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询价公告

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询价公告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序号项 目评 分 内 容满分值评分值
商务部分(80分)1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经评审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所有询价响应人的报价最低价为基准评审价。基准评审价为满分,每高于基准评审价 1%时扣 1.5分,百分比不为整数时按插入法比例扣分。800~80
技术部分(20分)2工作实施方案一般,项目的难点重点分析片面、措施保障性一般。几乎与本项目实际不符的,得 1-2.5 分,比较不适实际需要的,得 2.6-5 分。工作实施方案周密可靠,项目难点重点分析到位,可执行性强、措施保障性高。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得 5.1-7.5 分。特别针对本项目实际制定的,得 7.6-10分。101~10
3人员及资源配置。配置一般的,得 1-2 分。配置较好的,得3-4 分。配置很充分的,得 5 分。51~5
4工作业绩(满足询价响应人的报名资格业绩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加 1分,最高为 5分)51~5
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不含税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含税全费用合价(元)税金(元)含税合价(元)备注
%
123=1×24=3×税率5=3+4
1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1编号1为总的报价,需报不含税单价、不含税全费用单价,税金及税率、含税总价,编号1.1、1.2、1.3、1.4为编号1的分项报价,只需要报含税总价
1.1设计费1///
1.2建筑安装工程费1///
1.3装修恢复费用1///
1.4其他费用1///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 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 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单位性质:
企业资质等级及编号单位人员职称构成情况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其他
经营范围
备注
序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项目规模合同履约起止时间业主名称验收情况业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工种投入劳动力情况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书编号或注册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姓名年龄学 历
职称职务文化程度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取得执业证书时间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方及联系电话
部分品牌及工艺要求
名称品牌安装工艺
消防稳压泵南方、凯泉、白云减振弹簧的型号必须一致,安装前要将调节螺栓调整到最短,安装后调整弹簧的高度,保证水泵的水平度满足规范的要求安装,合理的管道支吊架,确保水泵进出口的管道阀门的重量不会压在水泵的进出口上
增压泵南方、凯泉、白云
阀门埃美柯、工牌、大高报警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应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高度应为距地面 1.2 米,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报警阀处排水措施应于报警阀试验管连接到位,并应防止泄水时水花四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海湾、尼特、泰和安
电线电缆鑫电、黄石双峰、四川明星电缆
自动喷水系统川消、金盾、南消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消火栓川消、金盾、南消
热镀锌钢管华岐、友发、利达
备注:以上品牌为部分设施、设备、产品选用品牌,产品进场应具备合格证明,得到甲方认可后采购进场安装,参数、工艺以设计参数及为准,最终应满足消防等主管部门验收要求。
第二章 报价须知
一、项目概况
我司已建温泉博物馆于2021年投入使用,原消防设计等级为普通消防,现需对博
物馆消防系统重新按酒店消防(特殊消防)要求进行改造,以达到酒店经营要求。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受询价人的委托,开展“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
目(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标段”相关事宜工作。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项目地址
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草科乡。
(二)项目背景
温泉博物馆原为普通消防标准,按相关部门和规范要求,不能满足酒店运营特殊
消防规范要求。
(三)设计施工工作要求和内容:具体详第七章 技术要求
三、工作期限
详询价公告
四、对询价响应人的报名资格要求
详询价公告。
五、询价文件的发送及澄清
要求澄清询价文件的公司对询价文件理解不清或有疑问,可于询价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5 天前书面要求询价人进行解释或澄清,询价人认为有必要解释的问题将在
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 天前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分送所有已得到询价文件的询
价响应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询价文件的修改
(一)询价人在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 天前,可以对询价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以是询价人主动提出的,也可以是为解答询价响应人澄清的问题做出的。
(二)修改条款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询价文件的询价响应人,并对其有约束
力,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询价响应人收到修改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询
价人,确认已经收到。
(三)为了给询价响应人合理、充足的时间,询价人可以按规定酌情延长递交询价
3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书面通知询价响应人。
七、现场踏勘:
询价人不组织现场查勘,询价响应人自行现场查勘。
八、询价响应人的认可
询价响应人应充分理解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询价响应文件一经提交询价人,即
表明询价响应人已经仔细阅读、调查和了解与项目有关的一切情况,并已理解询价文
件的全部内容。询价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九、询价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一)询价响应人应按询价文件(包括补充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制询价响应
文件。询价响应文件一式俩份、电子文档(U 盘)1 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
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副本、U 盘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
准。
(二)询价响应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
要明确,并按询价响应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其他专用章无效)和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三)询价响应文件应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均应由法
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十、询价响应文件的提交
(一)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询价响应文件应装袋密封,不密封的询价响应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写明:
1.询价人的名称: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询价项目的名称: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
段(询价编号:TWHLY/GC/2023004)。
3.询价响应人的名称和地址。
4.封袋封口处应加盖询价响应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5.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询价响应文件将被询价人拒绝接收。
(二)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接受询价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 日 15:00 时,询价响应文件必须在
此规定时间之前专人送达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草科乡祥福街 89 号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
4
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现场二楼会议室。询价响应文件正本一套,副本一套,电子文档一
份(加盖鲜章的 pdf 扫描件并拷贝在 U 盘)。迟到的询价响应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
的询价响应文件,询价人予以拒收。
本项目接受询价响应人以邮寄询价申请文件的方式参加询价,询价响应人在询价
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询价申请文件寄至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草科乡祥福街 89 号
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运营管理)部,时间以询价人签收时间
为准。询价响应人以邮寄询价申请文件的方式参加询价的,须随询价申请文件单独另
附一份关于不到场的承诺,承诺的内容须包含询价响应人自愿不到场参加询价活动且
对本项目开标、评标的流程、结果无异议,如不另附此承诺,询价人有权拒收询价申
请文件,后果由询价响应人自行承担。
询价人定于北京时间 2023 年 1 月 2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如需调整时间,询价人将
另行通知)在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草科乡祥福街 89 号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项目现场二楼会议室举行询价响应文件开启仪式,询价人邀请已递交询价响应文件
的申请人现场监督,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对本单位递交的询价响应
文件开启情况签字确认。
十一、询价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置询价保证金。
十二、询价响应人的报价
(一)由询价响应单位根据询价人报价要求自行确定报价。
(二)询价响应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报价。
(三)询价报价书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询价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十三、询价响应文件有效期
自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日起算,有效期为 60 天。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响应人。
十五、询价响应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一经发现,取消该询价响应人的询价资
格。
5
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一、询价人组建评审委员会
公司按规定组建。
二、评审程序和内容
(一)初步评审
对询价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询价响应文件
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1、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1)询价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齐全,符合询价文件规定;
(2)询价响应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询价文件规定;
(3)询价响应文件的工作内容与询价文件中的规定无实质性偏差;
(4)符合询价文件“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
(5)询价响应文件载明的询价项目完成期限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
(6)对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未作实质性修改;
(7)一份询价响应文件应只有一个询价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8)询价响应单位资质符合询价书资质要求;
(9)询价响应文件未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询价响应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审小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
询价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询价响应人以他人名义参与报价、与他人串通参与询价、以行贿
手段谋取中选,以及报价弄虚作假的,评审小组应对该询价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2、询价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询价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询价响应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询价响应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询价响
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1)询价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询价响应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审小组
6
可要求询价响应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询价
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询价响应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
正属于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询价响应人不按评审小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补正
的,其询价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4、询价响应人少于两个或者所有询价响应文件被否决(未通过初步评审)的,询
价人将依法重新组织询价。
(二)详细评审
1、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对询价响应文件从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方
面进行详细评审。
2、询价响应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审小组可要求询价响应人进
行澄清,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3、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不得接受询价响应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询价响应人的澄
清不得改变询价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询价响应人应评审小组要求所做出的澄清内
容将视为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评分标准及评审内容(满分 100 分,见下附表)
序号 项 目
评 分 内 容
满分值 评分值
商务部分
(80 分)
1
总价承包项目
报价
经评审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所有询价响应人
的报价最低价为基准评审价。基准评审价
为满分,每高于基准评审价 1%时扣 1.5
80
0~80
分,百分比不为 整数 时按插入法比例扣
分。
技术部分
(20 分)
2
工作实施方案一般,项目的难点重点分析片面、措施保
障性一般。几乎与本项目实际不符的,得 1-2.5 分,比
较不适实际需要的,得 2.6-5 分。工作实施方案周密可
靠,项目难点重点分析到位,可执行性强、措施保障性
高。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得 5.1-7.5 分。特别针对本
项目实际制定的,得 7.6-10 分。
3 人员及资源配置。配置一般的,得 1-2 分。配置较好
的,得 3-4 分。配置很充分的,得 5 分。
4 工作业绩(满足询价响应人的报名资格业绩要求的基础
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加 1 分,最高为 5 分)
10
1~10
5
5
1~5
1~5
说明: 询价响应人必须填报税率。
7
(三)编制评审报告及推荐中选候选人
评审后,评审小组应完成评审报告,根据以上评分统计结果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
排序,推荐一至三个中选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审报告应经全体评审人员签
字。
三、定标
根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选候选人顺序报公司审批后确定中选人。
四、保密纪律
从询价截止日期开始,有关询价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
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询价响应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参与评审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
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询价响应人申报的关于资格、业绩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
假。
询价响应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报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询价响应人,扰乱询价秩序,破坏公平
竞争。
询价响应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审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审或授
标工作。
8
第四章 编制询价响应文件
询价响应文件书按本章要求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4.0 询价响应文件封面
4.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2 询价响应人承诺函;
4.3 询价报价书及报价清单;
4.4 询价响应人基本情况表;
4.5 资格审查资料;
4.6 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上述材料需加盖公章。
9
4.0 询价响应文件封面
致: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询价编号: )






