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碾财行罚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碾财行罚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碾财行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哈尔滨雷冠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城郊村常家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
违法事实和证据:被处罚单位在2023年11月16日,参加“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富强街道办事处富强街道种子加工全自动生产线采购项目([******]LYGC[CS]********-1)”中,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采购项目预算金额:*******.00元。以上事实证据如下:证据一:哈尔滨雷冠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弃标函;证据二:关于富强街道种子加工全自动生产线项目申请重新招标的函;以上两个证据证明被处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碾财行罚告[2023]1号),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5000.00元人民币)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银行汇款方式缴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递交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090*****092********
收款人开户行:工商银行齐齐哈尔碾子山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书之日起60日内向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你公司有权在公示之日起一年后,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附件:送达回执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0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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