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沁伊项目地材采购招标公告
中交三公局沁伊项目地材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2023-6-沁伊-8-地材-1 | 项目名称: 六公司沁伊项目地材采购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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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公告标题:中交三公局沁伊项目地材采购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沁伊高速QYTJ-5标项目经理部物资采购 物资采购招标公告 (地材) 招标编号:2023-6-沁伊-8-地材(沁伊项目)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沁伊高速QYTJ-5标项目已由 河南省政府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河南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沁伊高速QYTJ-5标项目经理部,招标组织单位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地材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并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 2.项目概况、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 工程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沁伊高速QYTJ-5标项目经理部。 2.1.2 建设地点:起点位伊川县江左镇塔沟村,接三峰寺隧道出口,向西南跨越伊湾水库,然后在江左镇与盐洛高速交叉,设江左枢纽,继续向南与G343国道交叉设江左互通,于茹店村附近进入汝阳县境,与S241省道交叉设置茹店互通,终点在伊川县白沙镇与汝阳县交界处,接在建连霍、二广高速公路联络线和新伊高速,设白沙枢纽,到达项目终点汝阳县內埠镇杜庄村。 2.1.3 建设规模:全长23.86Km,主要施工内容为:路基路面、交安、机电、绿化及房建工程。路基长度19.327Km;全线设置主线桥梁4486.74m/16座(不含互通匝道),其中白降河特大桥2187.5m/1座,大桥1814m/8座,中小桥213.2m/3座,分离立交272.04m/4座;设置涵洞和通道69道(涵式通道17道、保护涵3道、排水涵洞43道、线外涵3道、波纹管涵3道),天桥16座,全线设置枢纽/互通立交4座(其中枢纽互通2座,服务型互通2座),互通及枢纽内总桥长3964.09m,路基长度18.55Km。 2.2招标内容:地材(详细规格型号、交货地等见附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2.3特别说明:本项目物资采购业主有准入要求,因投标单位原因对考察准入进展造成影响,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各投标单位应无条件接受业主的考察,如不能达到业主的入围要求,招标组织单位有权解除投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投标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仅允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贸易企业参与; 3.2符合《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细则》中公司供应商的准入标准; 3.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4具有履行申请物资供应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约记录; 3.5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垫资能力; 3.6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近1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内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供货发票或结算单等)。 3.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2020年-2022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在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近一年(开标截止日期前一年)未出现过因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记录;投标人未处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罚期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一年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不存在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近两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8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需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11各投标单位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平台所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围标串标,直接作废标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止投标;涉嫌围标造成招标组织单位严重经济损失的,招标组织单位将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3.12投标人因质量原因被地方相关部门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产品不得参与申报。 3.13料场厂家入围要求:投标人所供物资的生产厂家必须为业主方入围厂家,本次招标所招标物资的入围生产厂家清单如下,若投标人所供物资生产厂家未在业主方入围,招标组织单位有权解除投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投标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⑴机制砂入围生产厂家为:
⑵碎石入围生产厂家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2月20日10时0分至2023年12月27日10时0分,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平台(http://empm.ccccltd.cn)点击参与并下载招标文件。 4.2投标人下载前应首先将标书款汇至招标组织单位指定帐户并经招标组织单位确认购买后,方能下载招标文件。 4.3招标文件购买:每包件收取500元的标书款。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于2023年12月27日10时0分前,将标书款足额汇入招标组织单位指定账户(银行账户详见招标组织单位信息)。招标组织单位出具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售后不退。 4.4不邮购招标文件。 4.5 在汇款单据上注明“2023-6-沁伊-8-地材(沁伊项目)”“包件号”标书款。(投标人应先点击“参与”,成功参与后,再进行汇款购买标书,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联系人指定邮箱*********@qq.com并与招标联系人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获取标书下载权限,标书款汇至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备注沁伊5标地材标书款。(有参与意向的单位,请尽量提前于售标截止时间将标书费汇款凭证发至指定邮箱并联系售标联系人进行确认。)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沁伊高速QYTJ-5标项目经理部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王城路支行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5.1本次招标采用线上开标的方式,投标人通过远程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mpm.ccccltd.cn/PMS/)上传投标文件,请上传(1)PDF版投标文件(请将投标文件扫描后插入word文档,再转换成为PDF)详细可以参照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中供应商注意事项。(2)投标报价页(请签字盖章扫描上传)。 递交的时间为: 2024年1月9日 10时前。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功时间。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组织单位不予受理。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年1月9日 10时止, 2024年 1月 9 日 10 时开标。 5.2评标以供应链信息系统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为依据,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组织单位不予受理。 5.2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包件号:*****元(人民币) 5.4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于2023年1月9 日10 时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组织单位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沁伊高速QYTJ-5标项目经理部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王城路支行 5.5在汇款单据上务必注明“中交三公局沁伊5标地材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组织单位指定邮箱并与招标联系人进行确认)。 5.6投标保证金经办人在填写汇款人银行账号信息时一定要写到所在银行的分行或者支行,以便后续退款顺畅。 6.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PMS/)进行。 7.监督机构 监督单位: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监审部 8.招标人信息 招标组织单位: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沁伊高速QYTJ-5标项目经理部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上东广场写字楼14楼 项目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供应商注册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137*****802 联 系 人: (仅发售标书)位先生 联系电话:187*****123 标书汇款凭证发送邮箱:*********@qq.com 项目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沁伊高速QYTJ-5标项目经理部 项目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大安工业园区 联 系 人:杨双喜(项目) 联系电话:187*****280 投标保证金凭证发送邮箱:*********@qq.com
结算支付方式 1.此次招标单价为综合落地单价,合同期内单价不予调整。 2.结算手续: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每月15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 16 日至本月 15 日,结算经甲方单位审批后生效。 3.物资结算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 60 %;剩余 37 %在上次支付后 90 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付清,留存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12个月。同时,甲方有权视项目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支付情况统筹办理支付。 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 √ )网银转账支付; ( √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 √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 )12个月 4.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3 %作为保修(质)金,按 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保修(质)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6.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发票申请记录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如甲方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7.合同采购物资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乙方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若国家调整相关税率,则根据国家相应政策通过“不含税价款不变,调整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来调整含税单价或含税合同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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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沁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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