金额

投标商签字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4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人)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 工程量与报价

5.1 投标报价应为本标段工程的安装、调试、试运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其中包括劳务、材料、安装机械、安装措施费、管理、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有关费用。

5.2 工程量(即:标段内安装单位工程名称)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图纸等一起使用。

5.3 标段工程合同结算时按照承包商中标的“标段内的安装单位工程、以施工图预算相应工程项目造价之和为准、乘以施工图预算造价=预算总造价*(1-下浮(百分比))”的总价(合同暂控价)与经审定的“施工图相应工程量乘以(1-相应工程类别综合费率下浮比例)”确定总价(合同价),相加减在招标书规定范围内时,原则上不调整,第一章3.2.2条规定内容除外。投标书报价汇总表中的各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率百分比报价为完成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率百分比报价。

5.4 所有报价的最终以人民币表示。

5.5 工程量(即:标段内安装单位工程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机组新建工程的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

招标范围: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机组新建工程的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

分界原则:共分三个标段(包括;机械设备、电力电气、热工仪表、工艺管道、变配电、设备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设备及全厂接地、起重设备、钢结构、防腐保温、锅炉整体水压试验、锅炉风压试验、输煤系统投运、水化系统投运、制粉系统投运、除灰系统投运、给水泵分步试运、锅炉酸洗、汽机冲转、厂用受电、发电机并网等内容。)

具体招标范围和分界原则详见附件3《招标范围及分界原则》。

5.6投 标 报 价


工程名称: 工程


建设单位:


投标报价(必须单独密封)

投标报价按《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率百分比报价。

如:某类工程的施工图结算造价=某类施工图预算造价×(1-某类预算造价下浮率百分比)。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比例:施工图预算造价 %

(投标总价=标段工程量范围内无、各类工程的投标报价的总和无)

投标人: (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表5.7.1 工程

序号
名 称
内 容

1
工程概况


2
对有特殊要求的材料的说明


3



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表5.7.2 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称
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
备注

2013年版电力定额


安装工程




整套启动试运费




另委工程优惠率


投标总金额:(大写)人民币 XXXXXXXX元。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表5.7.3 主要工程施工图预算报价表

不报

表5.7.4 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施工单位自购)

工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
产地、品牌
数量
单位
价格
备注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6、企业资格审查文件

6.1 资格审查表填写说明
6.1.1 应附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盖公章)

6.1.2 应附资信证明。

6.1.2 近三年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的审计报告。

6.1.5 表1工程评定栏内应如实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评定意见。

6.1.6 表1请附上经上级审核的或业主评定的近三年来年度安全质量报表及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情况(副本或复印件)。

6.2 主要审查表(格式)
附表1 已完类似工程项目(过去五年中)表

附表2 差异表

附表3 介入诉讼案件表

附表4 其它资料

附表1
已完类似工程项目(过去五年中)表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

工日期
工程评

定情况
安全情况































附表2

商务差异表

序号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条 目
简要内容
条 目
简要内容













附表3
介入诉讼案件表

附表4
其它资料
请提供其他与贵公司或贵公司通过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附上的文件请在此列明,或说明没有附后文件。



7、企业情况综合评价资料

7.1 企业近两年的安全情况

7.2 企业质量信誉

7.3 企业银行、社会信誉

7.4 近5年施工过的工程质量回访记录。

7.5 投标须知第四条要求的内容。

7.6 认为可以证明自身资信的其他内容


工程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第二卷 技术部分


投标单位:

法人代表:


年 月


8 施工组织措施

8.1 本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递交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布置图及其他必需的图表、方案说明书等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达标投产规划和实施细则),应按《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编制。

8.2 本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投标人应提交初步的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初步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8.3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8.3.1 临时设施布置

投标人应在本期工程施工租地范围内自行安排临建场地,认真规划并提交一份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施工现场排水、污水排放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生活设施不得布置在厂区围墙内)。其占用场地,在其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撤出所占场地,且不能影响后续工程项目的施工。

8.3.2 临时用地

表7.3.2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注:(1) 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 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8.4 安全体系

投标人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安全体系主安全网络和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

8.5 质保体系

投标人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用于本工程的质保手册和质保措施。适用于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目标及具体实施措施。

9 辅助资料表

投标人应按以下提供的格式提交组织机构表、人员资格表、施工机械设备表、资格审查申请表—分包商、已完类似工程项目表、在建工程项目表、本工程劳动力计划表、技术差异表等。

表9.1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时间

建造师级别


已完成工程项目情况

曾获国家部级以上荣誉奖励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程日期
工程质量









注:只填写类似工程项目已完成项目情况

表9.2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的项目

总部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现场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施工管理




