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南昌市广盛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南昌市广盛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2023年68号送达公告
南昌市广盛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92******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洪税稽强扣〔2023〕66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1901)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洪税稽强扣〔2023〕6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洪税稽强扣〔2023〕6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洪税稽强扣〔202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洪税稽强扣〔2023〕66号
南昌市广盛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92******A)
鉴于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益康大道258号)经催缴仍未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12月29日起从你(单位)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账号:103*****000*******、622*****10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滞纳金(大写):贰佰叁拾捌万玖仟玖佰叁拾叁元叁角壹分(¥2,389,933.31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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