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喀什市克孜河河道综合治理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函

关于《新疆喀什市克孜河河道综合治理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函

新水函〔2023〕222号

关于《新疆喀什市克孜河河道综合治理暨片区

城市更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函

喀什城投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喀什市克孜河河道综合治理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部分农口项目审批事项的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5月25日,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对喀什市克孜河河道综合治理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你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完善。自治区水利厅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进行了复核,形成了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出具新疆喀什市克孜河河道综合治理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须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联系人:侯国金???????09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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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于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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