表9.3 在建工程项目表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竣工日期
备注


























表9.4 施工机械设备表1.投标人计划用于本工程的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机械或设备

名称
型 号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2.计划为本工程新购置的机械设备:






























3.计划为本工程租用的机械设备:


















表9.5 本工程项目拟分包情况表


分包项目
主要内容
估算价格
分包单位名称、地址
做过同类工程的情况

















表9.6 本工程劳动力计划表

投标单位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工种栏内按土建与安装部门分别列出各工种。

工 种



平 均
高 峰
平 均
高 峰
平 均
高 峰

劳动力/

技术人员







合 计







表9.7 技术差异表

序号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条 目
简要内容
条 目
简要内容





















10安全施工组织措施

10.1安全机构图

10.2安全措施

10.3安全监督程序

10.4安全预案

第五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机构

1.1 成立招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并报上级机关核准。

1.2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工作组下设两个组:技术组、商务组。

1.3 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在综合评标前,不能互通评分信息。

2 评标程序和内容

2.l 阅读投标书及有关资料

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2.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者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 投标文件澄清

在必要时,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工作组可以分别召集投标者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在澄清会上对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作出正式答复。澄清和确定的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澄清问题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的问题不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 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估

对所报的资质、信誉、业绩、能力以及质量、安全目标、工期目标、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方案、临时设施的布置、临时用地情况、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的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2.5 对投标报价评估

评标工作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价,在评价投标报价时应对报价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原则见有关条款。

2.6 综合评价与比较

本标开标采用技术、商务两次开标的方式,根据评标打分办法,对投标者的工期、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信誉等,合理地评定打分,统计排序,再开商务标,对商务报价评定打分后,综合技术评分与商务报价评分统计排序。

2.7 编制评标报告

招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将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编写完成后将送交招标委员会。

3 评标办法(打分法)

3.1 评标打分内容和权重分配;(权重商务0.7、技术0.3)

3.1.1 业绩、信誉,包含企业资质、信誉、施工经历、业绩等内容,权重0.1;

3.1.2 施工管理能力及同期工程量,权重0.1;

3.1.3 本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包含施工方案、组织措施、网络进度、施工机械、劳动力计划、安全措施、质量措施及标书响应程度等内容,权重0.20;

3.1.4 投标报价,权重0.55;

3.1.5 投标文件内涵质量及单价合理性,权重0.05。

3.2 投标报价的评分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3.2.1 总报价(权重0.55)

3.2.1.1 投标单位所报投标总价与项目单位确定的标底比较,当投标单位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单位确定的标底的+2%或低于招标人单位的标底的-10%时,其报价为无效报价,报价得分为0分,且其投标报价不参加复合标底的计算;

3.2.1.2 对进入限定范围的(-10%~+2%)的投标报价评分采用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与复合标底相比较的评分的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复合标底,招标单位确定的标底占60%,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占40%,以上两项相加即为复合标底(A)。

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与复合标底比较的计算公式为:(满分100分)

K=(Bn-A)/A,其中A-复合标底,Bn-投标报价

当K=2%~ -10%时投标报价得分见下表: 其他得分根据下表按插入法计算。

K值

-100
-9
-8
-7
-6
-5
-4
-3
-2
-1
0
1
2

得分
70
73
78
83
88
90
93
96
98
100
100
95
85

备注
当-1%≤K≤0时,得100分; 当K≤-10%时,得分为70分;

3.2.2 投标文件内涵质量及单价合理性(权重0.05)

报价内涵质量及单价合理性主要包括:报价主要内容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项目无遗漏,定额套用正确;项目其他费用等项目计取合理;计算无误;投标报价的优惠情况、单独报价等。

打分的办法,采用百分制乘该项权重,为实际得分,各项实际得分相加之和为总得分,总得分为该的排序分。

4 合同谈判

4.l 收到预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派代表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若此时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以外的要求,或拒绝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可以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按排序选择第二家进行合同谈判,并报招标管理机构核备。

5 保密纪律

<!--[if !supportLists]-->5.<!--[endif]-->l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5.2 参与定标和评标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必须对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保密,不得泄漏。

5.3 参加评标的专家不代表各自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5.4 在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允许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标指定地点,该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招标工作组成员完成评标后如数交还。

5.5 如违反上述规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卷 技术部分


第六章 工程技术规范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安装现场提供条件,根据初步设计资料提供工程概况,投标商根据所提供资料、安装现场条件、企业经营经验、企业丰富的技术能力、市场因素等条件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资料可与招标方联系。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简介

