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肉骨骼疾病调查实验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肌肉骨骼疾病调查实验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安区肌肉骨骼疾病调查实验检测服务
询
价
文
件
采购人:广安市广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
2023 年 12月
温 馨 提 示
各潜在供应商: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内容将会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https://gasggzy.cn/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在开标之前注意查看,以免错漏重要信息,若供应商没有及时查阅、领取、下载相关内容,后果自负。
本公告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业主及代理机构自行负责,
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安区分中心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邀请
第二章 询价须知
第三章 采购人和采购货物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审方法
第八章 合同条款(草案)
第一章 询价邀请
广安市广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对广安区肌肉骨骼疾病调查实验检测服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
GAQJK*******。
(二)采购项目名称
广安区肌肉骨骼疾病调查实验检测服务。
(三)采购人
广安市广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资金情况
(一)资金来源及金额
单位自筹。
(二)预算金额
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柒拾陆元(¥*****.00元)。
三、采购项目具体内容
(详见询价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询价邀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https://gasggzy.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无。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七、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一)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询价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询价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获取采购文件
(一)时间
2023 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3日,每天上午0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00时(北京时间)。
(二)方式
现场获取(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参加谈判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地点:
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8号301室
(四)售价:0元
九、响应文件递交
(一)截止时间
2024年1月5日09∶00时(北京时间)。
(二)递交地点
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8号301室。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十、本询价邀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http://ggzy.guang-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询价时间
2024年1月5日09∶30时(北京时间)。
十二、联系人
李老师(0826—*******)。
第二章 询价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询价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询价通知书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询价的采购人是广安市广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询价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询价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询价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询价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价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货物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询价通知书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询价文件
9.询价通知书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1 询价通知书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询价的重要依据。询价通知书用以阐明询价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询价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通知书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询价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0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2.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询价过程中澄清。
13.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询价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询价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询价通知书约定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询价通知书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询价通知书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壹式贰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所有响应文件须注明询价通知编号、项目名称、分包号和供应商名称。
17.2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7.4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7.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7.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7.8 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询价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8.1 所有响应文件可以装在一个密封袋内,也可以分开装入不同的密封袋。
18.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询价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19.2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询价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0.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0.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询价及评审过程
21.询价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2.2 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询价采购单位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22.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七、合同事项
23. 签订合同
23.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十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2 询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3.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3.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3.5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询价中的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4.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5.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7.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9. 履行合同
29.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9.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 验收
30.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广市财采〔2021〕27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1.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询价纪律要求
3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询价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货物;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3.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他
34. 本询价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询价文件不再做调整。
35.(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36.(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货物,否则作无效处理。
附件:1.供应商须知附表
2.质疑函格式及内容
附件1
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 明 和 要 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元; 超过采购预算报价无效。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元; 超过最高限价做无效报价处理。 |
3 | 采购方式 | 询价采购 |
4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
5 | 交货期限、项目履约地点 (实质性要求) | 交货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65日完成交货;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6 | 联合体 |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
7 | 是否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 | □是,?否 |
8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询价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9 | 询价情况公告 | 询价评审结果等将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上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告。 |
10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结果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上公告无异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领取通知书。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26-******* |
11 | 供应商质疑 | 供应商一次性提出质疑,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联系人:梁老师。 联系电话:0826-******* 地址: 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8号。 |
12 | 供应商投诉 |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受理单位:广安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 0826—******* 联系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星街 6 号。 |
13 | 承诺申明提醒 | 关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相关承诺及申明应当真实有效,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
14 | 强制认证货物(如涉及时作为实质性要求) | 如本项目有涉及 CCC 认证货物参与投标的,应在响应投标文件中提供 CCC 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提供承诺(询价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承诺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将 CCC 认证 证书(复印件)提供至采购人,投标时 CCC 认证证书应在 有效期内,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虚假响应。 |
15 | 备注 | 1.若询价中其他内容与供应商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 2.如若有新的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
附件2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第三章 供应商和采购货物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3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如若有新的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
(五)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提供承诺函;
(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提供承诺函);
(七)未参加过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提供承诺函);
(八)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②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时不需要提供;
(九)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投标时提供本证明书;
(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十一)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十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提供承诺函)。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以上承诺及声明函(可参照响应文件格式“承诺及声明函”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均有效)。
2.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鲜章。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安区肌肉骨骼疾病调查实验检测服务
2.项目概况:本次采购包含按照项目工作要求开展实验室检测、提供所需耗材、血液制品转运及按照要求将检测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等
3注意事项:检测机构须承诺该次血样仅用于此次调查研究并保证血样检测结果真实可靠,杜绝信息泄露。
二、技术、服务要求
1.材料清单
序号 | 耗材名称 | 单人用量 | 总数量 |
1 | 5mL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促凝管(黄头) | 1 | 550 |
2 | 2mL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氟化钠抗凝管(灰头) | 1 | 550 |
3 | 血清检测管(2.5mL大管) | 1 | 550 |
4 | 血糖检测管(1.5mL小管) | 1 | 550 |
5 | 蝶形采血针 | 1 | 550 |
6 | 移液管(1mL) | 2 | 1100 |
7 | 编码条(普通纸一维编码10个,耐低温纸二维编码3个) | 13 | 7150 |
8 | 冻存盒(血清检测管-大盒) | 每盒10×10规格 | 6 |
9 | 冻存管(血糖检测管-小盒) | 每盒10×10规格 | 6 |
2.服务清单
项目名称 | 检测方法 | 工作量/人份 |
血糖 | 己糖激酶法 | 504 |
甘油三酯 | 酶比色法 | 504 |
总胆固醇 | 氧化酶比色法 | 504 |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 均相酶比色法 | 504 |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 均相酶比色法 | 504 |
血清钙 | 比色法 | 504 |
血清磷 | 磷钼酸紫外分光光度计法 | 504 |
血清碱性磷酸酶 | 速率法 | 504 |
25羟基维生素D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504 |
β-胶原降解产物 | 电化学发光法 | 504 |
总Ⅰ型胶原氨基端前肽 | 电化学发光法 | 504 |
C-反应蛋白 | 免疫比浊法 | 504 |
三、质量要求
1.所有材料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在合同生效期间,甲方若有相关采购内容变化,乙方需及时配合甲方进行调整。
3.验收方式:供应方负责送货,承担运输途中运费、安全等风险,在采购人与负责人在送货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后,完成验收。