(公司全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10
4.1 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格式)
致: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 (姓名),作为 (询价响应人名称) 的法定
代 表 人 , 兹 授 权 ( 委 托 代 理 人 姓 名 、 职 务 )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 (项目名称)
签署询价响应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及我单位均
予以承认并全部承担其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特此授权。
授权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居民身份证正面、背面复印件。
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1
4.2 询价响应人承诺函
询 价 响 应 人 承 诺 函(格式)
致: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询价编号:TWHLY/GC/2023004
我公司自愿参加你公司组织的询价活动,作为询价响应人,我公司承诺如下:
1、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询价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我公司对询价响应文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
我公司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3、无论中选与否,因本次询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4、若中选,承诺本项目现场进场人员,与询价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拟投入本项目组
现场人员名单一致。否则,询价人有权取消我方中选资格,我方并承担由此给询价人
造成的损失。
5、若中选,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6、无论我公司中选或者落选,均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询价的相关信息,
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获得的或收到的任何文件资料及非公开信息。
7、我公司参与本次询价,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询价申请人;
(3)与其它询价响应人恶意串通;
(4)向询价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6)有其他违规行为。
询价响应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12
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13
4.3 询价报价书及报价清单
询价报价书(格式)
询价编号:TWHLY/GC/2023004
致: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询价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
内容,愿意以(大写) 元(¥ )承担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
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
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工作,按询价文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承
担相关责任。
2、我方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在询价截止时间后的 60 天及其延长期(如果有)内有
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询价响应文件
有效期内不撤回询价响应文件。
3、若我方成为合同谈判候选人:
(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通知书后,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
进行合同谈判。
(2)我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4、以上报价采用总价承包,包含了工程设计费、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施工用
水、用电、安全措施费、消防设计、图审、设备采购、安装、拆除费用(含需拆除的
全部项目)、原样恢复费用(含需恢复的全部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地
点、附属材料以及配合开检、人工费、机械费、旅差费、办公费、单位管理费、利
润、规费、应交纳的有关税收(需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保险
费等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漏项部分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各项目总价
中。
14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元)
备注
%
报价清单明细
不含
税全
费用
综合
单价
不含税
全费用
合价
(元)
税金
(元) 含税合
1
2
3=1×2
4=3×
税率
5=3+4
1
环贡嘎旅游田湾河
景区石棉县草科温
泉康养小镇建设项
目(项目名称)一
期文旅融合温泉博
物馆消防(特殊消
防)改造设计施工
总承包项目标段

1
1.1
设计费

1.2 建筑安装工程费 项
1.3 装修恢复费用

1
1
1
1.4
其他费用

1
/
/
/
/
/
/
/
/
/
/
/
/
编号 1 为总的报价,需报
不含税单价、不含税全费
用单价,税金及税率、含
税总价,编号 1.1、1.2、
1.3、1.4 为编号 1 的分项
报价,只需要报含税总价
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询价报价最低的询价响应人中选。
6、我方保证将按询价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7、所有与本询价文件有关的正式通信请函送:
询价响应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15
4.4 询价响应人基本情况表
询价响应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组织结构
联系人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等级
及编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邮政编码
电话
网址
技 术 职

技 术 职

单位性质:














项目经理
高级职称人员
中级职称人员
初级职称人员
其他
询价响应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16
4.5 资格审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实施“三证合
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授权书;
3、承担类似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询价响应人业绩汇总表


项目名称
服务
项目
合同履约
内容
规模
起止时间
业主联系
业主名称 验收情况
人及联系
电话
4、其他文件和材料
6、上述文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和企业法人公章。
17
4.6 工作实施方案
1.询价响应人“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项目名
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工作
的要求:设计及施工应按相关规定要求,方案的内容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条款进行。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主要人员
附表一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二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表三 主要人员简历表
18
附表一: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投入劳动力情况
询价响应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19
附表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书编号
或注册证

