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起草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21日,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1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送至qzxwtj0898@163.com,联系电话:********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传承弘扬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认定的、长期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定居或工作、且承担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和一定区域内掌握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居民群众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五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和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实践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定期开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一般每三年认定一批,认定申报范围如下:

(一)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优先推荐;

(二) 现有保护项目暂无或空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重点推荐;

(三) 原则上每个保护项目认定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已是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不再重新申请(推荐);

(四) 已有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项目,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从严掌握。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的,暂不推荐:

(一) 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二) 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三) 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建议稳慎推荐;

确需推荐的,应在相关项目的保护传承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具有代表性、得到广泛认可的传承人,可提出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造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九条须具有中国国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志愿面向社会传承,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户籍在本县,或长期居住或工作在琼中县的居民;

(三)从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琼中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四) 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10年(含)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五) 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获得广泛认可;

(六) 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及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经营管理,不直接从事传承实践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应当向县级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人意愿及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民族、年龄、从业时间和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同意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

(六) 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佐证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为县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推荐该项目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人选,申请(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可由申请人向辖区乡镇综合文化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申请人所在地乡镇综合文化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后,由乡镇综合文化站提出审核意见,向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申请(推荐);或在征询申请人个人同意后,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至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第十二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对收到申报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应当组织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县文化馆)成立专家小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实地走访、初审,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组织由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推荐)材料进行进一步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和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将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公示反馈情况进行调查和复议。经过调查、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告知异议人并给予确认;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取消申请(推荐)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县政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向社会公告,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颁发传承人证书。

第十七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自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持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的权利;

(三)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的权利;

(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活动相应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自主收徒或集中培训等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续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及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三)配合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等工作;能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展示、研讨交流等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定期向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长驻地变化等重大事项报告;

(六)接受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对已认定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应予以扶特,扶持方式主要有:

(一) 对其所从事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传承活动或项目,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经费上给予扶持,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对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活动场所,逐步建立传习制度,修善传习基地的设备设施;

(三)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参加学习、培训、培养后续人才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对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资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贴;

(四)有组织、有计划的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并给予政策资金扶持,促进交流与合作;

(五)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宣传,以扩大其影响力,提高社会地位;

(六)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共他措施。

第二十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每年根据年度县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一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每年根据年度县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习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评估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及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要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评制度,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每年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绩效和传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总结。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奖励或补助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及县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法人资格,或长期不在所在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流布地居住、工作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

(四)连续两次年度评估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七)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对因第(六)(七)原因取消县级传承人资格的,经本人申请或经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或项目保护单位核实,报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核准,可终止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该项目可重新认定他人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六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所在地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及时报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及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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