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庄村、屈刘村土地整理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孟庄村、屈刘村土地整理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安居镇孟庄村、屈刘村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监理)
招标公告
2015年度任城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已由济国土资发【2015】48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档案编号:RCGC-2016-JL0007
2、工程名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镇孟庄村、屈刘村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监理)
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4、工程概况:项目区位于安居镇孟庄村、屈刘村,北至孟庄村村北第一条生产路,南至陇龚河,东至孟庄村村东第一条生产路,西至孟庄村村界;地理坐标为:东经1168°30′26″~118°31′10″,北纬35°20′26″~35°21′15″。建设规模为88.37公顷,新增耕地为3.46公顷。新增耕地率为3.92%。
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共新建支渠1505.24m,斗渠917.98m,农渠1165.74 m。各种类型渠系建筑物共计61座。
规划改建田间道Ⅰ型(4m)630 m,改建田间道Ⅱ型(3m)2940 m,改建田间道Ⅲ型(3.5m)910 m。生产路(2m)3567.21m。设备购置螺杆式启闭机(0.5t)2套。
5、招标人:济宁市任城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供销北路2号
联系人:杨科长 联系电话:****-*******
6、招标代理机构: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济宁市共青团路53-1号(运河宾馆对过)206室。
联系人:闫环环 联系电话:138*****101(****-*******)
7、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能力;
3、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本单位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的母子(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分)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招标中同时投标。相互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在同一标段招标中同时投标;
5、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6、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截止到开标当日,供应商(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
9、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凡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报价单位或已办理CA电子密钥供应商均可以获取招标文件。
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注册,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注册程序详见济宁市政府采购网站“办公指南”中的“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并按照普通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CA电子密钥的办理实行供应商自愿原则,注册咨询电话:*******,CA电子密钥咨询电话:*******。
招标文件售价200元/套,售后不退。
四、报价文件的上传
投标文件应于2016年4月5日10:00之前上传到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网站。
具体操作:登录“(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名称)网站”并插入CA电子密钥,用“报价—>增加报价方案”功能点上传报价文件。
五、递交纸质报价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4月5日09:30 - 10:0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中心(济宁市建设路34号院内东楼2楼)
六、报价文件解密时间及地点
解密时间:2016年4月5日10:00 (北京时间)
解密地点: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中心(济宁市建设路34号院内东楼2楼)
七、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4月5日10:0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中心(济宁市建设路34号院内东楼2楼)
八、未尽事宜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人或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联系人:杨科长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闫环环 联系电话:138*****101(****-*******)
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特别提醒: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成交)供应商随意放弃中标(成交)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六个月;中标(成交)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无正当理由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十二个月;擅自变更合同,不履行合同的暂停其参与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十二个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标签: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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