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宜昌市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招标公告
关于征求《宜昌市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招标公告
各有关单位(或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东风渠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保障宜昌城区及沿线城镇供水安全,市水利和湖泊局组织起草了《宜昌市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办法》主要内容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办法》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截止前与我局联系反馈。
联系地址:宜昌市东山大道141号(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qq.com
联系电话:0717-*******
附件:《宜昌市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2月1日
宜昌市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风渠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保障宜昌城区及沿线城镇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风渠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风渠供水工程,是指为城镇供水服务的引水、蓄水、配水等工程及配套设备设施。
工程范围主要包括:东风渠东宜管线,总干渠、一干渠、二干渠,泉河干渠,官庄、白河、泉河、善溪冲四座水库。
工程内容主要包括:
(一)水库、渠道、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
(四)工程专用的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监控及保护设施。
(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及其他东风渠供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为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不听劝阻的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条东风渠供水工程沿线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供水工程、水质安全的管理和保护,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工程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本辖区内东风渠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风渠供水工程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东宜管线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东风渠供水工程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工程设施、危及工程安全及供水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工程沿线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信箱、公布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反映有关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下列区域属于东风渠供水工程的管理范围:
(一)涵闸、泵站、水电站及其变电站工程用地。
(二)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以及水库的大坝坝脚线以外,大型水库200米、中型水库150米、小型水库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溢洪道及其两侧轮廓线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以内区域。
(四)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五)渡槽支墩基础外边线两侧各5米以内的区域。
(六)工程管理机构生产、工作的区域。
(七)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管理范围。
第八条下列区域属于东风渠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东风渠供水工程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300米范围内;
(二)东风渠供水工程管道边缘两侧1.5米范围、原水输水管边缘两侧5米范围内;
(三)大、中、小型涵闸、泵站、水电站,自建筑物末端起,上下游分别为500米、200米、100米,左右端分别为200米、100米、50米以内的区域;
(四)水库校核洪水水位线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区域;
(五)渠堤或渠道开口面禁脚以外,干渠为20米、支渠为10米以内的区域;
(六)大、中、小型渡槽,自支墩基础外边线向外,两侧分别为30米、20米、10米以内的区域。
(七)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第九条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条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警示标志。
工程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东风渠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在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埋坟、弃土弃渣、开挖沟渠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或耕种植物;
(六)在工程设施覆盖面上行驶履带式车辆、超重车辆以及堆放建筑材料、弃土弃渣或者危险物品;
(七)丢弃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动物尸体等污染水质;
(八)其他危及或损害取水设施、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畜禽养殖、改变地形地貌、爆破、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活动,应当采取相应保护、防护措施,不得危害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不得污染水质。
第十三条在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在开工令签发前应书面征得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方案备案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布置图;
(三)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专项防护措施。
对未按要求施工的单位,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提请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在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可能影响供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相应保护措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在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建设单位申请审查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方案报批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涉及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施工布置图;
(三)工程建设对东风渠供水工程的安全影响分析报告及恢复方案。
第十五条跨越、穿越东风渠供水工程的公路、铁路等道路工程设施,其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保障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车辆限高、限宽、限速和限载标志。
机动车辆应当遵守限高、限宽、限速、限载规定,不得冲击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和管护制度。在巡查、管护过程中发现工程设施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对东风渠供水工程进行维修或者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或者抢修工作。
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十八条东风渠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与水质污染应急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事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渠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危害东风渠供水工程安全及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改正措施;造成单位、个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东风渠灌区其他供水工程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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