1.1.1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厂工程燃煤超临界直接空冷抽汽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应的生产辅助、附属设施。

1.1.2本期建设2×350MW燃煤供热机组,并留有扩建余地。建设单位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1.1.3本工程厂址位于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金属冶炼及深加工基地合盛硅业规划场地内。地理坐标N42°58′41.9″、E90°8′26.2″。厂址南距石材工业园区核心区约11km,南距鄯善县城区中心约13km。厂址东临鄯柯公路,南临园区光伏路,北距柯柯亚车站约9km,南距312国道约11km。

1.1.4鄯善县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夏季炎热,冬季寒冷,昼夜温差大,日照充足,年均气温11.3℃,年均降水25毫米。鄯善县地处亚洲腹部。由于远离海洋,群山环绕,地貌复杂,形成了独特的气候。主要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夏季炎热,冬季寒冷,春季升温迅速,秋季降温快,降水稀少,气候干燥;热量丰富,光照充足,无霜期长;昼夜温差大,风沙较多;每年都有八级以上风暴,危害严重。

根据鄯善县实测气象资料(1956-2009年),主要气象特征参数:

年平均气压 970.4hPa

年平均最高气压 972.6hPa

年平均最低气压 967.0hPa

年极端最高气压 1009.0hPa(1987年11月27日)

年极端最低气压 943.5hPa(1984年7月15日)

年平均气温 11.8℃

年平均最高气温 37.4℃

年平均最低气温 -15.5℃

年极端最高气温 46.5℃(2000年7月11日)

年极端最低气温 -28.7℃(1960年1月21日)

平均日温差 16.0℃

最大日温差 25.1℃

最冷月(1月)最大日温差 15.5℃

最热月(7月)最大日温差 23.6℃

年平均水汽压 6.6hPa

年最大水汽压 38.6hPa(1972年8月6日)

年最小水汽压 0(出现5次)

年平均相对湿度 43%

年最小相对湿度 0

年平均降水量 26.8mm

最大一日降水量 28.8mm(1984年6月21日)

年平均蒸发量 2515.0mm

年最大蒸发量 3092.2mm(1959年)

年最小蒸发量 2109.0mm(1984年)

平均风速 1.5m/s

全年主导风向 E

最大积雪深度 12cm(1998年1月10日)

最大冻土深度 117cm(1977年2月、1985年1月)

平均大风日数 6.3d

平均雾日数 4.0d

平均雷暴日数 5.8d

最多雷暴日数 11d(1981年)

平均降水日数 17.8d

最多降水日数 25d(1971年)

平均沙尘暴日数 4.9d

最多沙尘暴日数 32d

年最多冻融循环次数 60次(2007年)


1.1.5工程项目工期要求:本工程拟定2016年4月10日开工,自行编制网络进度计划并满足附件1《建设工期里程碑计划》要求。最终以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批准的工期为准。

本标段拟定考核工期:

2016年4月10日工程开工、主厂房等工程土方开挖;

2016年8月1日锅炉基础移交;

2016年8月15锅炉开始安装;

2017年5月20日—锅炉封闭安装完;

2017年4月10日—主厂房等工程封闭完;

2017年3月10日—主厂房、集控楼等相关楼层交安;

2017年4月20日---汽轮机、发电机开始安装。

2017年8月20日----汽机扣缸

2017年6月30日----锅炉水压

2017年8月30日----锅炉酸洗

2017年9月30日----锅炉点火吹管

2017年10月30日----整套启动

招标人将以书面文件通知承包商具体开工日期和考核工期,投标人必须承诺按此规定开工并保证实现考核工期。

● 资金来源:该项目由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出资建设。

2.2 主机设备及系统概况

2.2.1 主机设备(由设计院提供)

2.3 厂区布置及主要建(构)筑物概况

(由设计院提供)

3.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3.1 工程规范本工程设计规范采用国家、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其它相关的设计要求文件。本工程国外供货部分按合同规定的国外设计、制造、安装标准、规程、规范及其它有关的文件执行。施工中国内、国外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发生矛盾时按最新较高标准执行。

3.2 工程质量

3.2.1 质量标准

国家及部颁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有效版本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本标工程。

国外电力设备和安装,原则上按制造国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无要求,则按我国的现行国家、部颁质量标准实施,质量标准发生矛盾时由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负责协调解决。

本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电力施工质量检验技术评定标准》十一篇验评标准执行,以及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等,本工程要求优良等级。

特殊技术要求:

