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南不罚〔2023〕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南不罚〔2023〕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兴市凤桥永生橡塑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227******
投资人:郑**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康西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 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橡胶制品生产,检查时你单位2台硫化机正在生产, 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经查,你单位于2006编制《嘉兴市凤桥永生橡塑五金厂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主要进行万向轮的加工及组装,于同月通过环评审批,于2016年10月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于2008年编制《嘉兴市凤桥永生橡塑五金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调查报告表》,增加密炼、混炼、硫化成型等生产工艺及密炼机、混炼机、硫化成型机等生产设备,配套有废气治理设施,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7月1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证明7月18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3年7月1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28日、8月22日、9月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2008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
4.《关于嘉兴市凤桥永生橡塑五金厂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南环函〔2006〕228号)复印件及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嘉兴市凤桥永生橡塑五金厂搬迁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登记表》(南环竣备〔2016〕90号)复印件、《嘉兴市凤桥永生橡塑五金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调查报告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万向轮加工及组装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的情况及2008年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调查报告表但未经批准的情况;
5.《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密炼、混炼、硫化成型制作成型橡胶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的情况;
6. 《工程技术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8.四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12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复核,你单位已签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硫化机等未经环保验收的设备已清空。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不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当日收到告知书后,放弃陈述申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嘉环发〔2022〕70号)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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