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湖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湖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湖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快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38号)等文件精神,我办起草了《湖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职责认真研究,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意见建议的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反馈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各区县建设局意见须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南太湖新区建发局意见须经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同意。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函请注明来函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郑炜彬,郑宇林

联系方式:183*****783182*****322(浙政钉同号)。

邮箱:*********@qq.com

附件:1.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2.湖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1

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人防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法院、市税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城市集团、市电力局

附件2

湖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管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房源管理

(一)基本原则

保租房房源统一纳入浙江省保租房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由产权主体或运营主体负责信息录入和房源管理等工作。

(二)房源认定

保租房具体认定准入条件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40号)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建设工作流程(试行)》(湖保租房办〔2022〕1号)等文件执行。

(三)房源要求

1.新开工的住宅型保租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为兼顾多孩家庭实际使用需要,可适当建设一些户型略大的房源。新开工的宿舍型保租房,建筑面积应不超过50平方米或居室内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已经出租使用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房源应完成简约、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基本装修并配备配置床、桌、柜、椅及空调、热水器等基本家具家电(住宅型房源还应配置灶具、油烟机、冰箱等家电)后方可投入供应。

3.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2002)》相关要求。

(四)房源发布

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房源,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型、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主体、运营主体、收费事项及标准等。房源发布前应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区县建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外发布。

二、配租管理

(一)入住条件

保租房的承租人或用人单位整体承租后安排的入住人(以下简称“入住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湖州范围内就业并缴纳社保,具体社保要求按照区县规定执行。

2.承租人或入住人在项目所在区县城区无房。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同无房。

3.承租人或入住人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二)申请方式

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浙里办)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保租房资格,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由运营主体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入住。

保租房既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运营主体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并由运营主体按照保租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三)配租方式

保租房配租分为“面向社会公众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方式。

“面向社会公众出租”是指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出租保租房。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

“定向出租”是指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保租房。定向出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社会出租。

(四)合同签订

运营主体与承租人、用人单位应通过浙江省保租房管理系统签订保租房租赁合同或者将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浙江省保租房管理系统备案。

运营主体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变更、终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浙江省保租房管理系统变更或撤销合同。

(五)合同期限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或入住人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入住),不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

承租人或入住人退出保租房的,运营主体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执行。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

(六)租金标准

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其中人才申请保租房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面向三孩家庭出租的,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七)租金评估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租房项目租金由产权主体或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报区县建设部门审核,两年一次,实行动态监测。

定向出租的保租房项目,运营主体确定的租金明显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可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运营主体应建立相应的租金管理制度,并由产权主体、园区管理单位或本系统主管部门等单位同意后,将租金管理制度提交浙江省保租房管理系统备案。

区县建设部门认为租金未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可要求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八)其他费用标准

1.物业服务费。保租房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物业服务,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

2.水电气费。保租房的水电气价格应执行居民标准,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水电气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纳入保租房项目的水电气价格。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参照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

三、后期管理

(一)居住要求

保租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产权主体职责

产权主体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租房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租房要求,承担因产权主体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和安全责任,配合运营主体开展房屋租赁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三)运营主体职责

1.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警处置制度,确保保租房项目安全合法运营;

2.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3.不得改变保租房的性质、用途;

4.落实保租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

5.履行国家和省、市保租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承租(入住)人职责

1.配合运营主体开展房屋租住工作;

2.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租房,所租赁房屋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或擅自装修房屋,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

3.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租房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搬离所承租房屋;

5.不得在保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6.履行国家和省、市保租房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监督管理

(一)保租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租房管理范围,享受保租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保租房项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以租代售。

(三)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保租房租赁管理,建立巡查检查制度,重点查处项目认定、主体备案、房源申报、承租审核、租赁价格、合同备案、挑客拒租、上市销售、以租代售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认定保租房、将认定为保租房的项目用于其他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上市销售、“以租代售”、新增违建等违规行为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及时责令整改、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通报曝光、暂停享受保租房优惠政策、责令退回财政奖补资金等措施处理。

五、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保租房的租赁管理。

被认定为保租房的人才公寓的承租条件、租赁程序、租金价格等有特别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特别规定为准。

(二)市建设部门牵头开展全市保租房租赁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税务、消防救援、电力、水务集团、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保租房租赁管理工作,对各区县保租房租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区县负责本辖区内保租房租赁管理工作,对保租房主体、房源、租赁等环节全过程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三)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2-通知公告

标签: 住房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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