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和奇百货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3〕240号

乐山市中心城区和奇百货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3〕240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3〕240号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和奇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7QMGN6L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文*娜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50****4953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163号

经营范围: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办公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具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消防器材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止,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郑连斌、陈生、龚斌汇同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及乐山军分区保障处军人一起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163号的乐山市中心城区和奇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营业,店内待售各种疑似军服仿制品10个品种。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疑似军服仿制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开具送达《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2023】63号,《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设施/财物清单》(2023-63),当事人未提出申述申辩。同时,我局委托乐山军分区保障处对该10种物品进行委托鉴定(乐中市监通二委【2023】001号)。7月19日,我局决定对扣押物品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

2023年7月6日14时30分对乐山市中心城区和奇百货商行负责人文丽娜进行了询问。2023年7月7日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军服管理条例》销售军服及军服仿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军服及军服仿制品系当事人于2020年在成都荷花池市场分两三家购进的,当时没有索要进货票据,也没有做相关的进货台账,也没有相关的销售台账。购进价格大约为1000元,目前还没有销售过。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得知,乐山市中心城区和奇百货商行是一家从事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等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

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查扣的07式迷彩作训鞋等10种涉嫌假冒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乐山军分区保障处2023年6月20日鉴定,其中“07式迷彩作训鞋7双”、“16式武警春秋作训鞋3双”、“19式男体能作训鞋5双”、“17式轻便防寒鞋6双”、“林地迷彩雨衣5件”、“海军长袖体能服25件”、“07式夏体能短袖21套(13件单件)”7种物品鉴定结果为军服仿制品;“07式夏迷彩作训帽41顶”、“07式冬迷彩作训帽6顶”、“07式夏迷彩作训服1套”3种物品鉴定结果为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我局依法将该《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不同意见证明,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的军服及军服仿制品系当事人于2020年在成都荷花池市场分两三家购进的,没有进货票据,也没有做相关的进货台账,也没有相关的销售台账。购进价格大约为1000元,目前还没有销售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乐山市中心城区和奇百货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文*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共3页,《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2023】63号1份,《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63 1份,《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鉴定委托书》乐中市监通二委【2023】001号1份,《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扣物品、委托鉴定的客观事实。

3.《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军服鉴定意见书》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所售疑似军服仿制品属于军服仿制品、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的客观事实。

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客观事实。

案件性质:

乐山市中心城区和奇百货商行销售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轻微,比照“同案同罚”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军服仿制品:“07式迷彩作训鞋7双”、“16式武警春秋作训鞋3双”、“19式男体能作训鞋5双”、“17式轻便防寒鞋6双”、“林地迷彩雨衣5件”、“海军长袖体能服25件”、“07式夏体能短袖21套(13件单件)”;

2、没收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07式夏迷彩作训帽41顶”、“07式冬迷彩作训帽6顶”、“07式夏迷彩作训服1套”。

3、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080*********)。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8 月 18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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