本工程执行下列有关规范、规程但不限于以下规程、规范。

3.2.1.1任何安装文件、安装和完成的工程应最低限度能遵守国内(对进口设备而言,则为国际认可)的规范、技术标准安装施工和环保规定及有关类似容量、范围及性质的发电厂的规定。如果在合同签署后,国内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布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则承包商应向招标人提交建议书以遵守新的改变。。

3.2.1.2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3.2.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3.2.1.3.1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

3.2.1.3.2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

3.2.1.3.3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2.1.3.4有效的技术措施、合理化建议、先进经验及新技术成果。

3.2.1.3.5有关的会议纪要文件等。

3.2.1.4工程施工及验收(以下规范如果有最新版本则按最新版本执行)

3.2.1.4.1 DL/T5047-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3.2.1.4.2 DL5011—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

3.2.1.4.3 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3.2.1.4.4 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3.2.1.4.5 DLJ58—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3.2.1.4.6 DL/T5069—96《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缝射线检验篇);

3.2.1.4.7 DL/T5048—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

3.2.1.4.8 SDJ279—9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3.2.1.4.9 SDJ59—7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承插式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道);

3.2.1.4.10 GBJl47-9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3.2.1.4.11 GBJl48-9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3.2.1.4.12 GBJl49-9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2.1.4.13《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共十一篇;

3.2.1.4.14 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3.2.1.4.15 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2.1.4.16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2.1.4.17 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3.2.1.4.18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3.2.1.4.19 GBS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3.2.1.4.20 其他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颁《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导则》;

劳动人事部发《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DL/T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SDJJS03—88《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L5017—93《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3.2.1.4.21 电技字第26号《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

3.2.2、调整、试运

3.2.2.1建质(1996)111号《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3.2.2.2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3.2.2.3《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实施办法》;

3.2.2.4 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3.2.2.5 《火电机组热工自动投入率统计方法》;

3.2.2.6《汽轮机甩负荷试验导则》;

3.2.2.7《模拟量控制系统负荷变动试验导则》

3.2.3、图纸

3.2.3.1 业主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份数提供给承包商用于合同和进度计划的总体布置图、工程详图或其他技术文件,业主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4、资料

3.2.4.1执行火电安装工程档案资料编制与管理办法。

3.2.4.2达标投产

3.2.4.3严格按照《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4年版)的相关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若有新的标准则执行新标准,替代原有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

除上述国家及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范、规程以外,检查验收仍需遵照如下图纸、文件;

经会审签证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批准签证的设计变更;

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招标人与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货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的条款;

招标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文件;

4 工程技术条件

4.1 安装范围交接口及施工协调

4.1.1接口原则是根据施工图的设计界定,接口部位的连接由后完成者实施,现场各单位要服从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的统一安排、协调。

4.1.2分工原则依据招标人分发的施工图,按照各系统、施工图的设计界定为分界线。

4.2 图纸交付计划

设计说明及图纸,由招标人负责提供。

承包商按一级网络和施工进度安排提前二个月向监理公司提供图纸需求计划。

4.3 竣工资料移交

按新启规要求执行。资料在设备及系统正常投入168小时后1.5个月内,根据国家档案资料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移交竣工资料。

第七章 图纸及工程量

1 招标图纸

本工程采用施工图预算总造价下浮百分比报价,招投标阶段不提供图纸。

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不需要)

第八章 安装技术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辅助资料表

三、安全组织设计

第九章 附件

附件1:

建设工期里程碑计划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联产工程里程碑进度计划

2016年4月工程正式开工,#1机组于2017年10月整套启动,#2机组2017年10月整套启动。即施工工期为17个月+2个月。

本标段里程碑节点:

2016年4月10日工程开工、主厂房等工程土方开挖;

2016年8月1日锅炉基础移交;

2016年8月15锅炉开始安装;

2017年5月20日—锅炉封闭安装完;

2017年4月10日—主厂房等工程封闭完;

2017年3月10日—主厂房、集控楼等相关楼层交安;

