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陈焕日《不予受理决定书》

公告送达陈焕日《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陈焕日: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福田区四木电子经营部、深圳市福田区枣子坊糕点店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行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福田府行复〔2023〕740-748、755-756、765-76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因通过法定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福田府行复〔2023〕740-748、755-756、765-76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联系人:福田区复议办,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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