专业 养老保险
备注
询价响应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20
附表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职称
年龄
职务
学 历
文化程度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取得执业证书时间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毕业学校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委托方及联系电话
注:附(包含身份证、有效资格证、类似业绩证明、本单位最近半年内缴纳的社保
证明)等证明材料。
询价响应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21
第五章 授予合同及参考范本
一、授予合同前调整服务内容及范围的权力
询价人在授予合同前,在不损害询价响应人权益下,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对服务内
容及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照实际要求进行结算。
二、签订合同
1、由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选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如有特别约定
的,从其约定;
2、合同签订的内容不能超出询价文件和询价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询价文件、询价响应文件、中选通知书及询价响应人在评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
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违约责任、风险承担等其他事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具体约定。
三、《合同参考范本》如下。
22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
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
工总承包项目标段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
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草科乡
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程”设计施
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工作。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按第七章技术要求执行。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20 日历天(方案设计至施工
图图审通过)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开工令当天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开工令下发后 100 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51309-2018 等相关最新现行国家及地方规范。 具体以第七章 技术要求为
23
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1、遵守设计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2、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
关施工、安装、质量检测及验收规范标准。具体以第七章 技术要求为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 ( 大 写 ) (¥ 元 ),此价格为全费用包干总价,除此以
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
金: 元,增值税税率随国家税率变动而变动。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3)装修恢复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经审核的装修恢复费用处理方式同(2)建筑
安装工程费。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为设计、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合同价格形式为全费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固定不变,不
因工程量变化、漏项、增项等而调整,除此价格以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其他信息:
发包人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识别码:
公司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账号:
24
发包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承包人指定账户,承包人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税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行号:
账号: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此后无正文)
25
(此页为签署页)
发包人: 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26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 一般性条款,由本
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 款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 的设计、釆购、施
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
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 具有相应资格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釆购、施工、竣 工试验、竣工后试验
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
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
27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 工程物资、机具设施
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 核准的文件、报告
(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 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
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 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 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
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 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
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
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
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 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
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
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
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 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 的操作人员、使用人
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 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
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
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 行或在发包人的组
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 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
书。
28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 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 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 阶段(包括设计、釆
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 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
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 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 工试验)的绝对日期
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夭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 该关键路径由合同
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 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
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 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
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
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 向承包人支付的设
计、釆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 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
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 作为承包人在施工
29
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
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 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
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
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 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
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 文件、变更和洽商
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 的解释顺序阐述清
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30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 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
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
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
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
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列明技
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
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 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
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
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
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
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
议, 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
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 等强制性标准、规
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 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
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的暂停,
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 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 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
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
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 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需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
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 实施监督。监理人
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 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 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 知中写明替换者的
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
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 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
担相关费用。
32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 用、运行、或由发
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 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
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 要求进行涉及建筑
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 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
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 人另行委托的第三
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 责 0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并遵守承包人
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 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
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 的其他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
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
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 负责与当地有关治
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 自的相关保安制
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 担相关保安工作,
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 和竣工日期,完成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 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
33
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 备、材料、部件、
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 名称、内容、报告
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
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 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
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承包人有权
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 包人负责履行本合
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
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 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
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 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 数。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 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
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 总监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 (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
经理有权釆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 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
(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 得发包人的同意。继
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 换因由,承包人应
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
34
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 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
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釆购、加工制造、施工、 竣工试验等各项工
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
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釆购、 施工、竣工试验,
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 造成的损失和伤
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 员的安全。因承包人
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环境保护条例》及
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 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
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
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釆用有 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
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35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
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 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釆购、施工、劳务服 务、竣工试验等)
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 向发包人提交申
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 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
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 后的第 1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 有义务对分包人的
资质进行审査。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
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 应符合合同协议书
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 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
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36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 发包人也有权利要
求承包人自费釆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 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
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22 款
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3.2 款约定的 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 4.4.2 款施工开工日期
延误的。
(2) 根据 4.2.4 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 核会议时间的延
误。
(3) 根据 4.2.4 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 定的时间延长的。
(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 求,被承包人接受
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釆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 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
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査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
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 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预付款收到
后的第 5 S,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 料、或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
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
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37
4.2.4 设计阶段审査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査会议的时 间安排提交相关阶
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 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査会
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1.2 款的约定,自 费釆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
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 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査会议的时间安排, 造成某个设计阶段
审査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 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査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因此给双
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釆购进度计划
4.3.1 釆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 (或)竣工试验及
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釆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釆购开始日期
釆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釆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釆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釆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 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
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 的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 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
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 承包人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38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釆取措施及早 开工,竣工日期不
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 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 期和实际竣工日
期:
1) 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 工程的计划竣工日
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 竣工日期;
2)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 工日期;
3)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 日期。
(2) 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 日期和实际竣工日
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 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
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 业,且符合合同约定
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 的全部施工作业,且
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 留的施工部位、不
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 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每日延误的赔偿
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 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
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 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39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
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 立即停止现场的
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 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
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 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 的通知。不能复工
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 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抗力的
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 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査,承包人应将检
査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 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
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
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因该
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 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査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求调减部分工
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 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
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 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査
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 的约定发出解除合
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 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 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40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 建筑设计方案(含
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 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
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 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 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 明负责。该试运行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
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
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 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
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 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
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 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
型、主体结构等, 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
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
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
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 人提供设计需要的
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 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
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
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
点、基准控制标高 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
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误,由发 包人负责其相关
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41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 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
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 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
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准确、不齐
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 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
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 适用法律规定,在
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 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 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
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 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
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 的,发包人有义务
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 发包人按 521 款第
(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 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
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 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
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 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
成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 准控制
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 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
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 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 有关部门、行业工
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 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
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 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
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 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 工程接收。
(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提交有关新标准、
42
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 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
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釆用或 不釆用,决定釆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 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 中的技术数据和技
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釆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 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 人应按 5.2.1 款第
(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 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
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 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
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 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 费修复、弥补、纠
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釆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査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査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 款约定。发包人负
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査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 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
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査阶段的设 计文件,设计文件
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 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
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 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
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 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査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 有义务按相关设计
审査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 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
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 审查阶段的完整设
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
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査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
43
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 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 合同,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 第三方设计单位或
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
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 性能要求、使用要
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 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釆购,负
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査结果和 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发包人釆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 标准、规范的规
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 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 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 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
人修复,作为一项变更。
(3) 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釆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
的工程物资
(1) 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 性能要求、使用
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
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査结果和性能 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44
(2) 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的规定或合
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 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 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
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 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 (和)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 厂家的除外。发包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 釆购进度款,其所
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 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 查、检验、监测
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 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应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査、检验、 监测和试验之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 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 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 承包人负责办理
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 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时,应在接 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 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 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釆购的工程物资的 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 日期提前或按时到
45
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 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
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 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査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
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査、检验、检 测和试验,质检结
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 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
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 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 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 知承包人。发包
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 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
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 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
等,并进行外观检査。经检査清点 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査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 外观缺陷的,发包
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 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
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 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 知发包人。承包
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 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
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 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
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 检査。经检査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査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 缺陷的,承包人应
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 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
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 检査人员对制造、
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 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或 6.1.2 款
46
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釆购责任方,及釆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釆购 责任方负责报关、