2017年4月20日---汽轮机、发电机开始安装。

2017年8月20日----汽机扣缸

2017年6月30日----锅炉水压

2017年8月30日----锅炉酸洗

2017年9月30日----锅炉点火吹管

2017年10月30日----整套启动

附件2

招标人采供的物资明细


一、招标人采购的物资

1、招标人供货范围

1.1 所有安装合同中已明确的设备由招标人供货。

1.2 全厂各种型号规格动力电缆、控制电缆、伴热电缆、补偿导线、光缆等由招标人供货。

1.3 全厂行车滑线及附件由招标人供货。

1.4 热控仪表阀门、接线盒,电气检修箱、照明箱、端子箱,就地按钮开关、铁壳开关等电器元件由招标人供货。

1.5 机炉本体照明灯具、灯杆、照明线由招标人供货。

1.6 220KV配电装置支柱绝缘子、耐张绝缘子、悬式绝缘子及附件由招标人供货。

1.7 各种型号规格的电动阀门、气动阀门、执行机构由招标人供货。

1.8各种规格型号的进口阀门及配套的法兰、螺栓、垫片由招标人供货

1.9高压阀门(PN6.4含PN6.4)由招标人供货。

1.10 四大管道含高旁、低旁管道材料、管件、支吊架由招标人供货。

1.11 风门、金属、非金属补偿器、(含反法兰、螺栓附件等)、人孔、防爆门、防堵取样、测量装置由招标人供货。

1.12 全厂所有衬胶、衬塑阀门、衬胶、衬塑管道、管件由招标人供货(包括法兰、螺栓、垫子等附件)。

1.13 化学水箱、储油箱本体以外的软浮顶、机械式液位计、磁翻板液位计、电子式液位计、加热器、消防喷淋装置及附件由招标人供货。

1.13 全厂阀门玻璃钢罩壳由招标人供货。

1.14 全厂起吊设施由招标人供货。

除上述招标人供货范围之外的材料均由投标人负责供货,计入总价。

三、中标人采购主要材料的管理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定后的10天内向招标方计划部提供材料需要计划。中标单位在采购前,应编制采购计划报招标方计划部审批,材料的供应投标厂家和中标技术标准、中标厂家、中标价格须经招标方工程部和计划部书面认可,否则招标方将予以否决,其责任和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招标方将对投标方所供主要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检,对不合格材料,招标方有权终止在本工程的使用。未经招标方认可,不得将其它工程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招投标必须经监理审查和招标人认可批准,所有材料和费用明确单价,并计入总价。

材料、设备的划分以《电力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13》的规定为准。


附件3

招标范围及分界原则

一、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间接空冷发电机组新建工程的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

Ⅰ 标段

热力系统

<!--[if !supportLists]-->1. <!--[endif]-->#1锅炉机组(含锅炉本体、风机、制粉系统、烟风煤管道、锅炉其它辅机)安装。

<!--[if !supportLists]-->2. <!--[endif]-->#1汽轮发电机组(含汽轮发电机本体、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旁路系统、除氧给水装置、汽轮机其它辅机)安装。

<!--[if !supportLists]-->3. <!--[endif]-->#1机组热力系统汽水管道(含主蒸汽、再热蒸汽、及主给水管道;锅炉排污疏放水管道;中低压汽水管道;主厂房内油管道及其它管道)安装。

<!--[if !supportLists]-->4. <!--[endif]-->热网系统设备及管道(含热网设备、热网管道)安装。

<!--[if !supportLists]-->5. <!--[endif]-->#1机组热力系统保温及油漆(含锅炉炉墙砌筑、锅炉本体保温、锅炉辅机保温、汽轮发电机组设备保温、管道保温、热网系统保温、油漆)。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除灰系统

<!--[if !supportLists]-->1. <!--[endif]-->#1锅炉厂内除渣系统(含干除渣或水力除渣;碎渣、除渣设施;管道;石子煤系统设备、管道)安装。

<!--[if !supportLists]-->2. <!--[endif]-->#1机组气力除灰系统(含除灰输送系统设备及管道;其它辅助系统设备及管道;厂内除灰系统厂区管道)安装。

<!--[if !supportLists]-->3. <!--[endif]-->保温油漆。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供水系统

<!--[if !supportLists]-->1. <!--[endif]-->#1机组凝汽器冷却系统(含间接空冷设备;间接空冷管道;间接空冷循环水泵房设备及管道;厂区循环水管道;)安装。

<!--[if !supportLists]-->2. <!--[endif]-->供水系统防腐。

<!--[if !supportLists]-->3. <!--[endif]-->保温油漆。

(四)电气系统

1.#1机组发电机电气与引出线(含发电机电气与出线间、发电机引出线)安装。

2.#1机组主变压器系统(含主变压器;厂用高压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安装。

3.#1机组配电装置(含屋内配电装置;屋外配电装置;主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至升压站联络线)安装。

4.#1机组主控及直流系统(含集控楼设备;继电器室设备;;直流系统设备)安装。

5.#1机组主厂房厂用电系统(含高压厂用母线、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低压厂用变压器、机炉车间电气设备、高压变频装置)安装。

6.#1机组事故保安电源装置、不停电电源装置、行车滑线、锅炉本体照明、检修电源。

7.#1机组电缆(含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电缆桥架、支架、电缆保护管、电缆防火安装。

