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琉乐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登记决定书
济南琉乐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登记决定书
济南琉乐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
撤销登记决定书
济章行审准撤字〔2023〕7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琉乐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4E30W3H
法定代表人:刘乐
住所(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莱蒙湖99-1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莱蒙湖99-10不动产权人曲小彤反映,济南琉乐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涉嫌虚假承诺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经调查取证、现场核实等程序,现已结案。
经查实:济南琉乐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莱蒙湖99-10为公司住所,提交的是虚假材料,通过虚假承诺,隐瞒重要事实。
2023年10月,我局接到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该局通过现场检查登记的住所,无法与济南琉乐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济南琉乐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设立登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琉乐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不缴,你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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