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 包人负责进口釆购
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负责进口釆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
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 包人负责,该超限
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
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 陷时,经发包人
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 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
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 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 陷时,经承包人
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 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 程物资的约定并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 变质、污染和对
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
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 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
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 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
47
场、设施和设备,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釆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釆购进 度款,及发包人委
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 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时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査, 并在接到总体施工
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
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 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
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
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
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 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
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 工临时用水、用电
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
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 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
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8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或批文,完成工程
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需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
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 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
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 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
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 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 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 协调、处理施工
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
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 约定提交变更申请,
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管理计划后 20 日
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49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 施工组织设计。随着
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 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
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 程和主要分部分项
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资料:
(1) 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 面积、占用时
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 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 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 包人租地的坐标位
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 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
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 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
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 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
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 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
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
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 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
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 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 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0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 交通,爆破作业,
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
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 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
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 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
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就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
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 (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
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 出现场障碍资料的,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
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 物、文物建筑、古
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 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 及其它施工资源,
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
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 项工程的照管、保
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 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 废弃物、垃圾等运
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
51
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 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 人的任何此类确认
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 提交施工人力资源
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
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 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 进度明显落后于施
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 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
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 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
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 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 提交主要施工机具
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 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
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 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 落后于施工进度计
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 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
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 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 监督和检査。承包人
应为此类监督、检査提供方便。
(2)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査、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 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图纸交
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52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 检测方案,对工程
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査、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
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 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
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 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
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 定的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 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
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 检的部位;监理人
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和)承包人一方参检的 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
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 发包人和工程总监
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査或全面检査。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査、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
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 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
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 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
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 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
认该质检结 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 人正常作业的情况
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査、检验、检测和 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
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 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
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 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 发包人有权在不
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査。检査、检验、 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査、检验、检测、
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 的追加施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53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 部位、质检内容、
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 在隐蔽工程或中间
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
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
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 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 发包人和(或)监理
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 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 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 中间验收部位验收
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
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 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
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给
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 收的隐蔽工程重新
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 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
验不合格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 意见的,委托双方
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 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 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
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 小,协商分担发生
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 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
54
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 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 约定的其它时间
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 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
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 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
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 包人需要在该计划
之外釆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 培训并具有经验,
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 安全和环境保护
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 施并釆取环保措施
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 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
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 业健康、安全防护
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 职业健康、安全、
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査,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 健康、安全、福利等
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 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 并为其现场人员
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 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 害因素交底、安全
操作规程交底、釆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 的保护用具。
55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
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査,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
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釆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 饮食卫生,保持住地
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 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 安全用品,并对他
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 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
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 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 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
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 的有关安全规定,导
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2) 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 近工作场地的特定
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 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 有条件的现场实行
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 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
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 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 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 及进出现场途中的
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未按约定
釆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 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釆取 安全防护措施,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査,消除事故隐患。
(6)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 易燃易爆区域和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
能造成的损害釆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 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
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 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 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作业
56
(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査。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
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 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
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的检査、建议,并不能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 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 建筑、古树、名
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 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
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 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
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 承包人应釆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 水、固体废物和噪
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 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
(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 关行政部门指定的
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 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
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 事件时,承包人应
立即釆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 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
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釆取防止事故蔓延 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 规定立即上报有关
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 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 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 身和财产损害的,
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 关责任。
57
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 工程和(或)工程
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 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
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 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査、检验、检
测和试验。
(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 约定,向发包人提
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 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 的,承包人应完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 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 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
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 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 竣工试验,及根
据 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 验。
(6) 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 规范和数据,完
58
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 由发包人提供的消
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应满足竣 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
求。
(2) 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 不足时,发包人有
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 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
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 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 工试验的服务
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 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
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 项委托给承包人
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 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
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 协调。承包人提供
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 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
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
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 验条件进行检査落
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 试验条件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的窝
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
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 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 发出通知,通知应包
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 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 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 上签字,视为发包人
59
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 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 知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 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
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 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
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 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 责令重新试验。如
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 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 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 作为该项竣工试
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 的日期和时间,作
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 期和时间,作为整
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査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 验的通电、通水、
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 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
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 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
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 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
求,自费对方案 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 作程序、场地环
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 全规程、安全制
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 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
60
检査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査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 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
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 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 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
上。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 组织、协调和实施
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 程竣工试验进度计
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 程竣工试验进度计
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 包人应按 4.1.2 款
的约定自费釆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 误时,承包人应根
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 划进行某项竣工试
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 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
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 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 误,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的,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 重新进行此项试
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 过竣工试验时,发
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 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
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61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 力、动力、水等试
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 行试验和竣工试
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 行最多为两次,两
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 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 自费修复。无法修
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 发包人相应扣减
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 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 令承包人更换相关
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
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 能时,发包人有权
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
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 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 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
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 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
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 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 一个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 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 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 延误情况协商竣工
日期的延长时间。
8.7.3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 定解决。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 在专用条款约定按
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 程和(或)工程竣
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 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接
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 成扫尾工程和缺陷
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单项工 程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
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 经提交的资料外,
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 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 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
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 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 质影响的扫尾工程
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 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
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 的附件。
63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 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 责任。发包人负责
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 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
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 应负责对工程进行
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 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
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 证书申请后的 15 日
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 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 日起,发
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 证书申请的、或未
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 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的,将承
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 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
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 赔偿责任。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利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 竣工后试验方案
进行审査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 责任。
(2) 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 由承包人指导,
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 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
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 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 出不接受或接受
的通知。
64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 织安排执行。承包
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 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 以书面形式送达承
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 签名。
(5)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 令,承包人应立即
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 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 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
理。
(6)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
和义务
(1)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 派出具有相应资
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 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
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 工后试验方案,并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 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
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 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
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 伤害和工程损害,
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4) 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 由。
(5)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操作、工作及作业, 承包人应立即执
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 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
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 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
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 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 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 用增加时,由发包
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 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
由承包人负责。
65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 陷所造成的事故责
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 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
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 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费用增加
时,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 务和工作,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 电力、水、燃料、动
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 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
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 其它临时辅助设备、
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 单项工程、单项工
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 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査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 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
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 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
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 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 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
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 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
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
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 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
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 试验,达到合同约定
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 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
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 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66
(1) 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的,承包人应保
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 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 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的,承包人应保
