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南谯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南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字〔2009〕392号)和《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2010〕1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谯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 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之间调拨;
2. 资产在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之间的调拨;
3. 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 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 因特殊事由经市级或区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调拨;
6. 捐赠。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区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因雪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的情形。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在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
(二)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的核销;
(四)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经区财政局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审批。
(五)区财政局认为应报区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下同)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一)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核销审批。
(三)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应由区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南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转报区政府审批。
(四)评估。根据区财政局或转报区政府审批的批复,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报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1. 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2. 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3. 合并、分立、清算的;
4. 将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5.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6.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交区财政专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调整账务,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批准权限以下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需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加盖党组(委)章的党组(委)会研究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南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正式行文的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固定资产产权证明以及相关公示材料及公示相片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 主管部门关于无偿划转资产的有关决定;
2. 无偿转让协议;
3. 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 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需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 主管部门关于出售、置换资产的有关决定;
2. 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3. 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4. 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5. 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 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 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 资产报损、报废的鉴定报告。属于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属于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 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 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 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
2. 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 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 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在区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处置, 处置价格不得低于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处置收入应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区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区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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