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鹰潭湘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区鹰南大道龙岗光电科技园(红井电子)13号厂房

联系人:危珍菊

联系电话:133*****324

一、违法事实

鹰潭湘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09时30分参加“盘州市柏果镇卫生院消化内窥镜系统采购”(项目编号:P520*****23000BNU;招标编号:GZZZ-2023A1143)的投标,经专家评审当事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众智恒诚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12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六盘水市)发布中标(成交)公告。2023年12月13日盘州市柏果镇卫生院(以下简称采购人)收到当事人通过邮箱发送的自愿放弃中标说明。而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为:1.时间压力;无法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2.合同条款和条件;在评估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条件时,发现某些方面与其业务模式和目标不完全匹配为由自愿放弃第一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理由属于不正当理由。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 *******.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60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6000.00 元缴入盘州市国库(收款单位:盘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盘州市支库);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州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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