(五)热工控制系统

1.#1机组系统控制(分散控制系统DCS、优化控制系统软件。)

2.#1机组控制(含机组成套控制装置、现场仪表及执行机构、电动门控制保护屏柜。

3.#1机组电缆及辅助设施(含电缆、电缆桥架、支架、电缆保护管、电缆防火、其它材料)安装。

(六)化学水处理系统

1、#1炉水校正系统

2、#1机组汽水取样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3.#1机组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4.#1机组循环水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Ⅱ标段

(一)热力系统

<!--[if !supportLists]-->1. <!--[endif]-->#2锅炉机组(含锅炉本体、风机、制粉系统、烟风煤管道、锅炉其它辅机)安装。

<!--[if !supportLists]-->2. <!--[endif]-->#2汽轮发电机组(含汽轮发电机本体、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旁路系统、除氧给水装置、汽轮机其它辅机)安装。

<!--[if !supportLists]-->3. <!--[endif]-->#2机组热力系统汽水管道(含主蒸汽、再热蒸汽、及主给水管道;锅炉排污疏放水管道;中低压汽水管道;主厂房内油管道及其它管道)安装。

<!--[if !supportLists]-->4. <!--[endif]-->#2机组热力系统保温及油漆(含锅炉炉墙砌筑、锅炉本体保温、锅炉辅机保温、汽轮发电机组设备保温、管道保温、热网系统保温、油漆)。

(二)除灰系统

<!--[if !supportLists]-->1. <!--[endif]-->#2锅炉厂内除渣系统(含干除渣或水力除渣;碎渣、除渣设施;管道;石子煤系统设备、管道)安装。

<!--[if !supportLists]-->2. <!--[endif]-->#2机组气力除灰系统(含除灰输送系统设备及管道;其它辅助系统设备及管道;厂内除灰系统厂区管道)安装。

<!--[if !supportLists]-->3. <!--[endif]-->保温油漆。

(三)供水系统

<!--[if !supportLists]-->1. <!--[endif]-->#2机组凝汽器冷却系统(含间接空冷设备;间接空冷管道;间接空冷循环水泵房设备及管道;厂区循环水管道;)安装。

<!--[if !supportLists]-->2. <!--[endif]-->#2机组供水系统防腐。

<!--[if !supportLists]-->3. <!--[endif]-->#2机组保温油漆。

(四)电气系统

1.#2机组发电机电气与引出线(含发电机电气与出线间、发电机引出线)安装。

2.#2机组主变压器系统(含主变压器;厂用高压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安装。

3.#2机组配电装置(含屋内配电装置;屋外配电装置;主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至升压站联络线)安装。

4.#2机组主控及直流系统(含集控楼设备;继电器室设备;;直流系统设备)安装。

5.#2机组主厂房厂用电系统(含高压厂用母线、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低压厂用变压器、机炉车间电气设备、高压变频装置)安装。

6.#2机组事故保安电源装置、不停电电源装置、行车滑线、锅炉本体照明、检修电源。

7.#2机组电缆(含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电缆桥架、支架、电缆保护管、电缆防火安装。

(五)热工控制系统

1.#2机组系统控制(分散控制系统DCS、优化控制系统软件。)

2.#2机组控制(含机组成套控制装置、现场仪表及执行机构、电动门控制保护屏柜。

3.#2机组电缆及辅助设施(含电缆、电缆桥架、支架、电缆保护管、电缆防火、其它材料)安装。

(六)化学水处理系统

1、#2炉水校正系统

2、#2机组汽水取样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3.#2机组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4.#2机组循环水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Ⅲ标段

(一)燃料供应系统

<!--[if !supportLists]-->1. <!--[endif]-->输煤系统(含卸煤系统、储煤系统、皮带机上煤系统、碎煤系统、水力清扫系统)安装。

<!--[if !supportLists]-->2. <!--[endif]-->燃油系统(如有,含设备、管道、保温油漆)安装。

3.石灰石供应系统(含卸料系统、制备系统、输送系统、储存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二)除灰系统

1.气力除灰系统(厂外除灰渣系统设备及管道;灰库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2.保温油漆。

(三)化学水处理系统

1.预处理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如有)。

2.锅炉补充水处理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3.给水校正处理系统(闭式冷却水加药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4.厂区管道(往返主厂房之间的管道,包含机组间联络管道)安装。

