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开盛公招(货物)2023-182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理工大学(原西宁大学)基础化学实验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律本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西宁创业孵化基地人才公寓1015室

法定代表人:任世胜

联系电话:133*****879

被投诉人:青海开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唐府公寓D座(6号楼)7A

联系人:陈婧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青海云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一路17号7号楼二楼201室

联系人:娄世杰

联系电话:131*****529

2023年10月24日,青海律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理工大学(原西宁大学)基础化学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开盛公招(货物)2023-182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开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11月15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青海云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二项“恒温水浴锅”,生产厂家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HH-21-6”。投诉人认为按照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正确的型号应该是“HHS-21-6”,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四项产品“可见分光光度计”,生产厂家为皮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规格型号:“722N”。投诉人认为“722N”的实际生产厂家是上海佑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皮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并无此型号的可见分光光度计,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3: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六项产品“马弗炉”,生产厂家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SX2-5-12P”。投诉人认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无此型号的马弗炉,且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电源功率:AC220V,3-5KW,中标产品电源要求是380V,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4: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七项产品“气氛炉”,生产厂家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NKX-4-10”。投诉人认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不生产气氛炉,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5: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八项产品“恒温磁力搅拌器”,生产厂家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DF-101S”。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搅拌速度:无极调速0-2600,加热温度:室温(25℃)-400℃。投诉人认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DF-101S”恒温磁力搅拌器转速为0-1250转/分(无级调速),控温范围:RT-299℃,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6: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九项产品“电热恒温干燥箱”,生产厂家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DHG-9030A”。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控温范围:室温(25℃)+5~250℃,投诉人认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DHG-9030A”电热恒温干燥箱的控温范围为室温+10~200℃,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7: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十三项产品“熔点测定仪”,生产厂家为上海佳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H80D”。投诉人认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正确型号为“JH80”,相关供应商涉嫌自己编造型号;且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放大倍数:≥20倍,投诉人认为上海佳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生产的“JH80”熔点测定仪的放大倍数为7,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8: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十七项产品“红外分光光度计”,生产厂家为天津市拓普仪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FTIR 920”。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光谱范围:7800-350cm-1,信噪比:*****:1(在2100cm-1附近,4cm-1分辨率,1分钟扫描,峰-峰值);扫描速度:微机控制可选择不同的扫描速度,至少三档可调,分束器:多层镀锗防潮型溴化钾分束器,分束器通光直径不小于40mm。投诉人认为天津市拓普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FTIR 920”红外分光光度计光谱范围:7800-375cm-1,信噪比:*****:1(RMS值,在2100cm-1附近,4cm-1分辨率,1分钟扫描);扫描速度:2mm/s;光束直径:30mm,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9: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十九项产品“离子色谱仪”,生产厂家为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规格型号“CIC-D100”。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样品列表中已采集数据的样品具有色谱图缩略显示功能,不用打开具体谱图即可看到样品大概组成及含量信息,提供软件截图并加盖章印;工作站标配虚拟柱软件技术,模拟本公司不同阴离子色谱柱对不同离子的分离效果,可帮助进行快速方法开发及辅助未知物定性。配备软件集成全功能版虚拟柱技术;提供软件截图并加盖章印。投诉人认为厂家并未向中标公司提供以上资料和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10: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二十二项产品“电化学工作站”,生产厂家为武汉科斯特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CS310M”。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最大电流:±1A 连续, ±1A 峰值,所加电位范围:±100 mV,±1V,±10 V,恒电位仪上升时间:≤500ns,电流量程:±1nA ~±1 A,10量程,交流阻抗振幅:0.1mV ~1V均方根值。投诉人认为武汉科斯特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CS310M”电化学工作站恒电流控制范围:±2.0A,没有体现电位范围,电位上升时间:﹤1μS(<10mA),<10μS(<2A),电流量程:2nA~2A, 共10档,交流信号幅值:1mV~2500mV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11: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二十三项产品“百分之一分析天平”,生产厂家为皮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规格型号“YP5002”。投诉人认为皮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无此型号产品,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12: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二十四项产品“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生产厂家为皮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规格型号“PT2204N”。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单体精密质量传感器,全自动智能内部校准功能,七级防震滤波可调功能”。投诉人认为皮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PT2204N”万分之一分析天平无以上功能,不满足招标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13: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二十七项产品“超声波发生器”,生产厂家为广州洁盟超声实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M-20D-40”。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温度范围:室温(25℃)~100℃,投诉人认为广州洁盟超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JM-20D-40”超声波发生器控温范围为常温-80℃范围内可设置,不满足招标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14: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三十一项产品“电热套”,生产厂家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98-I-AB 250ML”。投诉人认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并不生产电热套,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15: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三十三项产品“循环水真空泵”,生产厂家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SHZ-D(III)”。投诉人认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循环水真空泵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只有型号“SHB-IIIA”,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16: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三十五项产品“微波消解仪”,生产厂家为奥普乐科技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M6”。投诉人认为奥普乐科技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生产的微波消解仪正确的型号为“MD6M”,且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功率和频率:工业级双磁控管微波输出功率范围,0~1000W(任意调控),控温范围:室温-400℃,控温精度:±0.1℃,奥普乐科技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生产的微波消解仪的微波功率1200W,频率:2450MHz,控温范围:0-300℃,监测精度0.1℃,不能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17: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三十六项产品“电热板”,生产厂家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DB-XESF”。投诉人认为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无此型号的电热板,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18: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三十九项、四十项产品“坩埚”,四十一项产品“玛瑙研钵”,生产厂家为上海佳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投诉人认为上海佳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不生产以上产品,相关供应商随意填写生产厂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19:针对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废水处理系统”,生产厂家为山东博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型号“BSDSYS-2000L/D”。投诉人认为山东博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废水处理系统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提供不合格的贴牌产品应标。

投诉事项20: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大部分业绩为信息化方面,无设备采购相关的类似业绩。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3、4、5、6、14、15、17:针对投诉事项1、3、4、5、6、14、15、17所涉“恒温水浴锅”、“恒温磁力搅拌器”等8项产品,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上述8项产品相关资料,未发现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且经与上述产品生产厂家“常州诺基仪器有限公司”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资料真实有效,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3、4、5、6、14、15、17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11、12:针对投诉事项2、11、12所涉“可见分光光度计”、“百分之一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分析天平”3项产品,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上述3项产品资料,未发现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且经与上述产品生产厂家“皮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资料真实准确,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11、1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18:针对投诉事项7、18所涉“熔点测定仪”、“坩埚”等4项产品,经与上述产品生产厂家“上海佳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资料真实可靠,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情形,亦未发现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7、18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针对“红外分光光度计”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为“FTIR 920”,生产厂家为“天津市拓普仪器有限公司”。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情形,亦未发现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8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9:针对“离子色谱仪”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为“CIC-D100”,生产厂家为“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经向生产厂家核实,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所附产品资料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均真实可靠,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9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0:针对“电化学工作站”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为“CS310M”,生产厂家为“武汉科思特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情形,亦未发现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10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3:针对“超声波发生器”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为“CS310M”,生产厂家为“广东洁盟超声实业有限公司”。经向生产厂家核实并查询产品官方网站,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情形,亦未发现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1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6:针对“微波消解仪”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为“M6”,生产厂家为“奥普乐科技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16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9:针对“废水处理系统”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规格型号“BSDSYS-2000L/D”,生产厂家为“山东博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亦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19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0: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的(提供的业绩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为准),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6分;不提供不得分。”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提供了8份业绩资料,其中6份为实验室设备等货物采购项目业绩。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0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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