★四、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月,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4 小时内响应,48 小时内到场,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3 次完善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提供的服务有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应无偿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定期回访。
3.乙方应免费对甲方相关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五、商务要求
1.交货期限:自收到血样后30日内完成血样检测及检测结果的信息系统录入。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完成血样检测及检测结果的信息系统录入完毕,初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 %,终验收合格一年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4.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5.验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广市财采〔2021〕27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注: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供应商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处理。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询价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询价、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 注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承诺函
XXX(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询价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询价通知书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询价通知书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询价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报价函
XXX(采购人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询价通知书(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询价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XX份,副本XX份,用于询价报价。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询价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本次询价,我方报价有效期为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起算之日起 XXX天。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XXX(盖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五、一次性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报价金额 | 备注 |
1 | ||||||||
2 | ||||||||
.... | ||||||||
合计 | 小写: 元; 大写: 元。 |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代理、安装调试、培训、税费,以及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2.应完整填写货物的品牌和型号或项目内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XXX(盖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XXX(盖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注:
1.本项目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服务(由本单位承担工程/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XXX(盖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八、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注: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XXX(盖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九、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备 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XXX(盖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注:
1.本表逐一填写本项目对技术、服务的所有要求。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响应或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商务应答表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备 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XXX(盖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注:
1.本表逐一填写本项目的所有商务要求。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响应或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XXX(盖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十二、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XXX(盖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第七章 评审方法
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74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1.询价程序
1.1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
1.2资格审查。
1.3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4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1.5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6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拟出具评审报告前,询价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1.7询价小组编写评审报告。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询价小组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1.8采购人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9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2.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2.1熟悉和理解询价通知书和停止评审。
2.1.1 询价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询价通知书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询价通知书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询价办法和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询价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询价通知书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询价通知书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询价通知书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询价通知书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询价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询价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不需要询价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本项目已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完成相关供应商资格预审)。
2.2.2询价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询价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询价资格。
2.2.3询价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3询价。
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询价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4一次性报价。
2.4.1询价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4.2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复核。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询价小组复核结束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评标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报价低的为准;评标价和报价均相同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2.7现场复核
2.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询价小组拟出具询价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询价通知书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询价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询价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询价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询价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询价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询价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询价小组已经出具询价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8出具询价报告。询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等;
(五)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2.9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2.10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为依据,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询价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其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2.1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12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询价小组会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 供应商现场报价,应当在评审室外填写报价单,必须按照报价表格式完整填写,并签字或盖章,密封递交现场监督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询价小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2.14 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不得串通。发现供应商存在串通的,询价小组应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评审纪律
3.1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3.2评审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询价过程和结果。
3.3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询价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合同条款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政府采购法》《民法典》及 采购项目的《询价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询价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服 务 项 目 | 单位 | 工作量 | 单价 | 总价 | |
…… | |||||
合计 | 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元 |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本项目所涉及的材料、包装、运输、检测、人工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一)乙方须提供合格的服务质量,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服务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询价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三)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送交样品给乙方确认,乙方须出具收样确认书。
(四)甲方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服务要求,应在接受样品后 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样品合格。重新采样的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五)样品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检验检测数据不准,乙方应承担责任。
四、交货及验收
(一)乙方应在 日内完成血样检测及将检测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二)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乙方将检测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后通知甲方在 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 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补充完善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 日内完成最终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询价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乙方的服务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完善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 如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超过 个工作日即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四)乙方应将所有样本检验检测数据资料交付给甲方,否则视为未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
(五)如经乙方 次补充完善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完成服务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广市财采〔2021〕27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五、付款方式
(一)完成血样检测及检测结果的信息系统录入完毕,初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终验收合格一年后达到付款条件起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二)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六、售后服务
(一)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月,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响应到场, 小时内进行补充完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经乙方 次补充完善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超过 个工作日即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款项的,除应及时付足款项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 /万/天的违约金。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补充完善。否则,视作乙方不能履约交付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付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 /万/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 %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
(3)乙方保证本合同服务无瑕疵,包括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服务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疾控机构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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