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农局规〔2023〕2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农局规〔2023〕2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理及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我市制定了《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8日
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并上图入库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配套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建管并重”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关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项目移交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尽快与项目受益单位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合同。移交协议应将工程设施列成册,标明内容、规格等,并附上项目总平图(包含项目范围线、建设内容、位置坐标等),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明确管护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局要将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档案移交至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同步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指导项目所在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受益单位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并将项目有关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七条 明确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护工作。
第八条 明确监管主体。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明确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当地受益和使用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如属于多个受益和使用的,则多个当地受益和使用的村民小组或村民为共同管护主体。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十条 明确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组)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组)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可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引导和组织受益农民成立管护队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十二条 跨乡(镇)、村(组)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组)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四章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十五条 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
(二)田间灌排工程,主要包括所在工程建设的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主要包括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生态沟渠)、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主要包括监测小区块隔离和监测小区快所设置设施、标识牌。
(七)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二)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排水沟无堵塞。
(三)田间灌排工程。各类渠(管)道、排水沟、渠系建筑物、提灌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附属工程设施等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且无安全隐患。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涵管要及时除草、疏浚。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坡面防护工程无垮塌;沟道疏浚及时、预防垮塌。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善,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六)耕地质量监测点各监测小区块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系统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块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标识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七)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第五章管护经费
第十七条 统筹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各县(市、区)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元化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除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总额不高于1%的比例计算并提取工程管护费、统筹历年已完成高标农田建设任务工程管护经费及结余资金外,各地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第十八条 整合多渠道资金投入。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托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充分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水费、其他渠道涉农资金等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九条 管护主体自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薪酬、培训、设备(耗材)采购、新建及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保养、评估、修缮等日常维护、集中维护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管护保险等与管护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建立健全管护资金筹集、使用及管理制度,规范本级管护资金绩效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工程设施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和完善管护制度,并在工程设施所在地(或集中地)上墙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管护工作情况,并提出下年度管护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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