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管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管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 主管部门: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管水务局

三、 实施机关: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管水务局

四、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五、 子项: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县级权限)

000*****6007】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00*****6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000*****6007】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600701)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600702)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第9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

(8)《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赋予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省水利厅通告 〔2022〕8号)

6.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9条、第53条、第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5条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30条

(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2号)

(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1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7. 实施机关:县级水利部门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5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减时限、优化审批方式

6. 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优化审批方式,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2.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3.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4.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5.各地要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手段,及时精准发现、严格认定和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首次申请:1.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一式三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三份。2.其他项目:(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一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三份。

变更:1.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变更),一式三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一式三份。2.其他项目:(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申请,一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一式三份。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1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技术评审(不适用于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审查。

决定。

送达。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17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1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第33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34条: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35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2条、第13条第12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13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2项: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

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3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 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8条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县级水利部门

十五、 备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000*****600701】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00*****6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000*****6007】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600701)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第9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

(8)《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赋予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省水利厅通告 〔2022〕8号)

6.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9条、第53条、第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5条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30条

(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2号)

(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1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7. 实施机关:县级水利部门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5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减时限、优化审批方式

6. 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优化审批方式,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2.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3.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4.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5.各地要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手段,及时精准发现、严格认定和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一式三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三份。

其他项目:(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一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三份。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1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技术评审(不适用于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审查。

决定。

送达。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17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1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第33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34条: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35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2条、第13条第12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13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2项: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

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3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 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8条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县级水利部门

十五、 备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000*****600702】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00*****6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000*****6007】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600702)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7条、 第9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

(8)《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赋予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省水利厅通告 〔2022〕8号)

6.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9条、第53条、第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5条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30条

(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2号)

(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1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7. 实施机关:县级水利部门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5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减时限、优化审批方式

6. 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优化审批方式,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2.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3.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4.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5.各地要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手段,及时精准发现、严格认定和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变更),一式三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一式三份。

其他项目:(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申请,一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一式三份。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1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技术评审(不适用于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审查。

决定。

送达。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17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1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第33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34条: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35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2条、第13条第12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13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2项: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

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1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3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 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8条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县级水利部门

十五、 备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

000*****6008】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00*****6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000*****6008】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600801)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600802)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第9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

(8)《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赋予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省水利厅通告 〔2022〕8号)

6.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9条、第53条、第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5条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30条

(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2号)

(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1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7. 实施机关:县级水利部门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5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无

6. 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审批方式,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2.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3.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4.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5.各地要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手段,及时精准发现、严格认定和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首次申请: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一式三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变更: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变更),一式三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一式三份。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1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17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1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第33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34条: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35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2条、第13条第12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13条:……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2项: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

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3条……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4. 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8条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县级水利部门

十五、 备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

(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000*****600801】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00*****6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000*****6008】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600801)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第9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

(8)《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赋予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省水利厅通告 〔2022〕8号)

6.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9条、第53条、第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5条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30条

(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2号)

(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1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7. 实施机关:县级水利部门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5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无

6. 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审批方式,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2.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3.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4.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5.各地要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手段,及时精准发现、严格认定和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一式三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1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17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1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第33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34条: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35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2条、第13条第12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13条:……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2项: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

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3条……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4. 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8条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县级水利部门

十五、 备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

(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000*****600802】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00*****6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000*****6008】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600802)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第9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

(8)《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赋予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省水利厅通告 〔2022〕8号)

6.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9条、第53条、第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5条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30条

(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2号)

(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1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7. 实施机关:县级水利部门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5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无

6. 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审批方式,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2.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3.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4.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5.各地要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手段,及时精准发现、严格认定和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变更),一式三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一式三份。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1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17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1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第33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34条: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35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2条、第13条第12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13条:……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2项: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第3项:办理程序

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3条……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4. 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8条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县级水利部门

十五、 备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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