5.保温油漆。

6.中水处理系统(如有)设备及管道安装。

(四)电气系统

1、主厂房外车间厂用电系统(含输煤系统厂用电、燃油系统厂用电、除灰系统厂用电、水处理系统厂用电、附属生产工程厂用电)安装。

2、厂内通信系统(含行政与调度通信系统、电厂区域通信系统、系统通信)安装。

3、输煤集控系统安装

(五)热工控制系统

1.系统控制(含厂级监控系统SIS、管理信息系统MIS、全厂闭路电视、全厂门禁系统、辅助车间集中控制网络、仿真系统)安装。

2、.辅助车间控制系统及仪表。

(六)附属生产工程

1.辅助生产工程(含空压机站设备及管道、制氢站设备及管道、车间检修设备、启动锅炉房设备及管道)安装。

2.附属生产安装工程(含实验室设备、材料库起重设备)。

3.环境保护及监测装置(含机组排水槽、酸洗废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站内设备及管道、生活污水处理站内设备及管道、含油废水处理站内设备及管道、含煤废水处理站内设备及管道、厂内灰水回收装置内设备及管道)安装。

4.消防水泵房内设备及管道安装。

5.灰场设备及管道安装。

6.厂外架空动力线。

7.厂外通信线路。

8.补给水工程(含补给水系统设备及管道)。

(七)供水系统

1.厂区工业水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2.供水系统防腐。

3.保温油漆。


详见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二、建筑标段界限划分原则

1 界限划分依据:

1.1、电力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

1.2、有效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1.3、招标人及监理单位有关界限划分会议纪要。

1.4、有效版本的工程设计图纸及设备供货技术文件。

2 土建与安装界限:

土建与安装界限原则以施工图划分为准。对以下项目的划分界限具体明确如下:

(1)建筑物室内照明(含墙、柱、顶),从建筑物自身总配电箱至各室内负荷点照明线、灯具、开关等均属土建工程;总配电箱上口至厂用电配电间之间的进线电缆及墙内电缆埋管属安装工程;建筑物自身内部的二级配电箱与总配电箱之间的连接电缆及埋管属土建工程。锅炉本体、电除尘本体照明属安装工程,本标段区域内所有建构筑物及室外照明属土建工程;MIS系统埋管属土建工程,布线由厂家负责;不含主干道照明。

(2)建筑物室内的采暖通风、空调;上、下水归土建工程;消防水设施(含水喷淋、水喷雾)及设备本体的消防(含锅炉及其他设备本体的水喷淋、水喷雾、普通消防栓水消防系列)归消防安装工程。

(3)构筑物、建筑物自身的防雷接地属土建工程;设备防雷接地(含计算机接地)及全厂接地网属安装工程。

(4)屋内配电装置及发电机引出线小间的金属结构、金属支架、金属网门、套管等属安装工程;建筑物的金属网门、屋外配电装置的金属结构、金属构架或支架、避雷针塔、栏栅等属土建工程。

(5)防腐与油漆:无论金属结构、管道、沟道,谁施工谁负责防腐油漆。

(6)所有起重机械轨道、车档及轨道接地线安装属土建工程,起重机械的行车滑线属安装工程。

(7)所有配电间、控制室的各种盘柜底座预埋槽钢属安装工程,土建单位负责在基层预留埋件,安装单位装好盘柜底座预埋槽钢后再施工面层。

(8)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及工艺穿管要求,须预埋或预留孔洞、或临时需要穿墙打洞(禁止安装单位随意自行穿墙打洞),补洞及设备的二次灌浆等工作属土建范围(汽轮发电机台板二次灌浆内侧钢档板属安装工程)。

(9)所有配电间、电子设备间、控制室、变压器室等强弱电房间的防鼠金属挡板(不管设计与否,均须配置)属土建工程。

(10)锅炉工业用电梯基础工程属土建工程,电梯井钢结构及电梯设备安装属安装工程。

(11)动力电源属安装工程(含进线埋管;总配电箱;配电间与总配电箱之间的联结电缆、);通风、除尘(仅指建筑物室内除尘)、采暖、空调等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电缆和埋管及磁力启动器(由计算机程控的部分属安装工程)属土建工程。

3 标段与标段之间界限划分

(1)各标段所有有压管道,均由各承包方按施工图要求标准施工并完成试压工作。先行施工一方应将管线敷设超出界限1.0m以上;如道路为分界必须穿越过道路后1.0m;如需与母管连接则先行施工一方必须将管道延伸至超过母管中心线0.5m以上位置,以方便接口施工;后续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接口及全线管道冲洗工作。各标段有压管道的整体试压由泵房安装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2)各标段内所有无压管道,承包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坡度走向,自行安排施工并做灌水试验。先行施工一方应将管线敷设超出界限1.0m以上;如道路为分界必须穿越过道路后1.0m;如需与母管连接则先行施工一方必须将管道延伸至超过母管中心线0.5m以上位置,以方便接口施工;后续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接口。

