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区级权限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区级权限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区级权限)
【000*****500204】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排污许可【000*****5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排污许可(区级权限)【000*****5002】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区级权限)(000*****500204)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8)《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
(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5. 实施依据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
(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
(8)《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条
(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0)《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6. 监管依据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7. 实施机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
8. 审批层级:区级
9. 行使层级:区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区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排污许可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排污许可
4. 许可证件名称:排污许可证
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填报相关信息。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加强跟踪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2.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3.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5.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审批机构现场核查(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5)审批机关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6)颁发排污许可证/不予许可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条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十二)......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环法规〔2021〕107号)(十七)......落实《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简化管理20日;重点管理30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45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4. 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技术评估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不含申请人修改完善申请材料时间)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排污许可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地区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有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注: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提交年报、季报或月报)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4. 年报周期: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提交年报、季报或月报
十四、 监管主体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
十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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