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联招标中心关于体育器材采购的质疑答复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关于体育器材采购的质疑答复


我招标中心于2007年10月30日收到柳州飞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关于体育器材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ZG07-063)的质疑书一份,我公司已于2007年10月30日调取相关的招标文件及资料并审查完毕,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柳州飞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崇生 联系电话:****-******* ****-*******
详细地址: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888号
被质疑人: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柳州分部)
详细地址:柳州市白沙路4号鑫盾综合楼二楼
二、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体育器材采购 采购编号:LZG07-063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质疑答复书

柳州飞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我招标中心于2007年10月30日收到你公司关于体育器材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ZG07-063)的质疑书一份,我中心已于2007年10月30日调取相关的招标文件及资料并审查完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公司质疑书认为“不递交货物样品的行为属于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而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并无必须提供货物样品,否则投标无效的要求,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三节“投标文件的编制”第13条“货物合格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注明“必须提供”的文件均必须提供,否则其投标无效)”明确规定,产品样本不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不提供不造成其投标无效,货物样品在此次招标活动中不作为资格性及符合性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18号令)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的要求,货物样品只作为对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的一项综合评分因素,同时按照该要求,货物样品作为一项评分因素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中已事先明确规定。
(二)、你公司质疑书对货物技术性能的评分认为“某投标人的产品品质比参加本次投标的四家供应商都差,该投标人在其它项目上中标且已交付使用不到一年时间的产品,篮球架已经脱落生锈,室外乒乓球桌已经报废,学校的老师反映很大,学生意见也很大,有实物为证。因此这一项他的得分也应比我们三家低”。以上陈述事实不清,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主观性太强,并且所述事项与此次招标活动无关连性,内容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质疑书对商务评分的认为“商务分分为售后服务方案分、品牌分、企业产品信誉分和企业业绩分。某投标人的企业产品信誉和企业业绩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售后服务肯定也不如我们,因为他远在山西,对已使用的产品没有质量追踪调查,而我们是一家当地的体育器材公司,售后服务中的故障处理响应时效比某投标人及时、便利”以上表述同样主观性太强,无客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也并无在地域上对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及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审后认为,该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
(四)、我中心此次招标文件的编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完全符合规定。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招标文件的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18号令)第五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桂财采【2007】65号文)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程序,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报价、货物技术性能、商务等各项评分因素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定标是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以上内容为我招标中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的要求对你公司质疑的答复。你公司如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的要求书面向柳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2007年10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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