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第一批典型案例

现公布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第一批典型案例

现公布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8日,渭南市华州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在华州区地方路家属院内存在非法销售、充装“黑煤气”窝点。经华州区公安局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该处确为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一是没收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倒气工具、电子秤等工具;二是对当事人温平安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3年9月4日,接群众举报,临渭区执法人员对渭南市临渭区秦源天然气储配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8月28日存在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的气瓶,共充装非本单位液化石油气瓶9只。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规定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处理结果:一是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于2023年9月5日前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处该企业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10月10日,蒲城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罕井镇辖区内存在一处非法销售、充装“黑煤气”窝点。经现场查验,该窝点在一处农户家中,共计堆放15公斤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26瓶,倒气枪一把,电子秤一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一是没收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倒气工具、电子秤等工具;二是县公安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进行拘留(当事人逃离)。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0日,白水县工作专班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雅苑上上签串串店、赵九记呱呱火锅、白水县刘记重庆老妈砂锅串串店、秦知渝坨坨牛腩面店、甘十九妹、华龙美食城等6家餐饮经营场所存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连接软管不符合规范、使用可调节调压阀等问题。

法律依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2021)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GB*****-2018)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一是下发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扣押违规灶具。二是对餐饮经营场所负责人进行了燃气安全警示教育。

案例五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7日,澄城县工作专班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古徵街五路十字路口东北角一家老火锅店存在燃气管道串联并将软管固定埋于地面。

法律依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加强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燃气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燃气责任制、燃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不得将气瓶放置在室内人员用餐场所,避免重大燃气事故。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拆除了燃气软管,对液化气瓶进行了扣押,责令限期整改。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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