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九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九
德保县鑫旭饼业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SP******** | 样品名称 | 叉烧月饼 |
生产日期 | 2023年8月30日 | 型号规格 | 净含量:112克/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德保县鑫旭饼业食品厂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富兴副食品批零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叉烧月饼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和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70.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10月1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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