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李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李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2023)豫0191刑更8号
罪犯李江,男,1984 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4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滑县万古镇凤亭村30号,住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星城国际西苑5 号楼 1 单元 1901 室。2021年6月11日,因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2021年12月4日,因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2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豫019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生效后,2023年5月29日李江以患有直肠腺癌需要化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李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刑事审判庭304房间,邮编为******;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