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征求意见

关于《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征求意见

内容:现将《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真诚希望社会各界踊跃建言献策,我们将在编制过程中积极予以吸纳。请在公示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宝清县经济合作促进局。一、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月1日18日二、联系方式电子邮件:bqxzsj@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电?话:0469-*******??宝清县经济合作促进局2023年12月19日???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宝清县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壮大经济发展动能,构建完善的产业发展奖励体系,引进优质产业项目,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宝清县情况,特制定《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本政策)。第二章?产业奖励方向与奖励条件第二条?奖励方向以符合省“四大新经济”、市“六大主导产业”为主要产业导向,围绕宝清县“四梁八柱”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引入煤电化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物流产业、对外贸易产业等对宝清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项目。第三条?奖励条件申报奖励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否则将取消奖励资格,并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一)投资方企业作为申报单位在宝清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遵守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其统计和财务人员积极配合行业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应报表。(二)申报单位的项目落地前须与宝清县人民政府或项目所在园区、各行管局签订投资协议;并按合约规定投资建设、依法纳税。(三)申报单位须承诺申报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宝清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购买土地用于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的申报单位须承诺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10年内不迁离宝清县。第三章?奖励措施第四条?用地优惠1.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2.工业用地可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周期,实行弹性年限出让,也可先租赁后出让。第五条?新投资项目奖(一)新建项目奖励企业新取得工业用地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强度在3500元/平方米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可按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下浮)且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总投资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二)盘活资产奖励对收购盘活宝清县闲置企业资产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且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购置设备奖励租用厂房(使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优惠政策一事一议)或企业现有厂房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新购置设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在购置完成后,按照设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六条?经济发展贡献奖达到上述标准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每年按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奖励;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千万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100%奖励。奖励年限可通过协议、纪要或备忘录确定,总奖励期限原则不超过8年。第七条?总部经济奖对在宝清县设立(含迁入)全国总部的,在宝清县行政区域以外的经营收益年度对宝清县地方经济贡献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依次参照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的70%、80%、90%给予奖励。第八条?再投资项目奖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新办企业)为扩大规模、追加投资,实际利用省外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利用省外资金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第九条?外资项目奖对在我县设立的利用境外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可在享受本办法第五条新建项目奖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的2%给予县级奖励。县级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重大项目奖资源开采初加工矿产业项目,风能、水能、光能开发利用和生物质发电工业项目,单一农业种植、养殖、库房仓储、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原则不在本政策奖励范围,但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高或带动就业强的,或具有特别重大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可进行“一事一议”方式审定,再给予项目相应的优惠政策奖励。第十一条?招商引荐奖(一)项目进行工商注册之前,第一个将有效投资项目信息、有明确投资意向客商介绍至宝清县,协助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洽谈、考察和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中介作用的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在填写完毕宝清县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附件1),并经宝清县优惠政策实施申报工作小组认定的,即可认定其为该项目的引荐方,引荐方所引荐项目获得本政策“新建项目奖”“经济贡献奖”“重大项目奖”认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项目投产纳税后,给予奖励金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纳税后,给予奖励金100万元。(二)大力发挥中介招商作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与优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招商合作,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拓招商网络,获取项目资源。成功引进项目的参照上述引荐方奖励执行第十二条?柔性引才奖符合本政策奖励标准的企业,企业内3名优秀管理、技术人才可以享受宝清县柔性引进人才同等待遇,执行《宝清县柔性引才暨优秀乡土人才选拔实施办法(试行)》(宝发〔2022〕32号)中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四章?申报及奖励程序第十三条?组织保障成立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县经合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经开区等招商引资全要素保障部门。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宝清县经济合作交流中心。第十四条?申报程序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评审”方式,每年第三季度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第四季度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一)初申1.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在宝清县各主流媒体进行发布。2.申报单位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附件。由项目各行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3.新投资项目奖、经济贡献奖、总部经济奖、再投资项目奖、外资项目奖、重大项目奖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宝清县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②营业执照;③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④专项审计报告;⑤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⑥土地、厂房、办公用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书和完税发票;⑦购置或租赁场地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规证明;⑧设备购置合同及设备购置发票。4.项目引荐奖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宝清县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附件1);②宝清县项目引荐奖申请表(附件3);③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④引荐项目的验资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⑤其他有效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认定函、跟进期间的照片、邮件往来记录和名片等。(二)评审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数据应符合报表制度填报依据和程序,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最终审核通过数据为基础进行审核,实际利用省外资金以省利用内资平台最终审核通过数据为基础进行审核;实际利用境外资金以省商务部门反馈数据为基础进行再审核。各类政府资金投资或补贴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奖励范围。对地方经济贡献,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企业在宝清县的企业年度经营所得和增值形成的地方财力的额度。经书面评审后,根据需要对项目开展现场考察,形成本政策推荐支持名单。(三)审议推荐支持名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后,形成拟支持名单。(四)公示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将拟支持名单在宝清县各大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项目分管成员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将处理意见报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审议。(五)公布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支持名单在宝清县各大主流媒体公布。第十五条?资金配套宝清县拟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宝清县产业发展方向及本政策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宝清县优惠政策奖励金公示公布结果,统筹安排预算与管理,对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无偿的方式对企业人才引进、科技研发、产业升级、城市基础配套等给予专项奖励。第十六条?奖励拨付(一)新投资项目奖、再投资项目奖、外资项目奖在项目实施期内分两期依次拨付:第一期:项目竣工后,经支持名单对外公布,拨付奖励资金总金额的50%。第二期: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营满一年,拨付奖励资金总金额的50%。(二)重大项目奖根据宝清县招商引资全要素保障工作小组“一事一议”审批结果按要求拨付。(三)经济贡献奖、总部经济奖、项目引荐奖在支持名单公布后一次性拨付。(四)支持名单公布后,资金拨付至各行管部门,由各行部门根据资金拨付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申报,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终止企业的申报行为,并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同时,将追究申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情况将向社会公开,企业主体在五年内不得申领宝清县任何奖励。第十八条?项目申报、评审、审议、资金拨付等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本政策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若审批及资金拨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应充分发挥统筹管理职能,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招商引资服务为宗旨,主动为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提供包括行政审批、资金支持、项目落地保障等方面的协调服务支持。第二十条?若项目同时符合上级其他同类型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若项目同时符合宝清县内其他同类型奖励政策的,可按政策标准对差额进行补足。本政策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以上政策如与政府和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的为准。第二十一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可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8)》废止。第二十二条?本政策由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宝清县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2.宝清县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3.宝清县项目引荐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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