(3)各标段内所有沟道,均由各承包方自行按施工图要求标准施工并做至分界线,有配筋的管沟,先行施工一方应将配筋超出界限1.0m以上,如道路为分界必须穿越过道路后1.0m,后续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接口。

(4)当对施工分界与其它标段接口有异议时,招标人有界定的解释权,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和执行。

4 规定不清楚的,按以下划分

(1)建筑物室内给排水、电缆(电线)埋管、照明、暖通管道等属土建标段。

(2)汽轮机(锅炉)及其辅助设备的框架、底板、预埋件等在安装单位配合下由土建施工。

(3)标段范围内所有沟道、坑,属土建施工标段。

(4)主厂房行车轨道属土建标段。

(5)施工分界未阐明的以施工图的专业分工为准。

最终以招标人划分为准。

5 其它

(1)标段区域二次回填的施工属于土建施工标段范围。

(2)汽机房屋顶换气装置的安装属于土建施工标段范围。

(3)标段内建、构筑沉降、变形观测点的施工属于土建施工标段范围,锅炉的沉降、变形观测点的标点由安装单位设置,土建单位负责变形观测及其他工作,变形观测时间直至机组移交后6个月。

(4)构筑物、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如需接入全厂接地网属于土建施工标段范围。


附件4

主设备交货进度

发电机设备的供货进度



设 备 名 称
第一台机组交付时间
备注

1
发电机及附属设备基础予埋件
2016年10月15日
2#机的同时到

2
发电机台板
2016年12月15日
2#机的同时到

2
轴承和随机安装专用工具
2017年4月15日
2#机的同时到

3
发电机定子
2017年4月15日
2#机的同时到

4
发电机转子
2017年5月15日
2#机的同时到

5
发电机冷却和密封系统设备
2017年4月15日
2#机的同时到

6
发电机引出线和电气设备
2017年4月15日
2#机的同时到

7
不影响主设备安装的监测等其余零星部件
2017年4月15日
2#机的同时到

8
发电机励磁、润滑和氢气系统设备
2017年4月15日
2#机的同时到

9
其它
2017年4月15日
2#机的同时到


注: 1.两台机组同步交货。

锅炉设备交货进度表

<!--[if !supportLists]-->1. <!--[endif]-->设备的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

2.交货进度表如下:

序号
设备(部件)名称
交 货 时 间

第一台炉
第二台炉

1
地脚螺栓,柱底板及安装架
2016年06月

同步交货

2
第一层钢架
2016年08月

3
第二层钢架
2016年09月

4
第三层钢架、平台扶梯等
2016年10月

5
第四层及以上钢架、平台扶梯等
2016年11月

6
空气预热器
2016年11月

7
大板梁、炉顶钢结构(顶板及密封件)
2016年11月

8
水冷壁系统
2016年10月-2016年12月

9
过热器系统
2016年11月

10
再热器系统
2016年12月

12
省煤器系统
2016年12月

13
燃烧器及点火装置
2016年12月

15
锅炉紧身封闭护板
2017年3月

16
轻型金属屋盖
2017年3月

17
吹灰器及管道阀门
2017年03月

18
锅炉本体门孔、阀门、管道及附件
2017年3月

19
其他设备
2017年4月

20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2017年4月

注: 1.两台机组同步交货。


汽轮机设备交货进度

1.设备的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

2.交货进度表如下:

序号
项 目
交货日期

#1机组
#2机组

<!--[if !supportLists]-->1 <!--[endif]-->
埋设在基础内的锚固件、地脚螺丝等
2016年9月

2
随机安装工具
2017年3月
同步

交货

3
主油箱
2017年3月

4
轴承、台板
2017年3月

5
高、中、低压缸下缸
2017年3月

6
高中压缸上缸
2017年4月

7
低压转子组件
2017年4月

8
低压隔板
2017年4月

9
高中压转子组件
2017年4月

10
高中压隔板、
2017年4月

11
辅助设备、泵及进汽阀门等
2017年4月

12
轴封、润滑、疏放水、盘车、顶轴系统等设备
2017年4月

13
各种测量、保护等不妨碍主体设备安装的零星设备
2017年4月

14
DEH、TSI、ETS、TDM等装置
2017年4月

15
随机备品备件
2017年4月

16
汽轮机大罩壳
2017年4月

17
低压加热器
2017年2月

18
其它
2017年4月

注: 1.两台机组同步交货。

附件5、工程量说明:

本工程采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百分比报价,不需要工程量清单。


标签: 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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