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湖南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湖南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2023)湘0412破1号
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湖南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衡阳市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等规定,我院决定于2023年12月25日16时00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运用系统摇号软件,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就该案公开选任管理人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院查明:富临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股东许道书持股75%,认缴出资额 1875万元人民币;股东唐翔宇持股25%,认缴出资额625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为建材生产、加工、销售;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另查明:南岳区法院作出(2023)湘041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在鸿源公司与富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富临公司应向鸿源公司支付货款******.98元及利息,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1238.23元。因富临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鸿源公司向南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岳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富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湘0412执37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已被列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三级及以上管理人的机构;
2.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内(单次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需提供能够直接体现被保险人和赔偿限额的证明材料,不得仅以律师协会或破产协会对外签订的协议作为依据);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委派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应熟悉公司破产清算业务,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无不良反映;
5.申报机构须在3个月内办结本案。
三、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申报机构于2023年12月25日15:30时前,点击本公告界面上“我要报名”指引的路径进行报名申请;
2.申报机构须确保符合资质,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该案管理人,本院将其列入管理人黑名单。本院对该案件随机摇号确定一家机构作为案件管理人,并从剩余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中随机摇号确定一家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如自愿申报且符合公告条件的入册管理人不足三家时,本院将从我院管理人名册轮候名单中按顺序补足三家符合条件的候选管理人,再行随机摇号确定管理人。
特此公告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联系及监督方式:
联系人:司法技术管理处 电话*******
监督人:纪 检 监 察 处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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