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贵州中诚投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中建华府A区A1栋1单元9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伟
联系人:杨兴伟
联系方式:180*****888
被投诉人:贵阳市乌当区中等职业学校
地址: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郭雄
联系人:李庆曦
联系方式:189*****621
被投诉人: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8号3幢9-1.9-2
法定代表人:王忆
联系人:莫启谈
联系方式:150*****925
一、基本情况
贵阳市乌当区中等职业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贵阳市乌当区中等职业学校多媒体教学智慧屏采购”(项目编号:ZFCG202*****081,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诉人参加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本项目采购活动,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损害了其利益,于2023年10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在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受理。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各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现审查结束。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2023年10月25日,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1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产品质量5.所投智慧黑板产品制造商需通过 QC****** 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ISO***** 低碳体系认证,企业名称完全一致,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鲜章;完全提供得5分,缺项不得分。据查询,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根本查找不到此项评分要求的“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和“低碳体系认证”,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只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个补充,是由企业自愿申请,并非国家强制性资质认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也只查询到低碳产品认证,并没有低碳体系认证,将上述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完全不具备合理性,明显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次,该项目明确是“多媒体智慧教学屏”采购,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低碳环保采购项目,只要供应商符合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通常标准要求就完全能够满足该项目技术、商务等条件,而此处设定的体系认证除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不到之外,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更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补充,是企业的细项认证,此项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质性不相适应,严重怀疑是为某特定供应商设置,指向特定投标人。
质疑事项2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产品质量4.为确保智慧黑板的使用生命周期以配合整体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性,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为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 5 分,未提供不得分。据查询,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单位是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并公布,而不是有国家工信部认定。其次,企业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年度研究与试验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数不少于150人、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等要求,这些具体要求明显与规模条件、营业收入、成立年限相关,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质疑事项3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产品质量3.为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包括安全集成、安全运维、应急处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得 5 分,未提供及提供不完整不得分。据查询,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的专门生产智慧黑板的制造商只有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不足三家,完全不具备市场竞争性,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专门设定的评分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
质疑事项4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产品质量2.为提供用户良好稳定的软件使用体验,投标人所投智慧黑板生产厂家根据市场需求持续进行软件开发、更新、维护,需具有一定的软件能力成熟度,出具 CMMI5 级及以上证书;并通过 SPCA 评估 5级及以上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鲜章,完全提供得 5分,缺项不得分。据查询,CMMI是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是在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在全世界推广实施的一种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标准,主要用于指导软件开发过程的改进和进行软件开发能力的评估。而SPCA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是软件过程能力评估和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的统称,是在充分研究了国际软件评估体制并考虑了国内软件产业实际情况之后所建立的软件评估体系,两者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和重复性,要求供应商同时具备国际和国内的软件能力成熟度认证不具备合理性,严重怀疑此项评分标准指向特定投标人,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其次,据查询,CMMI3的认证条件需满足技术人员10人以上,支持人员5人以上、已完成且成熟的软件项目2-4个、公司成立一年以上, CMMI5的认证需满足技术人员25人以上,支持人员10人以上、已完成且成熟的软件项目4-6个、通过CMMI3认证一年以上,而SPCA的申请要求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的时间不应少于3年、专职软件开发和测试人员的数量不应少于20人、具有完整软件开发的全过程经历,这些具体条件明显与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成立年限相关,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此外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任何从事软件开发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的规定,SPCA认证是属于企业自愿申请,并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以此作为评分项明显是以特定的奖项、认证排斥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CNAS国家级检测中心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此处涉及的产品及参数中要求的检测报告属于送检报告,由产品制造厂商自愿送检,检测内容均由各厂商自行确定,是非实质、非核心的功能检测报告,不属于国家强制检测范畴,无统一检测认证要求,无法与招标要求完全匹配,但产品的功能和质量要求能够完全满足条款。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三条“采购人在项目的投标、响应环节,原则上不对数据中心相关设备、服务进行检测、认证,也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可视为符合规定”、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无需对设备做相关检测,也不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就算有必要提供检测报告也只用在验收阶段提供。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响应文件明显与该政策法规相违背,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目的。在“息烽县永靖小学提质改造,品目编号:P520*****230006E6001” 项目中,息烽县财政局针对该质疑项作出决定,认定将“CNAS国家级检测中心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国家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相违背。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编号1.1第三、白板软件、编号1.3、编号1.4打星号的地方要求与交互智能平板设备为“同一品牌”已经明显指向某一品牌、特定专利、技术路线,与采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明显是以“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该质疑项在“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品目编号:P520*****230003OR001”项目中已经获得认同,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中针对“质疑事项3:工程量清单编号1.第17点,编号5和编号7打星号的地方与扩声系统主机“同一品牌”已经明显指向某一品牌、特定专利、技术路线,与采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一致回复将发布变更公告,更改相关参数项。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工程量清单”中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工程量清单中要求的产品为非单一产品采购清单,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设置核心产品,或者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该质疑事项在“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二次) 品目编号:P520*****230008RL001”项目中已经得到认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中针对“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一致回复并认同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核心产品,并澄清项目重新开展采购。
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投诉人出具《回复函》,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6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工程量清单”中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工程量清单中要求的产品为非单一产品采购清单,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设置核心产品,或者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该质疑事项在“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二次) 品目编号:P520*****230008RL001”项目中已经得到认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中针对“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一致回复并认同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核心产品,并澄清项目重新开展采购。