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
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 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 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4) 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
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 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
包人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 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 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
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 人未能在发出竣工
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 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
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釆取措施,尽快 组织,配合发包人开
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 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 间,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
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 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 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程、单项工程或
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 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 款约定
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 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 人应自费继续修补
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 试验条件,再次指导发包人进行
67
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 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 使用功能时,按以
下约定处理:
(1) 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或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未 能 通 过 试 运 行 考 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
承包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 和(或)使用功
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 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
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 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 承包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 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
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 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
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 核。
(2) 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 调査、调整和修正
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 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
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 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 包人提供方便,致
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査、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 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 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 对通过或视为通
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 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
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 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 程丧失了生产价值
68
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 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
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 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竣工后试验及试
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 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
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 律规定的保修内
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9.2.1 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
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
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 日期。
11.1.2 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 书,发包人可不与
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 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
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 定了延期付款利
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 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
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 任保修金。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69
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 的约定颁发了竣工
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 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
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
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 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
资料。竣工 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 改意见或予以确认,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 进行修改。25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
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 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 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 确认后的 30 日
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 14.12.1 至 14.12.3 款的约
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 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 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
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约定,分期
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 内,发包人有权依据
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 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 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
式发出。
70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 更指令、或经发包
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 自费修正、调整和
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 的工程、施工、维
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 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
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釆纳、釆纳或补充进 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 规模、或未扩大或
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 准的建筑规模,未
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 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釆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釆购合同或已开始加 工制造、供货、运
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査、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 的釆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71
(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 人工和工程量的增
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除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 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它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 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
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 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
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 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的,
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 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 按 4.1.2 款的约
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 复工,或因不可抗
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 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
书面建议报告,
(1) 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 此项变更的理由、
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 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
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 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
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 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 格调整和竣工日期
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 责任。
(2) 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 持此项变更的理
由,理由包括:
72
1) 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 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 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査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 交的书面建议报告
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 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
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 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 其理由、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 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亦
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 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 进行审查后,发
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 予以执行。
13.3.4 承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 更程序的约定办
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 人立即执行此项变
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 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
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 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 施此项变更的工作
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
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 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 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
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 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延
73
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巳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 已有的相应人工、
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 更工程的价格确定
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 更工程的价格的,
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 少、工期缩短、发包
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 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
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 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
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 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 到合同价格增减
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 场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74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 律另有规定时除
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
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 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 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
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5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根
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 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
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 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 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 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 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
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 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 提交预付款保函时,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 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 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
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 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 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
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
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 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 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
人。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和竣工结算
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
76
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 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
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 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
人应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
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
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 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
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 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
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 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 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 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 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 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 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 定按 14.7 款按
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
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 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
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 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
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 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 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 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 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77
(5) 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 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 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
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 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
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 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
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 按 14.6 款按月工程
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
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
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査并支付。
(2)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査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
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
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
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 的暂停,并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
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 数、时间、金额和利
息付款;如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 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
78
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的
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 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
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
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
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 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
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 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
扣时,承包 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 的索赔款项,承包
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 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
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 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
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 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 包人确认后的 30 日
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 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进行审査并提
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
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 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
79
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 款约定提交的 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 结算资料的 30 日
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 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
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 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 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 余额的,承包人
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 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 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
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 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 利息。
(2) 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 提出修改意见和答
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 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
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 的,承包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 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
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 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
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
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 项余额时,发包
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
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
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
80
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 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
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 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
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 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 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
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
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 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
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 其投保费用包含在
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 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1) 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 据工程实施阶段的
需要按期投保;
(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 险,根据 13 条变更
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 分别施用。承包人应
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 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
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
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
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 何一方,其在投保
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 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
81
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釆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
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釆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
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
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 障碍资料;
(2) 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竣工结
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 应款项;
(3) 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釆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 违约行为造成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 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
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 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
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 工后试验,导致的工
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 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 的,将工程分包给
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82
承包人应釆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 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 约定、与本合同有
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 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
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
序进行:
(1) 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 索赔事件的正当理
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 或给予答复,或要
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 答复、或未向发包
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 赔事件的延续影响
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 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
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 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 的任何条款的约
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 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
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 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
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 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 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 定除外;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 说明索赔事件的正
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 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内与承包人 协商解决,或给予
83
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未与承包人协
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 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 赔事件的延续影响
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 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
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 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 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
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 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
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 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
任何一方不 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 非出现下列情况,
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 责任和义务,保
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 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 约定,工程现场照
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 迅速釆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
一方全力协助并釆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 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 为工程现场的照管
84
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 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
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 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 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 续损失、损害,由
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 据具体情况约定的
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 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
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 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
第 18 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 的时间内纠正并补
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 作。发包人应在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 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釆取措施并修正
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以上;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履
85
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根据 8.6.2 款第(5)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 未能通过的竣
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 能、生产功能;
(8)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 产和(或)清算程
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 工作。发包人违反该
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 定的时间内,完成以
下工作: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 执行所有被通知解
除的工作;
(2)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 料及其它文件移交
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 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
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 妥善做好已完工程
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 纸、资料、操作维
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 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 的工程物资(含在
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 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
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 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
分包人的关系;
(6)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 作相关的和正在执
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 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
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 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 周转材料、措施
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86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依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 发包人应立即与承
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 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
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 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
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 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 项的余额。此后,
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 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 抵扣的约定扣除,
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 承包人提交的履约
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 提交履约保函和预
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 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
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 被因抵偿扣留的机
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 的费用。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
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 将其多余的机
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
等)。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 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
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 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
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解除合同,但应
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包人:
87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 包人在 180 日内仍
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 止 30 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 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 出现第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 不可能或不必要;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 产或(和)清算程
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 发包人随后给予了
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 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
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 有进一步的工作;
(2)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 已经订货的、正
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 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
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 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 维修手册、施工组
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 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
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 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 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 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给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 下,包括永久性工
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 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 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
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 生的合同款项,包
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 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
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 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
