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3·28”伊春鹿鸣矿业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水生生态跟踪监测》租车服务直接采购公告

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3·28”伊春鹿鸣矿业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水生生态跟踪监测》租车服务直接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LJGCYC231*****202********
项目名称: 《“3·28”伊春鹿鸣矿业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水生生态跟踪监测》租车服务
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
预算金额(元): *****.0000
需求详情:
一、乙方所提供的车辆须保证车况良好,手续齐全(行驶证、运营证、车辆保险、车辆年检审验等),并保证提供车辆都投保三者等商业险。
二、甲方应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并验收。凡因承甲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三、甲方租用的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乙方的车体(件)。否则乙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甲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甲方负责车辆行驶安全及相关责任,包括乘车安全。如有任何意外或事故发生,造成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辆事故等,甲方负完全责任,乙方可提供必要协助。
五、车辆发生事故,不启用保险的情况下,车辆的维修费用、车辆停运费用、车辆的贬值损失费等一切由于此次事故造成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启用保险的情况下,修理费由甲方预先垫付,待车辆修复保险理赔结束后再返还给甲方,造成车辆在停驶及修理期间的停运费由甲方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贬值损失费、次年保险上浮费等费用。
六、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甲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剩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处理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赔偿的费用等)。赔偿时,乙方将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运营情况及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因乙方的司机服务质量及车辆安全状况未达到甲方要求并经过核实,甲方有权提出调整司机或更换车辆,乙方应于甲方要求时限内予以调换。
八、甲方需要乙方带驾司机服务的,驾驶员行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任何情况下,驾驶员不能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车辆行驶途中驾驶员禁止接听或拨打电话,确有需要接听或拨打电话的,应停在安全区域。带驾服务期间由于乙方驾驶员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服务周期: 720天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说明,加盖公章);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 王宏宇
联系电话: 13******178
联系座机: 0451-********
四、参与项目

标签: 租车服务 尾矿库 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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