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粤0111执恢916号案的评估事项
关于2023粤0111执恢916号案的评估事项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1委字第*****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卫东执行一案[案号:(2023)粤0111执恢91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一方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钱卫东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广州市金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DD272、粤ACU918、粤ADD285、粤ABE333、粤ACR391、粤ACW203江淮牌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进行评估。2023年12月5日,该司已出具评估报告,现将报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序号 | 评估标的物 | 财产所有人 | 评估价值(元) |
1 | 车牌号码为粤ADD272江淮牌重型平板自卸货车一辆 | 钱卫东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广州市金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 |
2 | 车牌号码为粤ACU918江淮牌重型平板自卸货车一辆 | ||
3 | 车牌号码为粤ADD285江淮牌重型平板自卸货车一辆 | ||
4 | 车牌号码为粤ABE333江淮牌重型平板自卸货车一辆 | ||
5 | 车牌号码为粤ACR391江淮牌重型平板自卸货车一辆 | ||
6 | 车牌号码为粤ACW203江淮牌重型平板自卸货车一辆 |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对标的物进行拍卖。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杨勇强
联系电话:********
标签: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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