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 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
项不可抗力的情 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
算依据。
88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 的应收应付款项的
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 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
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
包人。
(2) 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付款抵扣的约
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 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 款约定的发包
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 人。
(4) 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 发包人按 14.2.2 款
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 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 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
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 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 据 18.1.5 款约定的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 有其它物资、机具、
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 有效,直至解除合
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釆取友好协商方式解 决。经友好协商仍
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 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9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
第 20 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0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
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因承包人违法违规施工导致被政府部门勒令停工之情形
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
原则承担:
(1)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属于承包人采购或所有权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此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属于发包人采购或所有权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损害,以及因此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的金额由发包
人承担;
(5)承包人不能按期竣工的,发包人可按政府部门规定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附件
(4)第七章 技术要求
91
(5)中标通知书
(6)询价文件及其附件
(7)询价响应文件(含补充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 文件、变更和洽商
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本工程适用于现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市、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具体以第七章 技术要求为准。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 包 人 提
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
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1)、参加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施
工图中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提出报告。
92
(2)、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审查施工环保措施;
(3)、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
(4)、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后,督促监理在 7 天内发布开工令;
(5)、审查承包人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
(6)、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7)、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
(8)、审核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9)、审查并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批复前报发包人认可),检查施工计划进度
的执行情况,如实反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并提请发包人对可能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因素采
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提出施工计划调整方案并予以审查;
(11)、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
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2)、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代表、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
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3)、发布停(复)工令;
(15)、发布变更令(设计变更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16)、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17)、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诉讼过程中作证;
(18)、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完工申请报告,并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科学公正地对各合同段
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19)、完工时对施工质量进行评定,并审定;
(20)、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完工文件编制的规定要求编制完工文件;
(21)、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完工工程中出
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93
(22)、其它。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姓名:
监理的范围: 按监理合同执行 监理的内容: 按监理合同执行
监理的权限: 按监理合同执行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 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 定: /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 提交的时间和份
数: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代表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负责施工管理、 合同履行及签署来往函件。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当月施工天数的 70%。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应承担人民币 1 万元/人∙次
的违约金。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予以纠正,限期内承包人拒不纠正的,每天将对承包人处以 500 元/
天违约金。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200 元。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禁止分包
94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
提供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釆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4.3.2 釆购开始日期: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4.5 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按每逾期一日处 500 元/日违
约金、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0%或人民币金额为: / 。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95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合同签订
后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其所需资料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 部分,可按本款中约
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 10 份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施工图
设计文件(含预算)10 份
5.3 设计阶段审査
5.3.1 设计审査阶段及审査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审査阶段(名称): /
设计审査阶段及其审査会议的时间安排: /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工程全部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保管,其质量须符
合设计和国家对该材料检验检测标准,由发包方现场人员验收。
(2)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96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时间及质量证明文件等,且
工程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 90%以上且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一中的备注栏如
实填报),并报送发包人审批,按照规范实行有见证送检。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送检,未
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承包人提供的必须的材料合格证、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检验或试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釆购、报关和清关
6.3.1 釆购责任方及釆购方式: /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发包人将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在开工前移交给承包方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开工令下发当天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其清单
报价中包干使用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97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发生时承包人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份数和时间: /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和使用时间: /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其清单报价中包干使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承包人在送交询价响应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
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
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园林苗木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及破坏已充分知晓并评估,承包人已取得可能
对询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因此,承包人的询价响应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
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查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故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施工组
织设计确定。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7.4.2 提交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施工
组织设计确定。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第三方检査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98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
和参检方的约定: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国家有关规定和质监站的有关要求及询价响应文件承诺
执行。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收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 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
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 时间安排如下: 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
要求提供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 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
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99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 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
(7)其它义务和工作: /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72 小时(或天、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 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
(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5000 元
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5000 元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00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3 %。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质保金为合同价的 3% 。
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任一单项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进行修复处理达到发包人验收标
准,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
在缺陷责任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通知无偿及时修复施工缺陷。发包人有权扣除质量保
证金,保留因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通知及时修复导致的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追溯权利。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再次检查、检验
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格式及份数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确
定,竣工试验合格后 7 天内;
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一式陆份完整竣工资料,并将施工过程中
形成的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发包人审核后交由发包人归档。
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竣工资料(一式 6 份,含电子版)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竣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质量保修清单。
6.监理人指示应列入竣工报告的各类设计文件、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数
101
据)以及其它应补充的竣工数据。
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 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该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体化项目,经发包人同意
的合同范围内项目的变更,费用不调整;由发包人提出的合同范围外的新增项目,按发包人变更管
理办法程序执行。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它方法:合同范围内项目变更引起的工程量、项增减的,费用不调整;
由发包人提出的合同范围外的新增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
14.2 担保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承包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
书之前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5%,担保期限从询价文件要求提供担保的日期之日起至
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日止。
承包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承包人基本账户以银行
转账方式提交。
102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
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
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承包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
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
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按合同范围内施工完成(无合同范围变更),工程竣工验收(有合同范围外变更的,需竣工
结算办理完成),承包人开具合同价(结算价)100%的增值税发票后,发包人采用对公转账的方
式,支付承包人至合同总价的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工程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14.4.2 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剩余 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单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
103
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 量进度: /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资料应当符
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具体
内容包括: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图纸会审记录、联系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材料质量保证
资料如材料进场验收报告、材料现场抽检、复检报告,施工过程质量保证资料如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安全保证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竣工图纸、竣工结算书等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 保险期限和持续
有效的时间: 承包人应自行按国家规定为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材料及施工人员办理保险。承
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自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
险。承包人自行承担保险费用、保险责任及保险理赔。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
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
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
104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 意调解的,在以下
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8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应 持的正本份数: 发包人 6 份,
承包人 2 份 ,副本份数: / 。
第 20 条补充条款
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 其它合同附件:
20.5 其它约定:
1.如国家、四川省有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则按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2.所有技术文件、通知、协议、会议纪要、收方记量均形成文字,双方签收执行。
3.本专用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为准。
4.试验、检验费用(包括承包人自检、发包人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抽检发生的试验、检验费
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5.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规定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做好
各种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和管理,若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承担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外,发
包人将视其情况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一定额度的违约金。对于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不到位的,发包人
将拒绝支付或扣除未实施部分安全施工费。
105
6.本合同附件《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廉洁协议》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106
附件 1: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
段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严格明确施工现场甲乙双
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治安和消防安全,经双方平等协商,
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本协议为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工程《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
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一期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
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本协议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
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甲方与乙方共同声明:为严格明确工程项目现场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工程
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和消防安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议,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甲方与乙方共同声明:乙方负责场区责任范围内所有安全文明施工事宜,对场区
责任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安全事宜负总责。乙方负责建立场区责任范围内,以乙方为主
导管理的,其他所有参建施工方参与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乙方要与场区内所有
参建施工方签订管理协议,并依据协议内容,对其他参建施工方进行监督、管理、服
务,直至其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验收完毕,办理完成出场手续。
甲方与乙方共同声明:本协议涉及到相关重要术语解释如下:
A. “安全管理”:本协议所指安全管理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职业健
康、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卫生防疫、消防保卫、治安、机械安全、应急救援管理九
方面内容;
B. “场区责任范围“:场区责任范围包括甲方划分相关场区管理范围,也包括场区围
挡/围墙以外,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场区围挡/围墙外相对应责任区域。
107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
1.1.1 有权要求乙方配备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
案等。
1.1.2 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有
权对乙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同时甲方委托监理单位
对本工程进行安全监理,赋予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违章、违规
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合同约定予以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索赔违约金的权力。
1.1.3 有权要求乙方对其分包商的安全资质业绩进行评价并提供报告,对于重要的分包
商(如塔吊租赁单位、架子工专业队公司、外用电梯、吊篮单位、保安公司等),甲方
有权对其进行考察并提供意见。甲方不认可的公司,乙方不得雇佣。
1.1.4 甲方有权参加乙方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和工程监理会。
1.1.5 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
计上报。对于乙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
限期整改、停工整顿以及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及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予以
赔偿。
1.2 甲方的义务
1.2.1 甲方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2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
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
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乙方明确施工区范围、危险源
及安全管理要求,并应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1.2.3 甲方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并监督乙方按施工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使用。对于乙方挪用、削减安全费用等行
为,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停工整顿以及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及对由
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予以赔偿。
2.乙方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的权利
108
2.1.1 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2.1.2 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
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
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2.2 乙方的义务
2.2.1 乙方对整个项目的安全负全责,专业分包单位对乙方负责,承担合同范围内安全
责任,乙方对专业分包单位负安全管理责任。
2.2.2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
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发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2.2.3 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
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2.2.4 在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制定安全相关技术方案,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本项目涉及
到的安全管理的方案要求如下:
2.2.4.1 本项目主要涉及到的安全方案清单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要求乙方适时提
报审核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临建施工方案、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土方开挖方案、桩
基工程方案、桩基检测方案、基础垫层及底板方案、基础结构施工方案、主体结构施
工方案、二次结构施工方案、机电安装方案、砌筑工程方案、室内装修工程方案、外
部脚手架方案、外电防护方案、消防保卫方案、环境管理计划、雨季施工方案、雨季
防汛预案、防汛应急演练方案、地震预案、火灾预案、防恐怖袭击预案、绿色施工方
案、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塔机安装、拆卸方案、吊装方案(含塔
吊及场外租赁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方案、幕墙或门窗安装方案、幕墙或门
窗防水试验方案、吊篮架子方案、施工测量方案、超过 0.5 吨机电设备清单及安装方
案、消防设备及管线安装方案、消防水泵安装方案、消防水箱或水池安装或收口方
案、高低压配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电力外线及电缆分界室设备安装方案、热力系统
安装及调试方案(含地源热泵)、通信系统安装方案、电视系统安装方案、泛光照明安
装方案、石材挂装或外墙方案、楼体标识挂装方案、室外管线施工。
2.2.4.2 本项目所有方案要在乙方的技术体系管理之下统一出口,涉及到措施类的由乙
方内部审核上报,专项方案类和专家论证类方案由乙方上级单位总工程师审核上报,
109
所有方案均需要监理单位审核审批。
2.2.4.3 乙方承包工程相关方案审核上报和乙方负责审核专业分包方案审核上报,上报
所有方案的安全事项,都要有危险源辨识、评价分析、控制程序。重要危险因素或者
环境因素都需单独在方案中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
2.2.5 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应经甲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
资格。
2.2.6 乙方及乙方分包商聘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
2.2.7 项目实行安全方案评审制度,分部分项工程开始前,乙方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公司安全、技术部门要参与评审。
2.2.8 项目实行安全样板点评制度 ,机械、临电、防护等都必须实行样板现行,点评
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2.2.9 乙方进场前应编制项目安全方案。
2.2.10 乙方必须为工作人员配备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员工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
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2.2.11 乙方应按照法规要求,为参加项目的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2.2.12 发生事故时,乙方应积极组织抢险,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据实报告事故。
2.2.13 乙方应根据属地建委强制要求投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并根据企业及项目情况投
保相关建筑工程保险。
3.乙方的安全管理义务
3.1 安全管理目标:
死亡事故为零;重伤 1 人及以上事故为零;大型机械设备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事故为零;造成一日以上全部停工停业事故为零;职业病危
害事故为零;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为零。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为零。
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
轻伤频发率控制在 3‰以内;安全隐患整改率 100%。
3.2 安全管理
3.2.1 工程正式开始施工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针对本项目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划;入场
110
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等。
3.2.2 乙方必须对所有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留存影像资料。
3.2.3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并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
各类安全会议。
3.2.4 乙方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持每日巡查,对
自检、甲方检查、总包检查,上级单位检查、监理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按“定
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迅速解决。
3.2.5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005)的要求。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禁止使用塑料线、破损电线,最末一级配
电箱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不能大于 30 毫安,动作时间小于或等于 0.1 秒,并经常
检查,确保灵敏有效。
3.2.6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必须履行验收手续,安全防护装置有效,运行时要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于混凝土泵车与汽车吊等不固定对现场服务机械,安全管理要
求如下:
3.2.6.1 乙方协调混凝土搅拌站等外部服务单位或供货商,尽量固定一组泵车及场外临
时租赁汽车吊清单,提前报送清单相关临时租赁设备资料,许可制度进场作业,以便
提前准确掌握临时设备的安全状况。
3.2.6.2 不得随机租赁街上汽车吊,而未经进场审核程序,直接进场作业。
3.2.6.3 场外临时租赁的汽车吊司机人员和辅助人员,乙方提前进行进场告知交底。
3.2.6.4 交底内容要有针对现场作业环境安全内容,作业地点内容和汽车吊起重臂伸展
和俯仰安全顺序告知内容。
3.2.6.5 交底内容,经过汽车吊司机和辅助人员签字确认。
3.2.7 乙方现场所使用配电箱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钢管、安全网、防尘网、安
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灭火器等),必须经监理验收后方可进场使用。
3.2.8 大型机械设备(塔吊、外电梯等)安装时不得超过出厂日期五年。高层楼栋电梯
必须配备 3 个司机 24 小时倒班,禁止劳务队私自夜班操作电梯垂直运输,乙方在电梯
设置规划中,必须安装楼层呼叫器,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呼叫器完善有效。乙
方对于塔吊吊钩以下部位安全管理要满足以下要求:
3.2.8.1 确保吊装指挥安全,乙方要做好信号工的交底,确保十不吊的贯彻执行。
3.2.8.2 确保钢丝绳安全,乙方要做好日常监督和定期保养工作,使得钢丝绳直径的计
111
算与选择应符合 GB/T 13752-1992 中 6.4.2 的规定。在塔机工作时,承载钢丝绳的实
际直径不应小于 6 mm。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 GB/T 5972 的
有关规定。
3.2.8.3 确保吊笼吊具的安全(包括场外服务单位送货吊笼吊具),乙方要在施工开展
前出具《吊装方案》,固定几个场内使用的吊笼型号,每个型号均经过 PKPM 等强度软
件计算,确保整体强度安全系数大于 2,另外吊笼焊接后经过乙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程序,验收合格后贴标识明示核验信息。不能保证场外服务单位送货吊笼吊具安全
的,在围挡外进行材料倒运,使用场内验收过的吊笼吊具进行吊运作业。
3.2.8.4 吊笼的限重和限容也要换算成常用料具数量:插口架杆件、箍筋数量、扣件数
量、木方总体积等,数量限制信息张贴在吊笼上,通俗易懂,便于作业人员理解并贯
彻执行。
3.2.9 乙方必须在其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基坑边沿、
危险物品存放处及其他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
红灯警示,必要时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3.2.10 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在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格执行“动火
审批制度”,施工现场所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审批,开具动火证后,方可进行。
3.2.1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吊装相关规定,制定吊装管理程序;所有起重设备和工
具应检验合格并按要求保养和维护,所有起重人员资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2.12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合格的脚手架材料,并正确安装、使用和维
护,并定期检查脚手架安全状况。
3.3 文明施工
3.3.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与文明施工有关的管理规定,加强过程控制,做
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3.3.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属地的具体要求对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合理
布置以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3.3.3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办公区、工人宿舍区、材料加工区等的统一管理,制定总平
面图并组织统一部署,并安排人员定期清扫。
3.3.4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宣传画、条幅等,并定期进行更换,营造安全氛围。
3.3.5 乙方应保持现场整洁有序、通道平整畅通,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施工废物
112
和生活垃圾按要求收集、保存并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和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照明,做好
防尘工作。
3.3.6 施工现场垃圾必须做到随清理、随分捡、随清运,杜绝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的发
生。
3.3.7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为工人设置热水器以满足工人饮水需求;夏季宿舍内
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和防蚊虫措施;冬季应有取暖措施。
3.3.8 乙方必须统一建立食堂,为现场工人提供饮食,打卡买饭。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
可证,食堂操作人员必须有健康证。食堂内卫生环境良好。工人食堂不得以盈利为目
的。
4.事故调查与责任划分
4.1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积极进行抢险和救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4.2 事故责任应经事故调查确认,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4.3 由于乙方管理措施不力或者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
污染事故、治安事件、消防事故而产生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
方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事件或消防事故给甲方
造成损失,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安全考核和处罚
5.1 乙方在参建活动中,违反国家、地方、行业和甲方规定,应及时纠正,并接受甲方
考核和奖惩。
6.乙方文明、安全施工等必须服从总承包方的统一管理。
7.乙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合同总价中,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
支付相关费用。
8.双方确认,本工程的安全生产事宜,本协议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作约
定的,以《安全生产法》、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的相关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9.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113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4
附件 2:廉洁协议书
廉洁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做好环贡嘎旅游田湾河景区石棉县草科温泉康养小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一期
文旅融合温泉博物馆消防(特殊消防)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的廉洁建设,保
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证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防止经
济业务往来中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
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廉洁协议书。
一、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共同责任
(1) 严格遵守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市场购销和经济活
动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洁建设各项规定。
(2) 严格执行主合同和廉洁协议书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坚持公开、公正、诚信原则,不得为谋取私利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以任何不被
允许的方式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损害国家、集体及当事人利益。
二、发包人的责任
(1) 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礼金、回扣、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承包人报
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2) 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明令禁止的活动,
不得违规接受承包人专门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出境、旅游等事宜提供方便。
(4) 不得从事或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项目合同有关的设
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
的材料、设备等。
(6) 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
个人施工队伍。
115
(7) 发现承包人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纠正和向监
理人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人的责任
(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
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 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不得以任何理由私下安排或邀请发包人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高消费娱乐、
健身等明令禁止的活动。
(4) 不得为发包人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5) 不得为发包人人员专门购置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6) 发现发包人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协议书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纠正和向
发包人纪检监察部反映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发生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要求支付 2-5 万元/次违约金(现金)。
(2) 发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规章制度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承包人违反本协议书规定,发包人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将违规情况通报监
理人纪检监察部门。承包人因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

