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灌区农业供水节水奖励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勐海县灌区农业供水节水奖励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勐海县灌区农业供水节水奖励资金
实施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海政发〔2018〕52号文件《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建立灌区内农业供水节水成效工作的有效性、可持续性及各用水户的用水节水意识,进一步加强灌区内农业供水的安全稳定及供水保障,有效建立灌区内农业供水节水持续长效激励机制,特制定勐海县灌区农业供水节水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勐海灌区灌溉试验及用水实际,设置灌区内各不相同农业种植作物及水产养殖的供水量进行考核奖励,每年根据不同作物的实际用水量考核计奖,对不同作物的用水量在定额标准以下的给予节水奖励资金计奖,对不同作物的用水量在定额标准以上的不得进行节水奖励资金计奖,且实行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行水费征收。
第三条 作物供水定额标准为:
1. 粮食作物每亩580立方米计;
2. 甘蔗每亩490立方米计;
3. 一般经济作物每亩230立方米计;
4. 水产养殖每亩3140立方米计。
第四条 节水奖励资金计提标准为:
1. 粮食作物节水奖励资金按收取的供水水费总额的7%计提,其中:村民委员会2%;村民小组、种植企业或种植大户5%。
2. 甘蔗节水奖励资金按收取的供水水费总额的7%计提,其中:村民委员会2%;村民小组、种植企业或种植大户5%。
3. 一般经济作物节水奖励资金按收取的供水水费总额的7%计提,其中:村民委员会2%;村民小组、种植企业或种植大户5%。
4. 水产养殖节水奖励资金按收取的供水水费总额的7%计提,其中:村民委员会2%;养殖企业及养殖户5%。
第五条 资金兑现方式。节水奖励资金涉及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种植企业、养殖企业、种植大户及养殖大户的节水奖励资金在水费征收完成后,由供水单位按比例一次性返还转入乡镇财政所各自的专设帐户或种植、养殖企业和种植、养殖大户的对公帐户。
第六条 资金使用用途灌区内各村委会的节水奖励资金,供水单位在返还时将会根据各村委会的节水奖励资金出具返还明细表,并按返还明细表一次性全额转入各乡镇财政专户上,乡镇财政所对节水奖励资金不得进行调控,按供水单位返还的节水奖励资金转入各村委会专项资金帐户。节水奖励资金80%用于奖励对灌区节水工作及水费征收工作大力配合支持的村委会及村小组干部;20%用于村委会及村小组工作经费,用于在灌区供水时配合供水单位供水产生的误工、伙食、燃油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条 建立节水奖励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管理制度,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建立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节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勐海县水务局负责对节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随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勐海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岩温香 153*****222
罗沛尧 18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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