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招商引资工作负面清单》的通知
怒江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招商引资工作负面清单》的通知
怒江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招商引资工作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怒江州招商引资工作负面清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怒江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怒江州招商引资工作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将《怒江州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落到实处,打造“怒江版”招商引资负面清单,全面助推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制定清单如下。
一、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
围绕重点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守牢依法依规底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线。
第一条 国家、省有关规定中禁止准入类、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一律不招。
第二条 国家、省有关规定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重污染环境行业、不符合安全准入规定的危化行业项目一律不招。
第三条 投资强度和预期亩均税收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招。
第四条 被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市场主体一律不招。
第五条 危害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一律不招。
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第六条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第七条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第八条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第九条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第十条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业、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第十一条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第十二条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第十三条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第十四条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第十五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部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第十六条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第十七条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第十八条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第十九条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第二十一条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盒子,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第二十二条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第二十三条 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第二十六条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第二十九条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第三十条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第三十二条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十)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第三十四条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三十六条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第三十七条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第三十八条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第四十条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第四十一条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第四十二条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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