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3年第十号

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3年第十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庆财采投处〔2023〕10号

投诉人:洛阳尚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东庞村12组

被投诉人1:大庆市博物馆

地址:大庆市文苑街2号

被投诉人2: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3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8日对大庆市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编号[******]QC[GK]********)包1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8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12月6日收到补正材料后已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人在法定时限内未作出质疑答复;2.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所有分值均和检测报告有关,有倾向性;3.技术部分的主要参数62分占比过高,不正常,属于不合理条款;4.招标文件第六章表三详细评审表中,技术部分提供的检测报告指不明确;5.产品功能(二)监测系统平台软件里,指定操作系统,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6.招标文件第六章表三详细评审表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未预留必要的检测时间,设置不合理;7.招标文件策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与要求里标的名称和品目名称不对应;8.在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与要求附表一十六,航空铝转运箱箱体整体环保要求,有指向性、排他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9.分值占比设置不合理;10.技术参数★号项很多,限制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人请求

请纠正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三、调查情况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按程序进行了答复。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一)采购人收到质疑函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采购人答复日期为2023年11月14日,因质涉及12项质疑,且质疑中第4、7、9、11、12项成立,核查质疑事项和调整招标文件工作量较大,故采购人于2023年11月2日暂停该项目,于11月8日调整招标文件后重新启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该答复已超出质疑答复法定时限,故此项投诉成立。

(二)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未对检测报告有限制规定,根据国库司留言编号:2000-*******答复“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三)经核查,该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该项目分值权重为技术62分、商务8分、报价30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四)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六章表三详细评审表中技术部分,每条参数均要求有单独的序号标记,每条参数内的检测报告已能够明确表述要求,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描述不清的情况,如“8、机组供电在缺相、错相、电压过欠压情况下,能自动保护或停机,在电源恢复正常后可自动恢复原设定模式运行,所设置参数保持最后的设定状态。(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得2分”,且“有效的检测报告”是放宽检测报告范围,不限种类形式,但必须合法、真实有效;该检测报告要求为评审事项,由评审专家对其评审。招标文件的此处描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规定,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五)经核查,投诉人所指的参数为“平台支持国产麒麟操作系统部署”,该参数是指对国产麒麟系统的兼容性,并非限定操作系统,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不违反投诉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六)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六章表三详细评审表中技术部分“层板式文物储藏柜”:耐湿性≥1000h;耐酸性≥500h;“重型横梁式文物储藏柜”:耐盐雾性≥800h:耐湿热性≥800h,需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为评审因素要求,如不满足会影响得分。经查询GB/T*****--2009标准金属和合金的腐蚀酸性盐雾、“干燥”和“湿润”条件下的循环加速腐蚀试验,试验周期应根据被测材料或产品的相关标准来确定,若无规定时,试验周期可由相关双方协商确定,有24h-1536h多个实验周期选择,参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23号,该项目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此项投诉成立。

(七)经核查,招标文件中部分产品的标的名称与品目名称不相符,采购人已作出澄清,且不影响采购程序及采购结果,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提出的项目需求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九)经核查,该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该项目分值权重为技术62分、商务8分、报价30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十)招标文件中“★”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不违反投诉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1、6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大庆市博物馆就质疑答复超期问题及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问题限期改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5、7、8、9、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庆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庆财采投处〔2023〕10号).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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