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关于准予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武鸣区段河道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审查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利局: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关于准予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武鸣区段河道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审查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武水许可决〔2023〕41号

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

关于准予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武鸣区段河道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审查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就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武鸣区段河道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向我局提出水行政审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K9+490~K9+540右侧弄七河改河防洪评价报告》、《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K9+753~K9+781右侧弄七河改河防洪评价报告》、《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K10+200~K10+341.635右侧弄七河改河防洪评价报告》、《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K10+580~K10+686.064右侧弄七河改河防洪评价报告》、《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K11+225~K11+289.735右侧弄七河改河防洪评价报告》、《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桥劳河改河防洪评价报告》等报告的结论及专家复核意见,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水行政许可。

一、原则同意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K9+490~K9+540、K9+753~K9+781、K10+200~K10+341.635、K10+580~K10+686.064、K11+225~K11+289.735等5路段右侧弄七河改河及桥劳河改河工程建设方案。

S309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锣圩至隆安段)(项目代码: 2020-******-48-01-******)为二级公路,起点位于南宁市武鸣区锣圩镇西南侧上赵屯附近,终点至隆安县宝塔医药产业园附近。武鸣区路段涉及桥劳河 159.956m(1 段)、弄七河 393.324m(分 5 段)河道改造,六段河道改道设计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施工导流标准为5年一遇。

(一)桥劳河改河

道路在桩号K3+725段路基与现状桥劳河河道重合相交或道路设计侵入河道范围,需要进行河道改造,改河段起点坐标:X=*******.0700、Y=******.0222,终点坐标:X=*******.8097、Y= ******.0340;河道改道之前现状主河道总长214.8m,改道后主河道总长159.956m。新开挖河道横断面采用梯形断面,底宽10m,顶宽16m,混凝土衬护。

(二)K9+490~K9+540右侧弄七河改河

道路路基在K9+490~K11+289.735段占用到部分弄七河主河道,路基K9+490~K9+540段与弄七河现状河道右岸相交,拟将相交段河道主河槽整体向右岸拓宽,改河段起点坐标:X=*******.6600、Y= ******.5618,终点坐标:X=*******.2572、Y= ******.2212;河道改造之前现状主河道总长65m,改道后主河道总长50m。新开挖河道横断面采用梯形断面,底宽10.0m,混凝土衬护。

(三)K9+753~K9+781右侧弄七河改河

路基K9+753~K9+781段与弄七河现状河道右岸相交,拟将相交段河道主河槽整体向右岸拓宽,改河段起点坐标:X=*******.7768、Y= ******.5052,终点坐标:X=*******.8768、Y= ******.3687;河道改造之前现状主河道总长37.8m,改道后主河道总长28m。新开挖河道横断面采用梯形断面,底宽27m,混凝土衬护。

(四)K10+200~K10+341.635右侧弄七河改河

路基K10+200~K10+341.635段与弄七河现状河道右岸相交,拟将相交段河道主河槽整体向右岸拓宽,改河段起点坐标:X=*******.2103、Y= ******.9637,终点坐标:X=*******.3351、Y= ******.8940;河道改造之前现状主河道总长147.4m,改道后主河道总长141.635m。新开挖河道横断面采用梯形断面,底宽15.5m,混凝土衬护。

(五)K10+580~K10+686.064右侧弄七河改河

路基K10+580~K10+686.064段与弄七河现状河道右岸相交,拟将相交段河道主河槽整体向右岸拓宽,改河段起点坐标:X=*******.9134、Y= ******.1590,终点坐标:X=*******.9029、Y= ******.5856;河道改造之前现状主河道总长112.3m,改道后主河道总长108.954m。新开挖河道横断面采用梯形断面,底宽15.5m,混凝土衬护。

(六)K11+225~K11+289.735右侧弄七河改河

路基K11+225~K11+289.735段与弄七河现状河道右岸相交,拟将相交段河道主河槽整体向右岸拓宽,改河段起点坐标:X=*******.4849、Y= ******.0856,终点坐标:X=*******.7523、Y= ******.4247;河道改造之前现状主河道总长64.85m,改道后主河道总长64.735m。新开挖河道横断面采用梯形断面,底宽15.5m,混凝土衬护。

