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温氏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温氏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漳州温氏农牧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案 | 根据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的通知》(平环察〔2022〕4号),该公司芦溪种猪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在2023年3月27日前在DW001废水排放口安装COD、氨氮、pH计、流量计、总磷等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2023年10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芦溪种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种猪场处于养殖状态。目前存栏数3000多头母猪,已安装COD、氨氮、总磷、pH计、流量计等在线监控设施,但自动监控设备仍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录像取证,该种猪场场长谢移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冯文辉全程陪同检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2.6万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3〕326号 | 2023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326号
漳州温氏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66******K
地址:南靖县山城镇葛山村
法定代表人:伍耀清
联系方式:0596-*******
根据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的通知》(平环察〔2022〕4号),你公司芦溪种猪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在2023年3月27日前在DW001废水排放口安装COD、氨氮、pH计、流量计、总磷等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2023年10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芦溪种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种猪场处于养殖状态。目前存栏数3000多头母猪,已安装COD、氨氮、总磷、pH计、流量计等在线监控设施,但自动监控设备仍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录像取证,该种猪场场长谢移权、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冯文辉全程陪同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0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芦溪种猪场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0月25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芦溪种猪场处于养殖状态,污水处理设施有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在排放污水);
3.2020年12月11日漳州温氏农牧有限公司整改承诺、整改方案。(证明你公司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已经承诺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4.2022年9月2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漳州市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证明你公司芦溪种猪场为重点排污单位);
5.2022年12月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的通知》(平环察〔2022〕4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已通知你公司芦溪种猪场应在2023年3月27日前在DW001废水排放口安装COD、氨氮、pH计、流量计、总磷等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冯文辉已于2022年12月1日签收);
6.2023年8月21日漳州温氏农牧有限公司承诺书(证明你公司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时承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
7.2023年11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漳州温氏农牧有限公司环保专员邓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日检查及承诺、整改方案、文书签收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3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等级4;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7.违法事实: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裁量等级1;
8.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 + 50%×[(3+1+4+1+1+1+3)/ 7 ]=1.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 /(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1-2-2)/(3×2)]×40 % = -0.3333
则: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处罚金额X = N +(M - N)×[(A - 1)/ 4]×(0.6 + B)= *****+(*****0 - *****)×[(1.5- 1)/ 4 ]×(0.6 -0.3333)=*****元(贰万陆仟元)。
我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涉嫌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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