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3年第八号
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3年第八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庆财采投处〔2023〕9号
投 诉 人:黑龙江茂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55号融创融园G6栋1单元12层1204号
被投诉人1:大庆市博物馆
地 址:大庆市文苑街2号
被投诉人2: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3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5日对大庆市博物馆“义务教育学校录播室设备和智慧黑板采购”(编号[******]QC[GK]********)包1在政府采购平台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11月29日收到补正材料后已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人在法定时限内未作出质疑答复;2.采购人未对提出的质疑一一回复。
二、投诉人请求
请纠正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三、调查情况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按程序进行了答复。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提供质疑函提交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采购人答复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因质疑中第7、10、11、13、14、15、16、18、19项成立,核查质疑事项和调整招标文件工作量较大,故采购人于2023年11月2日暂停该项目,于11月8日调整招标文件后重新启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该答复已超出质疑答复法定时限,故此项投诉成立。
(二)经调查,采购人已对投诉人提出的19项质疑一一答复,有采购人提供的大庆市政府采购门户网站的质疑答复公示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平台内的质疑答复截图为证,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于采购人质疑答复超出法定期限问题另行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庆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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