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阳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民〔 2023〕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平阳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印发

平阳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征询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 资源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23〕145号)和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温民事〔2023〕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4年1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依据,坚持殡葬服务公益属性,着力解决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推动殡葬改革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工作目标

围绕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中的难点堵点,结合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规范工作,合力整治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违规销售、墓地价格虚高、改变公益用途违规建设经营销售等行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管理体系,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殡葬行业监管执法,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

三、重点整治行为

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县民政部门审批,用于保障本辖区居民骨灰安葬(放)服务需求的公共墓地,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楼(堂、塔)等。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一)公益性公墓未依法依规审批,未经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等行为。

1.未经民政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

2.未经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审批办理土地、林地手续的;

(二)未经审批建设公益性公墓,以流转、承包土地等形式扩大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等行为。

1.未经民政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墓区范围的;

2.在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许可范围外擅自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建设墓穴的;

(三)公益性公墓内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如超标准建大墓、家族墓等行为。

1.单穴面积超过0.7平方米,双穴面积超过1平方米的;

2.墓碑离地高度超过80厘米的;

3.建造家族墓的;

(四)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等不符合条 件及非本区域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

1.除向已死亡、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符合条件以外的对象租售墓穴的;

2.向非本区域的人员租售墓穴的;

(五)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公墓墓穴销售价格未经发改部门定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行为。

1.2020年后建设投用的公墓未经发改部门定价开展租售墓穴的;

2.2020年前建设投用的公墓未实行政府定价,租售价格明显超过本区域居民承受能力范围的,也应列入整治对象;

3.未实行墓穴服务收费价格公示的;

(六)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使用不规范的 行为。

1.未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的;

2.维护经费不足或使用不规范的;

(七)改变公益性公墓用途,私人参与公益性公墓的股份,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八)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绿地率未达50%的;

2.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未达80%的;

四、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23年11月初-11月20日)。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部署、督查工作,同时,制定和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专项部署整治工作。

(二)全面自查,扎实整改(2023年11月下旬-12月20日)。

各乡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规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公墓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形成自查台账,于12月20日前将下去内公益性公墓自查表汇总报县民政局。并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剖析,建立问题整治台账,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并逐一抓好整改落实。(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 。

(三)开展督查,调研评估(2024年1月初-1月上旬)。工作专班将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以及“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评估,确保专项整治行动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整治后又出现新问题或相关负面舆情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馈,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必要时将以县委督考交办的形式开展督查考核。

(四)总结报告,完善制度(2024年1月中旬)。 各乡镇要认真对本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公益属性。并于在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书面专项整治报告上报县民政局。

五、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公益 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对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角度出发,把群众死亡安葬事务作为民生大事,将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依托现有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及督促指导,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县民政、县发改、县财政、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会商,着力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的难点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建立综合整治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统筹各领域执法力量,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建立违法违规信息共享机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互相抄告,发现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三)真抓实干,确保整治工作成效。各乡镇要针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等情况,善于调动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依法依规完成整治工作任务。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整治一起、销号一起。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加强研判、挂牌督办,做好风险防范、矛盾化解等工作,避免整治工作流于形式,务求实效。

(四)建章立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 公墓审批建设规程,严格落实公墓建设项目审批、公墓建设方案审批“两审批两公示”制度,探索引入公墓行业专家评审,发挥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优势,保障公墓审批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要加强公墓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好公墓“三张图”管理制度,强化公墓审批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对公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及早发现、及时处置在公墓建设、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 解读和舆论引导,协调宣传、网信等部门,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处置,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鼓励和倡导绿色文明祭扫方式,规范群众丧葬行为,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树立厚养礼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2.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情况统计表

252附件.docx


标签: 专项整治 公墓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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