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冬季旅游业务用车租赁服务第2次公告
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冬季旅游业务用车租赁服务第2次公告
项目需求详情
1、计划租赁车型为7座别克商务车,租赁参考价格为800元一天,每天限240公里,超出部门每公里5元。 2、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性能状况良好,车辆的灯光、雨刮、转向、制动、轮胎等齐全有效,符合机动车运行标准,车辆的随车应急工具齐备,证照齐全,并按时进行机动车年度检审、环保检审,安全性、可靠性高。 3、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括此次采购内容)。 4、供应商提供的汽车须满足采购方冬季旅游业务用车需求。 5、供应商需为提供的车辆购买全车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及乘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及乘客),每座不低于5万元。 6、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在租赁期间不得随意调走车辆和更换车辆,如出现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车辆收回或无法满足采购方用车需要的情况,采购方可以终止合同,供应商需承担采购方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7、供应商需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年龄在2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并持有相应等级中国驾驶执照,驾龄5年以上,供应商为驾驶员提供上岗前体检,保证驾驶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8、供应商负责油费、车俩维修费、车辆停泊、过路过桥费用、司机工资食宿等费用。 9、供应商负责办理车辆年检;负责提供冬、夏两季轮胎各一套。 10、供应商提供的车辆不存在违法纪录、不存在交通事故及未了结纠纷。 11、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如出现非人为、非事故类损坏,导致无法保障采购方的用车安全,供应商应负责维修或提供更换车辆。 12、供应方若因汽车年检、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个人事务等,造成误工时,应协助承租方及时处理,调配其它车辆。 13、在市区内发生事故能在1小时之内提供处理服务,并提供备用车辆;在湖区内发生事故原则上在2小时之内提供处理服务,并提供备用车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结算。 14.行车里程以供应商始发计算。 三、法律责任划分 1、为保障在工作期间驾驶员人身安全及权利,供应商应为全部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保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医疗保险保额不低于5千元)。 2、中标供应商在实际业务发生中出现重大失误(车辆事故、人员伤亡等),应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承租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项目名称:冬季旅游业务用车租赁服务(第2次)
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服务周期:90天
报价方式:价格
评选方式:价格最低
竞采最低限制:¥*****
服务实施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镜泊湖风景区景区内
询价通知书:文件下载1等含后面(见公告结尾处)预览1等含后面(见公告结尾处)
联系人:
报名开始时间:2023-12-22 14:30:29
报名结束时间:2023-12-27 00:00:00
发布时间:2023-12-22 11:30:29
采购编号:HLJGCYC231*****202********
采购单位: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供应商数量: 报名供应商不足1家。
是否需要上传响应文件:是
供应商资格: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二、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需求:无。
三、特定的资格要求:无。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异议处理项:如有异议请电话咨询采购人,采购流程问题请咨询平台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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