二、项目施工方案

改河段施工先采用机械清理植被和表土清挖,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开挖边坡和基坑标高,预留适当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开挖河道周边顶5m范围内不许堆载,随挖随转,开挖的土方分别按可利用渣料和废渣运至指定点分类堆放,要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可利用渣料和废渣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避免受污染和侵蚀。弃土区周边(三边)设排水沟,深0.8m,底宽0.5m,以防堆土浸泡在水中造成滑坡。改河段左右岸均为C20混凝土护岸,采用M10砂浆护面,坡比为不大于1:1。

三、项目防洪综合评价

(一)道路建设符合区域道路网发展规划,桥劳河、弄七河尚无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水利规划,改河工程建设不涉及与水利规划矛盾问题。

(二)改河工程的设计防洪标准取5年一遇,与河道现有防洪标准一致,符合《防洪标准》(GB*****-2014)的要求,对河道行洪影响不大。临河路基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K9+490~K9+540临河段路基最小标高为144.64m,高于河道50年一遇水位143.77m,超高为0.87m;K9+753~K9+781 段路基最小标高为145.93m,高于河道50年一遇水位144.38m,超高为1.55m;K10+200~K10+341.635段路基标高为 158.82~160.89m,高 于 河 道 50 年 一 遇 水 位155.97~160.37m,超高为0.52~2.85m;K10+580~K10+686.064段路基最小标高为162.96m,高于河道50年一遇水位161.30m,超高为1.66m;K11+225~K11+289.735段路基最小标高为163.67m,高于河道50年一遇水位161.82m,超高为1.85m,临河路基采用的防洪标准及防御洪涝灾害的措施是适当的。

(三)改河段的过流能力均满足5年一遇过流能力,改河工程对河道行洪影响不大。

(四)改河工程建设后河道局部水流动力有所影响,弄七河改河基本为在天然河道主槽左岸进行拓宽,拓宽后主槽水动力轴线发生局部变化,但变化不大,河道总体走向基本不变,不会改变河道整体河势稳定性。

(五)弄七河改河段涉及已建有灌溉渠道及拦河坝,弄七河改河段的施工对现有灌溉渠道及拦河坝造成较大影响。桥劳河改道在防洪影响分析范围内无其他水利工程,不存在影响水利工程问题。

(六)改河段无防汛抢险道路,项目建设不存在影响防汛抢险问题。

(七)项目可利用现有河道进行导流,新河道的开挖在干地上施工,基本不会对现状河道行洪排涝产生影响。

(八)弄七河改河段的施工对现有灌溉渠道及拦河坝造成较大影响。

四、工程影响防治措施

(一)改河工程涉及的道路建筑控制区与河道管理范围有交叉,存在管理职能交叉问题,道路运行管理部门应与河道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确保今后双方行使管理职能的顺畅。

(二)弄七河改河段的施工对现有灌溉渠道及拦河坝的合法水事权益有较大影响,建设单位须按照审定备案的方案恢复拦河坝及渠道的使用功能,涉及到补偿问题由建设单位与拦河坝及渠道工程管理方协商解决。

(三)弄七河现状河床淤泥深厚,改河项目及拦河坝恢复工程应结合清淤疏浚工作,做好各河段的过渡衔接处理,避免因河道淤堵冲毁路基。

(四)改河段主体工程施工均应严格控制在枯水期进行,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五)你单位应对接好工程施工范围内所有管线、涵闸管理方,确保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工程开工之前,你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工告知。工程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及监理单位、开工及计划竣工时间、举报电话等内容,并承担占用岸线范围河段防汛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服从水工程管理单位调度。

(七)工程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对施工废弃物、堆放物、生活废水等进行有效管理,及时覆土、平整、复绿临时堆放场所并确保河道水质安全。

(八)工程竣工后,你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九)工程投入使用后,必须服从河道管理及防汛部门的统一调度。

五、说明事项

(一)本决定书是经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本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在征得我局同意后方可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凡未经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及所在地政府对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

(六)本决定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提出申请。

(七)本决定书的解释权为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

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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