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燕山乡铅山村村民钱国海、钱小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关于注销燕山乡铅山村村民钱国海、钱小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经燕山乡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调查核实,燕山乡铅山村村民钱国海、钱国礼(已死亡,由钱小燕继承)2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错误,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钱国刚常年不在家、钱国平为聋哑人,两人对土地确权一事不重视,将两人的承包地确认到兄弟钱国海(承包土地确权面积14.51亩)和钱国礼(已死亡,由钱小燕继承面积7.28亩)户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二十一条规定,这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公平公正原则,燕山乡、铅山村均已通知钱国海、钱小燕要求其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其现承包的土地进行变更。钱国海和钱小燕不同意变更,也拒不交回已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钱国海、钱小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钱国海证书编号:340*****020*******J

2.钱小燕证书编号:340*****020*******J

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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