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二、按照采购人(甲方)要求,完成鹤林林场通勤车租赁服务(配备驾驶员)。具体要求如下:
甲方服务需求:
1、乙方负责甲方工作人员2024全年度通勤服务(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中标费用包含运营车辆及驾驶员。
2、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发,接送甲方工作人员,通勤车辆及驾驶员要服从鹤林林场的管理。
3、乙方必须是正规合法的具有客运营运资格的企业。所提供运行的车辆必须保险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商业险以及乘客座位险等。乘客座位险每座位不低于20万。乙方应将上述资料以及营业执照、营运证照、交通局下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各类保险的复印件,提供给平台作为中标前的合法性审查认证材料,并且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4、乙方除需满足甲方上、下班通勤接送人员外,在防火、防汛等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活动中,应按照甲方需求,为甲方的一些人员临时运送,提供服务保障工作,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通勤车辆的发车时间、停靠站点、运营路线,由鹤林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季节等安排。全年运营时间:防火期周一到周日,非防火期周一到周日。防火期乙方在白天工作期间,需接送防火巡护人员到巡护点,并作为第二、第三梯队应急车辆,随时提供运送人员到指定工作地点的运输服务。如遇防火、防汛等应急突发情况需要紧急使用通勤车时,应无条件配合出车。
6、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分布有权指定和更改车辆行驶路线以及沿途停靠站,乙方应当无条件执行。
7、运营期间乙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人员伤亡以及乘客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此招标费用包含了车辆及相关驾驶员的费用,所以甲方默认乙方车辆及相关聘用的驾驶人员均为受乙方管理,并属于代表乙方完成履行职责的设备和受聘行为人,不管是车辆还是驾驶员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责任主体均在乙方,赔偿责任也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以事故为驾驶员个人操作不当等理由,推卸相关责任,或者将事故造成的相应赔偿责任推脱给驾驶员一方。
8、乙方在中标后营运期间要固定车辆,并将车辆的出厂日期、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核准乘坐人数等信息一并附在辅助合同上。
9、乙方所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且通过国家指定检验部门的年度检验,符合营运车辆各项要求,车龄不得超过7年,车辆不能在存在隐患和性能故障等情况下带病运行。车内设施设备要齐全有效,同时车厢要整洁卫生。所选配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驾驶营运车辆上岗证以及符合所驾车型的驾驶证,驾龄不得少于10年,并严格按照林区道路行驶的速度规范行驶,不得超速行驶。甲方在发现乙方车辆或者驾驶员存在风险时,可随时要求更换车辆或者驾驶人员。如乙方拒不配合或者不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
10、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如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问题故障,要第一时间组织更换同等级车辆接续运输,如不安排车辆接续运输的,每次甲方将按照年度相关支付费用与提供服务天数的日均值的3倍金额,从给乙方的结算费用中扣除,如造成甲方损失的还要进行赔偿。
11、因林区防火、环境保护等原因需乙方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要求座位45座。
12、鹤林林场发车时间(1)非防火期:早7:30市内出发、晚4:30林场场部出发(星期一至星期日)(2)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早7:00市内出发、晚5:00林场场部出发(星期一至星期日)。
12.1、由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全年法定假日11天,林场自行调休。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随时调整上下班发车时间。
13、通勤车路线(鹤林林场):市区至鹤林林场场部,防火期间运送巡护人员从场部至伊春交界38公里处(其中市区至鹤林林场场部往返50公里,防火期鹤林林场场部至伊春交界38公里处往返42公里)。非防火期间每天往返总公里数50公里。防火期间每天往返总公里数92公里。
14、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