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县级实施要素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县级实施要素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00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事项名称及编码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县级)【000*****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事项名称及编码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县级)【000*****2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5.实施依据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六条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条
(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二条
(6)《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三条
(7)《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五条
(8)《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六条
(9)《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七条
6.监管依据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六条
7.实施机关:安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在城市或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其规划设计欲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由法定20个工作日的办结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的承诺办结时限。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工程建设项目联审联批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风险跟踪预警和信息归集共享,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依托国家和本地区信用信息平台,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约束机制,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监管手段,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将检查对象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不按要求履行建设义务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有效遏制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和信息壁垒,打通项目审批各监管环节,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约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5)项目建筑方案图一套及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图一套
(6)授权委托书
(7)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8)个人身份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2)《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二、防空地下室配建范围全省范围内经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经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确定的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级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不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及以外的所有生产性建筑。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在国家级和省级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9层以下含(含9层)并且基础开挖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计划、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审查建筑项目。
(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违反前述规定发放许可证的,应当收回所发许可证,并重新审查补办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安宁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申请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无规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安宁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安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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