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澳县旅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南澳县旅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县旅游质量提升,县市场监管局与财政局联合草拟了《南澳县旅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邮箱发送至:naxgs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南澳县旅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信函寄至: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文化广场旁,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澳县旅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5日。

  附件:《南澳县旅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澳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1

  南澳县旅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特别是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积极举报旅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精准性和时效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后,可以自主选择现场兑奖或银行转账兑奖。选择现场兑奖的,举报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出示身份代码等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现场兑奖。选择银行转账兑奖的,举报人应当提供银行账号的详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兑奖人身份等保密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存好领奖手续、转账记录等,归入财务和案件档案。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被处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下同)。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列入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对各类强检计量器具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计量准确度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举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四)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违法主体内部人员除外);

  (六)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下同)。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奖励;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下同)。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下同)。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第九条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一级举报奖励,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奖励;

  (二)二级举报奖励,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800元的,给予800元奖励;

  (三)三级举报奖励,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包括违法主体内在岗在职和离职、退休等人员。内部举报人在申请领取举报奖励时,应当如实提供其在违法主体内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聘)用通知、劳动合同、任(离)职证明、任命书、解聘通知、退休通知、工作证、表彰决定、荣誉证书等。

  第十条 对旅游市场计量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问题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案研究认定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对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00万元,具体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万元,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谁办案、谁办理”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具体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负责举报奖励金的给付、财务凭证归档等。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情形的,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核查线索、办结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奖励,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保护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30万元以上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计量 违法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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