行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承包人除按前述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
同。
(4) 承包人存在合法分包的,承包人有责任向分包单位完整交待本协议书具体内
容,并督促分包单位严格执行本协议,分包单位违反本协议书规定,发包人将按违约

任条款追究承包人责任。
(5) 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发现承包人违反本协议规定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
发包人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经查证属实且报告人无责的,可按照廉洁从业信访举报

116
关规定给以报告人适当奖励。承包人违反廉洁协议书规定,但在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
及时报告发包人纪检监察部门的,经查证属实且未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发包人可
免除承包人责任,在与主合同主要条款和实质性内容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保证合同依
法履行。
五、对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承包人,在发包人后续经济业务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
权。承包人违反本协议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上级公司提出建议,给予在规定时
间内不与承包人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处罚(承包人免除责任的除外)。本协议为合同的
组成部分。本协议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
六、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同
时生效和失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释决。
发包人:四川田湾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117
第七章 技术要求
设计施工工作要求和内容:
1、温泉博物馆消防管网、消火栓、喷淋、消防水池、控制系统、消防标识系统等
满足相关设计规范涉及消防改造的全部内容。
2、设计:设计服务主要工作包括本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施工阶段相
关服务等,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改造及装修恢复方案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图
纸、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含装修恢复清单),提供以上设计图纸 8 套,同时提供
电子版本,施工图预算文本 4 套,同时提供电子版本(以上所有成果应满足图审、施
工、调试、运行及日常维护需要,交付资料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布置图、系
统图、设备清单、设备手册、使用维护说明等)。消防设施增加后应符合消防相关规范
要求,消防设计时控制需实现与现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消防改造设计施工图需
委托具备消防图纸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格审查报告,确保消防改造设
计图纸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规范要求。图纸需按住建部门要求备案以及办理施
工许可后进行施工。
3、施工:涉及本项目范围内所有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要求完成相关
工作、验收、移交前的管护及整体移交,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工作。施工
完成后进行相关联动测试调试等工作,竣工验收应取得住建、消防相关部门的验收合
格报告。
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2)消防水系统;
3)消防广播系统;
4)消防防排烟系统;
严格遵照图纸设计说明中阐述的要求施工,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施工标准执
行,消防控制室设在邻近温泉博物馆的温泉酒店二楼(正在建设)。
实施技术要求:
系统布线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除满足技术条件外,还应满足机械
强度要求。穿管敷设的铜芯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 1.0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
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 0.75mm2;多芯电缆最小截面不应小于 0.5mm2
118
2)其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
布线。
3)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cm。
4)当采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
防火涂料保护。
5)当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
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6)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
同槽孔内。
7)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
用端子连接。
8)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
金属软管保护。
9)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导线用 500V 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
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0MΩ。
11)消防管线在穿线前应对管内进行清理,确保管内光滑无毛刺避免伤害导线绝
缘。
12)消防报警线路敷设除设备需要连接外应保证线路完整,中间不应有接头,在调
试前对线路应进行绝缘测试,绝缘电阻应满足规范要求。
13)消防报警设备的安装特别是温感和烟感探头安装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
止探头被污染。
14)消防报警设备接地按设计要求整个建筑设一个综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小于 1
个欧姆,由接地端子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体,导体
截面必须满足要求。
15)在室内吊顶上部敷设的线槽、镀锌管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线槽、明
敷钢管及线盒要求刷防火涂料保护,满足消防部门的验收要求。
火灾探测器安装要求: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2)探测器周围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至多
119
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4)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
装间距不超过 10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 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
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6)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如有报警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入口方
向。
7)探测器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cm 的余量。
8)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
防腐蚀措施。
手动火灾警报按钮的安装: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 1.3~1.5m 处. 且应
有明显标志。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邻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
大于 30m。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0c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
显标志。
火灾报警警铃及门灯安装:
1)警铃是振动性很强的讯响设备,固定螺栓上要加弹簧垫片。
2)门灯需选用相配套的灯位盒或相应的接线盒,预埋在门上方墙内,且不应凸出
墙体装饰面。
报警设备功能及安装要求:
1)报警主机要采用大屏幕,可显示报警设备和联动设备的时实的信息。有黑匣子
功能,中英文显示,可打印各类信息。要有异常报警显示。设备操作、维修简单易
懂。总线要有抗干扰功能,保证报警的正确,并具有总线防雷措施。多线控制设备要
强弱分离,强电不能进入报警主机,并具有运行反馈、故障反馈。主机要有联网功
能,以备扩容,主机间要可以互为主机,联网距离要大于 1000 米。
2)系统控制主机选用模拟量和开关量兼容性设备,每层要考虑预留充分的扩展空
间冗余量不少于 20%,满足将来扩容的需求。
3)控制器可完成自动及手动控制外接消防被控设备,其中手动控制方式具备直接
手动操作键控制输出及编码组合键手动控制输出两种方式,地址码点设计灵活方便。
120
4)可外接火灾报警显示盘及彩色 CRT 显示系统等设备,满足各种系统配置要求;
控制器具有强大的面板控制及操作功能,可以观察探测器动态工作曲线,各种功能设
置全面、简单、方便。
5)系统控制可与其他楼宇设备联网 ;
6)前端探测器均选用编码型设备,感烟探测器选用光电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
根据图纸中不同的区域选用定温或者差定温探测器;
7)探测器结构新颖、外形美观;
8)探测器误报低,电子编码,维护方便,耐用,无污染,可显示探测器的灰尘
值,保证报警的准确;
9)具有溢水孔设计 ,防止积水渗漏;
10)智能手动报警按钮要有电话插孔,消火栓按钮要用专用工具复位。
11)产品要符合最新规范要求。
12)报警设备的选型应该是招标方指定品牌表中厂家的中高档次产品,不能采用
低端产品或即将淘汰的产品报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
13)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
14)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15)控制器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
应有明显标志。
紧急广播系统要求:
紧急广播接线箱同消防报警系统每区接点端子相连,接收到报警信号后启动主机
发出操作引导指示。由于火灾事故具有突法性。因此,消防广播控制系统要求具有中
文操作提示(声音)功能,一旦发生消防报警,消防值班人员可按照提示内容进行操
作。要求消防紧急广播能够准确、迅速的进行疏导广播,无论是自动(与火灾报警系
统联动)还是手动的情况下,都能发出声音警报。发生警报时,在消防报警控制室将
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强制转入紧急广播状态。消防报警控制室能显示紧急广播的区域
和邻层区域,并能实现自动和手动播音两种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
1)广播系统设备均采用知名品牌的产品,该设备在进场前必须通过监理和业主的
认可后才可以使用。
2)本系统功放的配置能够满足必要时对全部区域进行广播的需求。
3)要求疏散信号为数字语音录制信号;应能根据业主需要进行二个语种以上自动
121
播出;其中应有一种为中文语种;
4)紧急广播系统设备本身不应配置任何电源开关以关闭设备电源,能确保系统在
任何时间均可立即执行紧急广播。紧急广播系统应能在 2 秒内实现紧急广播。
5)紧急广播的信号音和语音信息(包括警告和疏散内容)均应以数码方式记录在
语音存储卡内,具有不老化、不丢失等特点,并能向所有区域播报。
6)紧急广播系统应能实现功放自动备份切换功能。一旦某台功放发生故障,系统
备份功放将能自动接替故障功放,无需人工更换功放输入输出线路。
7)可实现 N±1 或者 N±2 临层报警功能。
8)可分区广播、寻呼
9)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
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 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
应大于 12.5m。
10)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
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11)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 1.0W。
12)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为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
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13)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 1.5 倍。酒店所有的消防广播语言除中文之外必
须要有 3 种以上的国际通用语言进行循环播放。
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
话设备。
2)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3)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酒店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管材与连接:
1)自动喷洒给水管采用无缝钢管及内外壁热镀锌钢管,镀锌钢管 DN≥100 采用沟
槽管道连接系,其余采用丝接,不允许焊接。无缝钢管焊接。
2)消火栓给水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焊接,管道试压之前,焊口处不允许刷漆。
3)水泵吸水管穿过消防水池处均设柔性防水套管,其它管穿过消防水池池壁处和
地下室外墙均设刚性防水套管。
122
阀门:
1)阀门 DN≥150 者采用涡轮传动对夹式碟阀,阀门 DN>50 者采用对夹式碟阀,
DN<50 毫米者采用截止阀;
2)给水泵出水管逆止阀采用防水锤静音型。
主要设备采用要求:
1)国产或合资优质水泵(详品牌表)。
2)国产或合资优质水阀(详品牌表)。
3)消火栓箱应选用消防部门认可的品牌(详品牌表),材质为铝合金,并应按图
纸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
4)关于消火栓给水管道及喷淋管道的保温做法,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5)消防水泵(消火栓及喷淋)接合器包含在本次投标范围内,含土建的管沟、井
砌筑及井盖等部分,与建筑物距离暂定 5 米—10 米,各单位自行调整报价。
6)地下室部分穿越不采暖房间的管道要求作保温处理,并作伴热带。
7)主要设备材料必须提供相应品牌厂家的授权书。
消防报警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1)消防手报按钮与消火栓控制按扭以及消防电话插孔盒偏差和安装高度满足验收
要求。
2)消防报验应由消防施工单位完成,在消防报验前一个月应将所有资料进行整理
完毕,总体调试应完成,确保消防系统验收一次通过。
3)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应配合防火卷帘控制系统的施工,共同完成调试任务。
满足验收需求
4)产品在满足本工程容量的前提下,同时要充分考虑产品的可扩展性。
5)未尽事宜详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二次优化设计的能力(免费提供二次设计),保证优化设计符合
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2)投标人必须提供各种设备正常使用年限及售后服务的说明资料;
3)本工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应必须取得的招标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认可后
方可采购。招标单位保留对工程材料、设备实施“甲供”或“甲控”的权力;
4)要求各单位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根据当地消防验收的规范及要求,对图纸进
行补充和完善,达到满足消防验收的标准,在报价中对图纸进行调整的部分要求做出
123
说明;并另外补充技术文件说明,作为技术标书的一部分;
5)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拟采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
6)投标人不得将本工程进行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给其他单位
其余未尽事宜,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执行;
7)所用设备质量良好,具有相应合格证,满足消防产品生产标准;
8)本工程已经装修完成,喷淋主管和支管的布置需错开空调水管和室内盘管,需
要错开强弱电桥架,需要错开顶部重要的装饰区域布置;报警线路和自喷管路设计在
同一个位置和走向,这样可以保证吊顶的开槽的时候控制在轻钢龙骨的一个跨度内;
喷淋主管错开走道重要管道,避免在主管施工的时候无法安装到吊顶内;声光和手报
等需要布置在墙上的设备,错开重要装饰区域。
9)装饰恢复质量可靠,外饰面衔接美观,管线、设施设备等美观,不得影响现有
装饰风格。拆除原有吊顶、墙面等装饰工程时,应保护原有的照明、强弱电等管线线
路,施工区域内做好现有墙地面、装饰、物品、摆件、电器等所有物品保护措施。
10)遵守以下相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DBJT01-26-2003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GA503-200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6—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类规
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图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规范调整,则应以最新版本
为准;建筑消防基础配套设施设备必须为满足国家标准的产品;
质量和验收要求
(一)货物验收
124
1、按合同所约定的货物清单及要求对货物的外观、规格、数量及包装内的厂家质
检合格情况进行验收,供方应随货物提供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产品应退回
更换合格产品。
(二)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
1、通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水平管线,是预埋在砼楼板内。需与结构主体施
工密切配合,预埋工作完成后或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方共同进行隐蔽工程
验收,合格后经三方签字,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电气绝缘检查。
(三)项目完工验收
1、项目施工完成后,提请甲方组织各参建单位、建设部门、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消防增加项目需遵守规范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2、所有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设施安装后应符合消防相关规范要求,
所有连接件、三通、接头、弯头等辅材要求都要确保连接可靠,连接强度高,密封良
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系统调试应由安装单位会同有关厂家一起进行;
(1)应先分别对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火灾报警自检
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
换和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对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 3 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由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项控制功能和联
动功能。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 120h 无故障后,才能填写调试报告。
4、系统的验收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
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
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a)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
125
(b)系统竣工图
(c)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调试报告
(e)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3)系统竣工验收
项目最终应得到消防等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未尽事宜以相关现行规范及主管部门
要求为准。
5、事后控制要点
(1)产品保护
(a)安装探测器时,应先安装底座,调试时再安装探头。
(b)端子箱安装完毕后,应注意上锁,保护箱体不受污染。
(c)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柜、盘安装时,应注意保持墙面清洁。安装
后应采取防尘和防潮等措施,最好及时将门上锁。
(2)技术数据的移交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登记表;
(b)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等);
(c)调试报告;
(d)系统竣工图;
(e)重大工伤事故报告;
(f)质量事故报告;
(g)各种设备、材料的出产合格证、说明书;
(h)施工中补充的技术交底和新工艺交底。
装饰装修工程恢复施工内容
1、本工程实施中需对成品进行全过程保护,含地面、墙面、家具家电、洁具五
金、窗户、玻璃、窗帘等所有施工区域。
2、消防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损坏、影响原装饰部分的全部修复工作,达到原
装饰要求(包括且不限于墙面、顶面、地面、穿墙破洞、剔槽、水电等)。
3、所有装饰装修维修材料需与原装饰材料一致。
126
品牌要求
部分品牌及工艺要求
名称
品牌
安装工艺
消防稳压泵
南方、凯泉、白云
减振弹簧的型号必须一致,
增压泵
南方、凯泉、白云
安 装 前 要 将 调 节 螺 栓 调 整 到 最
短,安装后调整弹簧的高度,保
证水泵的水平度满足规范的要求
安装,合理的管道支吊架,确保
水泵进出口的管道阀门的重量不
会压在水泵的进出口上
报警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
控制阀、报警阀,然后应再进行
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
制 阀 、 报 警 阀 与 配 水 干 管 的 连
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
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阀门
埃美柯、工牌、大高
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
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高度
应为距地面 1.2 米,两侧与墙的
距离不应小于 0.5m,正面与墙的
距离不应小于 1.2m,报警阀处排
水措施应于报警阀试验管连接到
位,并应防止泄水时水花四溅。
火灾自动报警系

