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林业局“办公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第一标段二次
华坪县林业局“办公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第一标段二次
(项目编号:ZCJZ-2016-010号)
1、竞争性谈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的有关规定,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华坪县林业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华坪县林业局“办公设备”项目进行采购,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6日对华坪县林业局“办公设备”项目(项目编号:ZCJZ-2016-010号)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华坪县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后,对该采购项目第一标段作出实质响应的报名企业不足三家,未达到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定条件。现对该项目第一标段进行(二次)采购,欢迎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竞争性谈判。
2、项目概况
2.1项目编号:ZCJZ-2016-010号;
2.2项目名称:华坪县林业局“办公设备”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2.3项目内容:办公设备;
2.4交货地点:华坪县林业局;
2.5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
2.6采购需求一览表:
第一标段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区县入侵防御系统 | 1 | 套 |
2 | 路由器 | 1 | 套 |
其他需要阐述情况: 项目最终总报价包含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现场安装调试、辅助材料的各种费用、委托培训费和售后服务、税金及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由报价人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费用后进行报价;最终总报价作为报价人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最终总报价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3、参加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关于供应商资格的规定;
3.2能够独立完成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制造商、经销商,以下简称“报价人”);
3.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4具有良好的供货能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5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报价活动;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报价;
3.8违反禁止关联企业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投标、报价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参加报价。
3.9报价人可同时对本项目两个标段进行报价,也可单独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报价。
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4日,上午8:30-11:30时,下午15:00-17:3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4.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股);
4.3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报价人应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4.3.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范围要求清晰反映本次采购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类别);
4.3.2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原件;
4.3.3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报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无需提供);
4.3.4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本项个体工商户未设立基本账户的无需提供,仅需提供加盖公章内容清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银行卡复印件);
4.3.5报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鲜章);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报名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
4.3.6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授权书原件,需经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同时注明本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4.3.7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供查验。
4.4资格证明材料提交:报价人在按4.3项要求提交原件查验时,必须提供加盖公章(鲜章)内容清晰的复印件资料一套。报价人同时对两个标段进行报价的,必须分别提交一套资格证明材料。报价人对上述资料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及时致电咨询,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查验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报名登记。
4.5印章规范:报价人所加盖在资格证明材料、报价文件上的公章(鲜章),必须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一律不予受理和认可)。
4.6资格证明材料的延续:对已在第一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6日)按要求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合法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报价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可延续至二次报名登记使用,但必须在二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4日)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ZCJZ-2016-010号(二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及领取采购文件。未在二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二次报名登记表、领取二次采购文件的报价人,视为自动放弃ZCJZ-2016-010号(二次)采购项目的报价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为节约报价人的成本费用,报价人填写ZCJZ-2016-010号(二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领取采购文件确认可以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形式,详询****-*******,刘辉成。
4.7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人如对本公告要求提交的资料及采购一览表中技术参数、数量等有异议,应及时来电、来函咨询,联系电话:****-*******,刘辉成。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递交
5.1时间:2016年3月30日下午15:00—15:30时(北京时间);
5.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评标室;
5.3递交符合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报价文件;
5.42016年3月30日下午15:30时(北京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6、竞争性谈判时间及地点
6.1时间:2016年3月30日下午15:30时(北京时间);
6.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评标室;
6.3报价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按时参加报价会议(迟到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报价权利)。
7、付款方式
7.1本项目预算价为人民币122,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元整),第一标段预算价为人民币65,0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第二标段预算价为人民币57,200.00元(大写:伍万柒仟贰佰元整),采购人不接受超过本项目预算价的报价。
7.2供货方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经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后,5个日历天内支付总价款90%(自供货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采购人承诺在5个日历天内组织验收)。质保期(一年)满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成交供应商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发票给采购人。
8、保证金的交存及退还
8.1ZCJZ-2016-010号项目第一标段保证金为13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元整),请报价人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交存程序及时交存保证金。在2016年3月28日16:00前(北京时间)保证金必须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确认保证金的收到时间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实际收到保证金时间为准。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存保证金的报价人将被取消本项目的报价资格;
8.2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分别交存(保证金交存联系电话:****-*******)。报价人未经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受理报名登记而预先交存项目保证金的,所交存项目保证金将不予认可;
8.3为确保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及相关票据的核对,请报价人在交存保证金时以转账方式交存并注明项目名称、编号,不得以现金进账方式交存;
8.4为节约报价人的成本费用,请各报价人在报价时携带退还保证金的相关资料参加报价,并于报价当天将退保证金所需全部资料递交到财务室。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项目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后,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在10个工作日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成交供应商凭交易合同及相关资料退还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退还,不计利息;采购失败项目,10个工作日退还报价人的保证金;
8.5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报价保证金时出具给报价人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请报价人妥善保存,在退还保证金时必须提供原件查验。如有遗失或损毁导致保证金无法退还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8.6对已参加报名,并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按规定交存了项目保证金,却未按时递交报价文件参加报价会议,也未在报价前一天提交放弃报价的书面说明的报价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给予报价人(企业及法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累计超过三次的,将限制或禁止该报价人(企业及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
8.7请报价人在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时严格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递交资料,不得缺项。如因资料缺项未能及时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9、政府采购合同
成交供应商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处理。
10、货物质量及验收
10.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技术规格应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参数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报价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报价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10.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报价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为原厂原配,正版操作软件,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合格产品,不得为组装、拼装产品。若报价人提供的货物为伪劣产品或未达到国家(质监部门)标准的质量认证要求,采购人与报价人签订的合同自动终止失效,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或退货,并取消报价人的供货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报价人全部承担;
10.3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所提供货物的品牌、规格、技术参数、要求、服务承诺等,必须与报价人向采购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针对本项目的报价文件正、副本中的内容完全保持一致;
10.4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报价文件正、副本,将作为采购人对报价人所提供的货物验收的唯一标准,采购人将依据报价人所提供的报价文件正、副本的内容对报价人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若报价人提供的货物与报价文件内容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报价人全部承担;
10.5报价人所提供货物的技术参数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技术参数如有偏离,请报价人在报价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中如实填报,且必须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参数与报价文件内容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报价人全部承担;
10.6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如有以次充好或在报价活动中有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由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无效。”规定严肃处理;
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二项第四款“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谈判活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报价人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对已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报价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视为同意该条款规定。若报价人提供的报价文件中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为进口产品,已开封的报价文件将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采购人:华坪县林业局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华坪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狮山路319号)
邮政编码:674800
项目组织及获取谈判文件联系人:刘辉成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
开户名称: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3月18日
标签: 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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