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扬江仙案字〔2023〕021号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扬江仙案字〔2023〕021号
当事人:江都区仙女镇米香缘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2**********YF44
住所(住址):江都区仙女镇工农东路39-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12**********8362
联系电话:182****8192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都区仙女镇工农东路39-10号
2023年11月23日,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政府收到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市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都区仙女镇工农东路39-10号的江都区仙女镇米香缘小吃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共有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该1名员工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根据《江都区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扬江政发〔2020〕96号),上述违法行为执法权限已赋予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店内共有1名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员工原健康证明于检查当日已过期失效,未重新办理。截至检查时,该员工尚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事实;
3、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的身份;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安排1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的调查过程。
2023年12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扬江仙案告字〔2023〕02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安排1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江都区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扬江政发〔2020〕96号),上述违法行为执法权限已赋予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标签: 行政处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