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南宁北站站房、站场配套交通设施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北站站房、站场配套交通设施项目。
二、收回国有土地目的
本次收回的国有土地用于南宁北站站房、站场配套交通设施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收回国有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东邻武鸣区,西临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10路,南邻武鸣区大皇后村,北邻南宁北站。
四、拟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
拟收回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农场国有农用地0.465亩。
五、拟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拟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武政办〔2015〕149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参照实行武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东盟经开区政〔2023〕12号)、《关于调整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东盟经开区政〔2017〕11号)、《关于调整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国有土地部分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东盟经开区政〔2020〕14号)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补偿(补助)。
六、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职工人员安置办法
按自治区、南宁市及开发区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七、社会保障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发布之后,被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
自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之日发布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4日~12月26日;
复核时间: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15日;
登记地点: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3号正洋大厦9楼。
九、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如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需要申请听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农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侨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3号正洋大厦9楼)。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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