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债务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联合处置,涉及债权总额463,419,258.70元,其中本金合计117,070,295.00元,利息合计239,867,571.10元,罚息合计75,503,417.10元,复利合计23,357,491.10元,违约金合计7,620,484.4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1月1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资产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债权资产明细表
截至日:2023年1月17日 | | | | 单位:元 |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务人名称 | 所在地 | 债权本金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担保人 | 抵押物 | ||
1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 银川市 | 54,070,295.00 | 295,272,181.06 | 抵押+质押 +保证 | 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倪存院、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 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天都十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面积为*****.09平方米在建工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建工程现全部为现房,其中商铺81套面积*****.6平方米,住宅416套面积*****.49平方米。 | ||
2 | 30,000,000.00 | 85,017,976.96 | 抵押+保证 | 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倪存院、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 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天都十六区”项目4572.96㎡未售在建工程及其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 | |||||
3 |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3,000,000.00 | 83,129,100.72 | 抵押+保证 | 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 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天都十六区”项目东区1号、6号和7号楼部分商业用房,共计4153.54平方米 | ||||
合计 | | 117,070,295.00 | 463,419,258.70 | | | |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8日,注册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机电批发市场15号楼2层52号,法定代表人苟胜利,注册资本2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设备租赁。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40*****0009372,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9。股东:苟胜利、宋鸿渊。现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苟胜利,男,住所地陕西省乾县;
2.宋鸿渊,男,住所地陕西省乾县;
3.刘小会,女,住所地陕西省乾县;
4.倪存院,女,住所地陕西省乾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本金54,070,295.00元债权
2017年7月,原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宁夏高院申请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后经高院指定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宁01执3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鸿天房公司、苟胜利、倪存院、宋鸿渊、刘小会的银行存款*****.73万元;
若被执行人鸿天房公司、苟胜利、倪存院、宋鸿渊、刘小会的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鸿天房公司提供的“天都十六区”剩余抵押物总计*****.99平方米在建工程(其中住宅422套,面积*****.43平方米;商铺69套,面积*****.56平方米)及*****.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中银国用2012第*****号证下*****.77平方米为净地,银国用2012第*****号证下*****.06平方米为二期在建工程所属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苟胜利、宋鸿渊提供质押的鸿天房公司的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保证人倪存院地址变更无法送达已生效的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中被执行人倪存院的执行并保留相关法律权利,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宁01执3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本案被执行人倪存院的执行。
2017年9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较易变现的面积为*****.77平方米的土地进行评估,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由宁夏力天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值评估总额为*****.57万元。评估结束后,法院进行了司法拍卖。
2017年12月25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该笔债权。于2017年12月将本案执行主体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17)宁01执324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红花渠以东、新华东街南侧的证号为银国用2012第*****号城镇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作价210,929,705.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欠款210,929,705.00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该资产已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置。
2019年3月1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剩余抵押在建工程的《查封申请书》,经法院审查后,裁定查封剩余抵押物。查封裁定在送法过程中,有诸多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因涉案较多,法院未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目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000.00元债权
2017年11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银川市国安公证处提交了的《强制执行申请书》,随后依据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3710号《执行证书》。2018年8月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银川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宁01执473号执行裁定,裁定: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倪存院的银行存款********.44元及利息(暂未计算);
(2)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与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现存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都十六区”项目未售在建工程4572.96平方米及其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3)若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倪存院的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生效后,银川中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帐户等,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因抵押物未办理竣工验收无法正常使用,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抵押物,目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3.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金33,000,000.00元债权
2018年6月10日,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关于出具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执行证书的申请》。2018年7月20日,债权人依据国安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宁01执472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的银行存款********.37元及利息(暂未计算);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项下现存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都十六区”一期项目未售在建工程4153.54平米及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3)若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的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生效后,银川中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帐户等,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因抵押物未办理竣工验收无法正常使用,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抵押物,目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抵押资产“天都十六”社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商业圈绿城深蓝广场南侧,绿城深蓝广场建成后对债权抵押物价值将会有一定提升。
(六)瑕疵披露
抵押权合法有效但有轮候查封,未办理竣工验收无法正常使用,抵押物有私自顶账及被占用情况。
二、处置方式: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三、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竞买时间及网址:2024年1月22日10时起至2024年1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zcpm.jd.com/,用户名: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进行公开竞价活动。
七、挂牌价格:115,590,000.00元,35,000,000.00元;加价幅度:50,000.00元或50,000.00元的整倍数。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裁定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京东资产处置平台(网址及用户名同上)或与我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我公司。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胡先生、李先生 电话:0951-*******、0951-*******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姜女士 电话:0951-*******
主管部门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95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2: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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