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编号1.1第三、白板软件、编号1.3、编号1.4打星号的地方要求与交互智能平板设备为“同一品牌”已经明显指向某一品牌、特定专利、技术路线,与采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明显是以“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该质疑项在“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品目编号:P520*****230003OR001”项目中已经获得认同,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中针对“质疑事项3:工程量清单编号1.第17点,编号5和编号7打星号的地方与扩声系统主机“同一品牌”已经明显指向某一品牌、特定专利、技术路线,与采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一致回复将发布变更公告,更改相关参数项。
投诉事项3为: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CNAS国家级检测中心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此处涉及的产品及参数中要求的检测报告属于送检报告,由产品制造厂商自愿送检,检测内容均由各厂商自行确定,是非实质、非核心的功能检测报告,不属于国家强制检测范畴,无统一检测认证要求,无法与招标要求完全匹配,但产品的功能和质量要求能够完全满足条款。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三条“采购人在项目的投标、响应环节,原则上不对数据中心相关设备、服务进行检测、认证,也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可视为符合规定”、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无需对设备做相关检测,也不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就算有必要提供检测报告也只用在验收阶段提供。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响应文件明显与该政策法规相违背,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目的。在“息烽县永靖小学提质改造,品目编号:P520*****230006E6001” 项目中,息烽县财政局针对该质疑项作出决定,认定将“CNAS国家级检测中心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国家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相违背。
投诉事项4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产品质量2.为提供用户良好稳定的软件使用体验,投标人所投智慧黑板生产厂家根据市场需求持续进行软件开发、更新、维护,需具有一定的软件能力成熟度,出具 CMMI5 级及以上证书;并通过 SPCA 评估 5级及以上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鲜章,完全提供得 5分,缺项不得分。据查询,CMMI是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是在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在全世界推广实施的一种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标准,主要用于指导软件开发过程的改进和进行软件开发能力的评估。而SPCA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是软件过程能力评估和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的统称,是在充分研究了国际软件评估体制并考虑了国内软件产业实际情况之后所建立的软件评估体系,两者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和重复性,要求供应商同时具备国际和国内的软件能力成熟度认证不具备合理性,严重怀疑此项评分标准指向特定投标人,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其次,据查询,CMMI3的认证条件需满足技术人员10人以上,支持人员5人以上、已完成且成熟的软件项目2-4个、公司成立一年以上, CMMI5的认证需满足技术人员25人以上,支持人员10人以上、已完成且成熟的软件项目4-6个、通过CMMI3认证一年以上,而SPCA的申请要求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的时间不应少于3年、专职软件开发和测试人员的数量不应少于20人、具有完整软件开发的全过程经历,这些具体条件明显与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成立年限相关,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此外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任何从事软件开发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的规定,SPCA认证是属于企业自愿申请,并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以此作为评分项明显是以特定的奖项、认证排斥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产品质量3.为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包括安全集成、安全运维、应急处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得 5 分,未提供及提供不完整不得分。据查询,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的专门生产智慧黑板的制造商只有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不足三家,完全不具备市场竞争性,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专门设定的评分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
投诉事项6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产品质量4.为确保智慧黑板的使用生命周期以配合整体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性,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为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 5 分,未提供不得分。据查询,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单位是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并公布,而不是有国家工信部认定。其次,企业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数不少于150人、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等要求,这些具体要求明显与规模条件、营业收入、成立年限相关,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投诉事项7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产品质量5.所投智慧黑板产品制造商需通过 QC****** 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ISO***** 低碳体系认证,企业名称完全一致,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鲜章;完全提供得5分,缺项不得分。据查询,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根本查找不到此项评分要求的“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和“低碳体系认证”,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只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个补充,是由企业自愿申请,并非国家强制性资质认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也只查询到低碳产品认证,并没有低碳体系认证,将上述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完全不具备合理性,明显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次,该项目明确是“多媒体智慧教学屏”采购,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低碳环保采购项目,只要供应商符合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通常标准要求就完全能够满足该项目技术、商务等条件,而此处设定的体系认证除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不到之外,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更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补充,是企业的细项认证,此项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质性不相适应,严重怀疑是为某特定供应商设置,指向特定投标人。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删除上述检测报告要求以及不合理的评审因素,并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厉行节约的角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经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三、调查事实及审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
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投诉人以及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于2023年12月1日组织了专家对采购文件中投诉人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论证。我局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附件、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针对投诉而提交的书面答复及附件等有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虽本项目主要针对多媒体教学智慧屏采购,但《采购文件》的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采购货物”所列示的“1.1 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 1.2 集中控制软件 1.3 班级管理软件 1.4 移动授课软件 1.5 教师线上平台 ……”存在多项货物采购的文义,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明确设置核心产品。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采购文件》的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明细表中“1.3班级管理软件”“1.4移动授课软件”标注星号“以上所有功能操作需在同一软件平台上实现,且需保证班级管理软件与交互智能平板设备为统一品牌,以保证软件稳定性。”的要求,能满足该要求的市场品牌不少于三家,并未指向某一品牌,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关于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
《采购文件》要求“提供CNAS资质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予以佐证”但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第三条:“采购人在项目的投标、响应环节,原则上不对数据中心相关设备、服务进行检测、认证,也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可视为符合规定。”本机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组织专家评审,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所涉及内容的评分项与项目采购需求的关联性薄弱,投诉事项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产品质量3.为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包括安全集成、安全运维、应急处理”评分设置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关于投诉事项6
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该项评分标准中关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部门”确需勘误,且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该评分项的设置与采购项目关联性不大,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
本机关认为QC******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和ISO*****低碳体系认证的评分设置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且不少于三家市场主体具有相应资质。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当区人民政府或本局投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乌当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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