电线电缆
海湾、尼特、泰和安
鑫电、黄石双峰、四川
明星电缆
127
自动喷水系统
川消、金盾、南消
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
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
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
相同的喷头更换
消火栓
川消、金盾、南消
热镀锌钢管
华岐、友发、利达
备注:以上品牌为部分设施、设备、产品选用品牌,产品进场应具备合格证
明,得到甲方认可后采购进场安装,参数、工艺以设计参数及为准,最终应满足消
防等主管部门验收要求。
4、实施方案:
①复核原有消防设计图纸;
②结合本项目现在使用性质、现场实际现状与原设计图,依据相应规范要求,重
新设计方案、施工图,增加相应各消防系统,统计需增加的消防设备数量、品牌、规
格型号等,编制施工图预算清单;
③对原有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统计需维修更换的消防设备数量、品牌、规格
型号等;
④编制消防增项及维修、装饰恢复施工方案(包含:材料清单、物资采购、运
输、人力组织、施工机械、安全措施、工人住宿等);
⑤现场确认需拆除原有装修部分,给消防施工提供施工作业面,施工后恢复装修
工程;
⑥增加消防设备及维修更换消防设备安装、调试、测试;
⑦协助甲方验收;
⑧对甲方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进行现场培训;
⑨现场移交(资料、设备)。
128

标签: 建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附件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