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跃德养殖场行政处罚公示
平和县跃德养殖场行政处罚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2月10日)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漳平和县跃德养殖场涉嫌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案 | 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现有生猪存栏量约800只生猪,猪粪放置于阳光棚内晾晒,养殖废水经过1个120立方米沼气池沉淀后,存储于一个60立方米的收集池内,然后通过污水泵抽至山上2口长约40米、宽3米、深4米的储液池内,该2口储液池未采取防渗漏处理措施,储液池内的废水用于周边的竹林和按树林进行浇灌消纳。该养殖场涉嫌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对该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叁佰元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3〕305号 | 2023年12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305号
平和县跃德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3R4588
住址:漳州平和县安厚农场径内作业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黄跃德 职务:业主
联系电话:181*****893
2023年9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现有生猪存栏量约800只生猪,猪粪放置于阳光棚内晾晒,养殖废水经过1个120立方米沼气池沉淀后,存储于一个60立方米的收集池内,然后通过污水泵抽至山上2口长约40米、宽3米、深4米的储液池内,该2口储液池未采取防渗漏处理措施,储液池内的废水用于周边的竹林和按树林进行浇灌消纳。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处于养殖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9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养殖场处于养殖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9月1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养殖场业主黄跃德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处于养殖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依法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3〕39号),明确告知你养殖场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个体工商户及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1;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裁量等级5;
7.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登记表,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2+1+5+1)/6]=1.42;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3×2)]×40%=-0.27;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0+(******-0)×[(1.41-1)/4]×(0.6-0.27)=3300元(叁仟叁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对你养殖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叁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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